免臨床目錄內的注冊產品是否需要做比對評價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25-03-04 閱讀量:次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及《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免于進行臨床評價的醫療器械目錄》(簡稱“免臨床目錄”)明確了符合特定條件的醫療器械可免于開展臨床試驗。這些條件包括:產品工作機理明確、設計成熟、生產工藝穩定,且市場上已有同品種產品長期應用無嚴重不良事件記錄;或通過非臨床研究(如實驗室測試、文獻分析)能充分證明安全性和有效性。
免臨床目錄的制定遵循動態調整原則,企業需以最新版本目錄(如2023年第33號通告)為依據,核查產品是否滿足豁免條件。該政策旨在簡化審批流程,降低企業研發成本,同時確保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
一、免臨床目錄內產品仍需進行比對評價
盡管免臨床目錄內的產品可豁免臨床試驗,但根據《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及《列入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產品對比說明技術指導原則》,注冊申請人必須提交詳細的比對評價資料,包括:
1. 申報產品與目錄內容的對比:需逐項比對產品名稱、分類、結構組成、材料、性能指標、適用范圍等,證明其與目錄描述完全一致。
2. 與已上市同類產品的對比:需提供申報產品與目錄內已獲準境內注冊醫療器械的對比說明,涵蓋基本原理、生產工藝、滅菌方式、使用方法等,并分析差異是否影響安全有效性。
若未提交完整的比對資料或論證不充分,可能導致審評發補甚至退審。例如,某醫用吸引設備因未提供與對比產品的負壓參數等同性證明,被要求補充數據。
二、比對評價的具體內容與資料要求
根據《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及相關技術指導原則,比對評價需包含以下核心內容:
1. 技術特性對比:包括產品設計、材料、性能參數等。例如,無源手術器械需對比材質生物相容性數據,影像存儲軟件需說明數據加密標準是否符合目錄要求。
2. 適用范圍等同性論證:若產品適用范圍與目錄存在文字表述差異(如擴大或細化適應癥),需我搜索到的資料證明其“實質等同”,且差異不會引入新的風險。
3. 非臨床證據支持:即使免于臨床試驗,仍需提交生物相容性測試、滅菌驗證、穩定性研究等非臨床數據,以佐證產品的安全有效性。
三、不能豁免比對評價的特殊情形
以下情況即使產品列入免臨床目錄,仍需補充臨床數據或重新開展臨床試驗:
1. 技術創新性差異:如使用新材料、新作用機理、新功能,或性能指標超出目錄標準。
2. 適用范圍擴大或改變:例如,原目錄產品適用于成人,若申報產品擴展至兒童群體,需提供額外的臨床證據。
3. 無境內已上市同類產品:若目錄內無已獲批的對比器械,需通過其他途徑(如同品種臨床數據)完成評價。
4. 動態監管要求:地方藥監部門可能對目錄豁免條件進行細化。例如,廣東省對特定器械的滅菌標準或材料要求有補充規定。
四、常見誤區與合規建議
1. 誤區:免臨床評價等同于無需提交任何資料
糾正:豁免僅針對臨床試驗,但比對評價資料(如技術對比表、非臨床研究報告)仍是注冊必備文件。
2. 誤區:目錄內產品可直接引用歷史數據
糾正:需根據最新目錄版本重新核對產品參數,避免因目錄調整導致論證失效。
3. 合規建議:
- 建立法規跟蹤機制,定期核查國家藥監局通告。
- 采用量化指標(如性能測試曲線)增強等同性論證說服力。
- 提前與藥監部門溝通復雜案例,降低退審風險。
結語
免臨床目錄為醫療器械注冊提供了高效路徑,但豁免臨床試驗并不等同于簡化技術評價。企業需嚴格遵循法規要求,通過系統性比對與非臨床研究,構建完整證據鏈,確保產品安全有效性符合監管要求。隨著目錄動態調整與審評標準細化,持續關注政策更新并完善內部合規體系,是加速產品上市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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