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膠體敷料屬于幾類醫療器械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25-03-06 閱讀量:次
水膠體敷料在我國的醫療器械分類中,既有屬于第二類(Ⅱ類)的情形,也有歸為第三類(Ⅲ類)的情況,具體取決于產品的成分、用途及風險程度。根據《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片狀水膠體敷料若以水膠體為主材且用于慢性創面覆蓋,通常按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而部分不含活性成分、功能基礎的產品可能被劃分為第二類。以下結合國內法規和技術指導原則,詳細解析其分類依據及注冊要求。
水膠體敷料的分類依據
根據《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國家藥監局2017年第104號),水膠體敷料的分類編碼為14-10-05,明確其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其定義為:由水溶性高分子顆粒(如羧甲基纖維素、果膠等)與粘性物質混合制成,用于吸收創面滲出液并覆蓋慢性創面的無菌敷料。然而,若產品不含活性成分(如藥物、銀離子等)、不宣稱促進愈合或抗菌等附加功能,且僅用于體表傷口的物理覆蓋,可將其劃為第二類醫療器械。
二類與三類的注冊流程差異
第三類水膠體敷料的注冊需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MPA)提交申請,流程包括:
1. 資料準備:涵蓋產品技術要求、臨床評價資料、風險管理報告等;
2. 臨床評價:通常需通過臨床試驗或同品種對比分析,除非符合豁免條件;
3. 體系核查:生產場地需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現場檢查。
第二類產品則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流程相對簡化。若產品列入《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可豁免臨床試驗,僅需提供與目錄產品的對比資料。例如,基礎型水膠體敷貼若符合目錄中的描述,無需額外臨床數據。
臨床評價的豁免條件與限制
根據《免于進行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目錄》(2018年第94號),部分水膠體敷料可豁免臨床試驗,但需滿足以下條件:
1. 不含活性成分:如藥物、銀離子、生物制品等;
2. 適應癥限制:僅用于慢性創面覆蓋,不可宣稱“促進愈合”“抗菌”等功效;
3. 適用范圍限制:不涉及感染創面、三度燒傷或體內傷口。
若產品含新材料、新作用機理,或超出目錄描述的適用范圍,則需通過臨床試驗或同品種對比驗證安全有效性。例如,宣稱“抗菌”的水膠體敷料必須按第三類管理并提交臨床試驗數據。
材料控制與技術要求
水膠體敷料的生產需嚴格把控原材料和工藝:
1. 成分明確:需列明所有添加劑(如增粘劑、抗氧化劑)的用量及殘留控制標準;
2. 性能研究:包括粘性、吸水性、透氣性等,不同配方需提供配比依據;
3. 滅菌驗證:若為無菌產品,需提交滅菌工藝及有效期研究資料;
4. 檢測要求:多型號產品需選擇典型型號檢測,覆蓋全注冊單元的安全有效性。
常見問題與監管案例
1. 分類錯誤:部分企業誤將含銀離子敷料申報為二類,實際因含活性成分需按三類管理;
2. 臨床豁免不符:某企業因宣稱“促進上皮化”被要求補充臨床試驗,導致注冊延遲;
3. 抽檢不合格:如廣東某公司因產品性能不達標主動召回,凸顯質量控制的重要性。
結語
水膠體敷料的分類與注冊需嚴格遵循成分、用途及法規要求。第三類產品側重高風險功能,需國家審批和臨床驗證;第二類產品則聚焦基礎功能,流程相對簡化。企業在申報前應充分研究《分類目錄》和豁免目錄,避免因適用范圍或成分問題導致注冊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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