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臨床試驗中的利益沖突回避原則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24-01-17 閱讀量:次
一直都知道2020版《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規定做臨床試驗應該遵守利益沖突回避原則(第十條),申辦者與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簽訂的合同,應當明確試驗各方的責任、權利和利益,以及各方應當避免的、可能的利益沖突(第四十條 )??扇绾螌⑦@兩條規定轉換落地并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呢?
近日面對同事的提問“兼職申辦方重要職位的研究者能否當PI”展開了認真的思考,以下是我個人的理解,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如有不同意見或需要補充的信息,請隨時給我留言,我們共同探討共同進步。
什么叫利益沖突?
A conflict of interest is a set of conditions in which professional judgment concerning a primary interest (such as a patient's welfare or the validity of research) tends to be unduly influenced by a secondary interest (such as financial gain). --- Dennis F.Thompson,1993
利益沖突是指導致有關主要利益(例如患者的福祉或研究的有效性)的專業判斷或行動受到次要利益(例如經濟收益)不當影響的風險的一系列情況。
利益沖突回避原則是指什么?
利益沖突回避原則是指個人或組織在存在潛在利益沖突的情況下,采取措施來避免直接或間接參與與沖突有關的活動、決策或交易,以維護公平、誠實和道德的行為準則。
遵守利益沖突回避原則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是確保行為不受與其職責或義務相沖突的利益或關系的干擾,以維護決策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防止可能損害他人權益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回避利益沖突的措施有哪些?
具體措施可能因組織、決策領域和法律體系而異,以下措施僅供參考,但核心思想是確保相關方在決策和行為中能夠保持獨立性、透明性和道德性,以防止潛在的不當行為和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
· 制定明確的政策和程序:建立明確的政策和程序,規范個人或組織在處理利益沖突時的行為和決策,以確保一致性和透明度。
· 回避有沖突的活動或交易:選擇不參與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活動、交易或決策,以避免潛在的沖突。
· 披露和透明度:所有相關方,特別是主要研究者、醫生和研究團隊,應清楚、誠實地披露與試驗相關的任何潛在利益沖突。這包括個人利益(如股權、咨詢費用、專利權)、財務利益(如研究資金、贊助費用)和職務利益(如雇傭關系、家庭關系)等。披露可以通過書面報告、聲明、公開透明的方式來實現,以便他人了解與沖突有關的信息。
· 決策的獨立性:確保決策者能夠獨立、客觀地做出決策,不受利益沖突的影響。這可能需要將決策權委托給不受沖突影響的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來隔離決策過程。
· 建立審查機制:建立獨立的審查機制或委員會(如倫理審查委員會),負責評估和處理利益沖突的情況。這些審查機制可以幫助確定沖突是否存在,并提出解決方案。
· 受試者知情同意:試驗中的受試者應充分了解與試驗相關的潛在利益沖突情況,并在知情同意過程中被告知。他們應該能夠自由選擇是否參與試驗,不受任何利益沖突的不當影響。
· 教育和培訓:相關方應接受有關利益沖突回避原則的教育和培訓,以確保了解和遵守相關政策和準則。
· 定期審查和監督:定期審查和監督潛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確保措施的有效性,并在需要時進行調整和改進。
作者:林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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