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光譜治療儀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7年第40號)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17-03-16 閱讀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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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光譜治療儀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和規范注冊申請人對第二類可見光譜治療儀產品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系對可見光譜治療儀產品注冊技術審查的通用要求,注冊申請人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注冊申報材料的內容進行充實細化,還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詳細闡述其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
本指導原則是對產品的技術審評人員和注冊申請人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當前認知水平下制訂的,隨著相關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和更新。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第二類物理治療及康復設備中涉及的光譜輻射治療儀器。該產品管理類代號為6826。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第二類醫用激光儀器設備中涉及的弱激光體外治療儀器。該產品管理類代號為6824。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用于臨床體外照射,緩解高脂血癥和高粘血癥引起的臨床癥狀的第二類半導體激光治療機。此類產品的技術審評詳見《Ⅱ類半導體激光治療機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利用波長范圍在400nm—760nm的非激光光源和/或不超過3R類的激光光源對人體體表和/或自然腔道進行輻照治療的可見光譜治療儀。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利用高能聚焦光束對組織進行切割的可見光譜治療儀。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對人體血管和在創口內進行輻照治療的可見光譜治療儀。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管理分類為第三類的強脈沖光治療設備、配合光敏劑使用的光動力治療設備和新生兒高膽紅素血癥光治療設備。
二、技術審查要點
(一)產品名稱要求
依據《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6826物理治療及康復設備”、“光譜輻射治療儀器”中的命名并結合該產品治療用波長范圍,建議此類產品采用名稱:可見光譜治療儀,或采用以下命名結構:特征光譜顏色+治療部位+治療儀。
在實際應用中常采用的產品名稱有:可見光治療儀、光照治療儀、光輻射治療儀、光子治療儀、紅光治療儀、藍光治療儀等。
(二)產品的結構和組成
1.產品的結構和組成
產品由主機、光輻射器(如,輻射頭、照射槍)、光束傳輸裝置(若適用)、機械調節定位裝置(若適用)和防護裝置(若適用)組成。
其中主機由光源、電源裝置、控制裝置和冷卻裝置(若適用)組成。
2.組成單元結構/功能描述
2.1光源
用于將電能或其他能量轉化成光能。
2.2電源裝置
用于為主機和附件提供設備運行所必需的電能。
2.3控制裝置
用于控制和調節光能量的輸出強度和治療時間等參數,可采用手持式控制器和/或腳踏開關。
2.4冷卻裝置(若適用)
用于對需要控制溫度的部件進行冷卻。
2.5光輻射器
含光能輻照出口,用于將光能照射于患處。
2.6光束傳輸裝置(若適用)
用于傳輸光源產生的光能,如:光纖。
2.7機械調節定位裝置(若適用)
固定光束傳輸裝置和/或光輻射器的機械位置,用于對特定患處進行治療。
2.8防護裝置(若適用)
用于對操作者和患者進行有效的防護,如,防護眼鏡。
3.產品的種類劃分
按是否與人體接觸劃分為:接觸式與非接觸式。
按光源發光原理劃分為:激光產品與非激光產品。
按光斑形狀劃分為:點光源、面光源、線光源、點陣光源。
按結構形式劃分:可攜帶式設備、移動式設備。
在注冊證、產品技術要求及說明書中應根據產品具體情況明確本注冊單元內各型號/規格產品的結構和組成。
4.實例
(三)產品工作原理/作用機理
1.工作原理
可見光譜治療儀通過發光裝置將電能轉化為用于治療目的的特定波長的受控光能。
2.作用機理
可見光譜治療儀主要利用其與人體組織發生光熱作用、光化學作用和/或生物刺激作用,達到治療或輔助治療的目的。
2.1熱作用 生物組織在光照射下吸收光能轉化為熱能,溫度升高,這即是熱作用。溫升將引起生物組織內的熱化反應及生物分子變性,對代謝率、血液循環以及神經細胞帶來影響,造成熱損傷。對于不同的照射時間,生物組織損傷的閾值溫度不同。照射時間越短,生物組織能耐受的溫度越高。
隨著溫度的升高,在皮膚與軟組織上將由熱致溫熱(38℃—42℃)開始,相繼出現紅斑、水皰等反應。在臨床上,熱致溫熱與紅斑被用于理療。
2.2光化作用 光化學反應是指生物分子被光激活產生受激原子、分子和自由基,并引起體內一系列化學反應。光照射直接引起機體發生光化反應的作用稱為光化作用。
光化學反應可導致酶、氨基酸、蛋白質和核酸等變性失活,分子結構也會有不同程度的變化,從而產生相應的生物效應,如殺菌作用、紅斑效應、色素沉著、維生素合成等。根據光化學反應的過程不同可分為光分解、光氧化、光聚合、光敏異構、光敏化間接作用等。
光化學反應的一個最基本規律是特定的光化學反應要特定波長的光子引發。引起光化學反應的光子,其波長范圍在350nm—700nm的近紫外和可見光區。生物體各組織(包括正常和異常組織)對不同波長的光有一定的選擇性吸收作用。
2.3生物刺激作用 弱激光又稱低功率激光、冷激光,一般指輸出的激光功率為毫瓦級的激光。當低功率激光照射生物組織時,它不能破壞組織使組織凝固、汽化、炭化等,不會對生物組織直接造成不可逆的損傷,而是產生機械或熱效應,這稱為激光生物刺激作用。
生物組織在吸收了弱激光的能量后,其能量狀態發生改變,伴隨著微弱的熱效應和光化學作用刺激組織,通過改善血液循環、促進炎癥的消散和吸收,有利于組織再生、加速創面的愈合。
實踐表明,輻射的激光能量太低時不會發生刺激作用,太高則會損傷目標組織,只有在大于刺激閾值和小于損傷閾值之間的激光劑量才是引起生物刺激作用所需的能量。多次照射會產生積累效應。
(四)注冊單元劃分的原則和實例
可見光譜治療儀的注冊單元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的要求“醫療器械注冊或者備案單元原則上以產品的技術原理、結構組成、性能指標和適用范圍為劃分依據”進行劃分,并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技術原理
不同技術原理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例如,激光與非激光應劃分為不同注冊單元。
2.結構組成
不同結構組成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劃分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可見光譜治療儀的結構不同,例如,機械、光學、電氣等影響安全的結構存在較大差異;
(2)重要部件有較大差異,例如手持式和立式,應劃分為不同注冊單元。
3.適用范圍
產品適用范圍不同,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注意:同一主機配備不同適用范圍的光譜治療頭時,應根據產品實際使用情況并結合風險分析劃分注冊單元。必要時,可拆分光譜治療頭的組合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例如,獨立主機的可見光譜治療儀型號A和型號B,當產品適用范圍不同時,型號A用于臨床體外照射,輔助炎癥性皮膚疾病的消炎、鎮痛、加速傷口愈合;型號B用于自然腔道內照射,輔助緩解過敏性鼻炎引起的鼻塞、流鼻水、打噴嚏等癥狀,應劃分為不同注冊單元。
(五)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下列標準可以應用于本文件。凡是注日期的標準,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上述標準包括了產品技術要求中經常涉及到的通用標準和方法標準。有的注冊申請人還會根據產品的特點引用一些行業外的標準和一些較為特殊的標準。
產品引用標準的審查可以分兩步來進行。首先對引用標準的齊全性、適宜性和準確性來進行審查。此時,應注意標準編號、標準名稱是否完整規范,年代號是否有效。
其次是對引用標準的采納情況進行審查。即所引用的標準中適用的條款要求是否在產品技術要求中進行了實質性的條款引用。這種引用通常采用兩種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內容復雜的可以直接引用標準及條文號,文字比較簡單的可以直接引述具體要求。
若有新版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發布實施,產品的性能指標要求應執行最新版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六)產品的適用范圍/預期用途、禁忌癥
可見光譜治療儀產品的適用范圍應體現臨床適應癥和作用范圍,該產品的適用范圍一般限定于以下方面:
1.輔助炎癥性皮膚疾病的消炎、鎮痛、加速傷口愈合;
2.緩解肌肉疲勞、肌肉萎縮;
3.治療色素性病變、淺表血管性病變、皰疹、痤瘡、疤痕;
4.促進運動神經功能康復;
5.輔助緩解過敏性鼻炎引起的鼻塞、流鼻水、打噴嚏等癥狀。
禁忌癥:
急性感染性炎癥早期、生殖器官良性及惡性腫瘤、急性傳染病、嚴重心、肝、腎疾病、感染發燒、凝血機制不全、活動性肺結核、閉塞性脈管炎、重癥心血管疾患者、光敏性疾?。ㄈ缂t斑狼瘡、日光性皮炎、內服或外服用光敏藥者(光敏治療除外)、使用光敏性蔬菜、植物者)、著色性皮干癥、中毒伴發燒、發疹的傳染病者、急性腫瘤、有疤痕疙瘩病史者、局部或全身的炎癥、免疫系統缺陷、血凝不正常、正在使用阿司匹林或抗氧化劑患者、心理不健康患者、孕婦、近期口服異維A酸者等。
(七)產品的主要風險
1.產品的風險管理報告應符合《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YY/T 0316-2008)的有關要求,判斷與產品有關的危害,估計和評價相關風險,控制這些風險并監視控制的有效性。注冊申請人提供注冊產品的風險管理報告應扼要說明:
(1)在產品的研制階段,已對其有關可能的危害及產生的風險進行了估計和評價,并有針對性地實施了降低風險的技術和管理方面的措施。
(2)在產品性能測試中部分驗證了這些措施的有效性,達到了通用和相應專用標準的要求。
(3)對所有剩余風險進行了評價。
(4)全部達到可接受的水平。
(5)對產品的安全性的承諾。
2.風險管理報告的內容至少包括:
(1)產品的風險管理組織。
(2)產品的組成及適用范圍。
(3)風險報告編制的依據。
(4)產品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的判定。
注冊申請人應按照《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YY/T 0316-2008)附錄C的34條提示,對照產品的實際情況作出針對性的簡明描述。
注意:產品如存在34條提示以外的可能影響安全性的特征,也應作出說明。
(5)對產品的可能危害、可預見事件序列和危害處境的判定。
注冊申請人應根據自身產品特點,根據YY/T 0316-2008附錄E、I的提示,對危害、可預見事件序列、危害處境及可導致的損害作出判定。
(6)風險可接受準則:降低風險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風險的可接受程度,是否有新的風險產生。
(7)風險控制的方案與實施、綜合剩余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價及生產和生產后監視的相關方法,可參考YY/T 0316-2008的附錄F、G、J。
表2、表3依據YY/T 0316-2008的附錄E提示性列舉了可見光譜治療儀可能存在危害的初始事件和環境,示例性地給出了危害、可預見的事件序列、危害處境和可發生的損害之間的關系,給審查人員予以提示、參考。
由于可見光譜治療儀的原理、功能和結構的差異,本章給出的風險要素及其示例是常見的而不是全部的。上述部分只是風險管理過程的組成部分,不是風險管理的全部。注冊申請人應按照YY/T 0316-2008中規定的過程和方法,在產品整個生命周期內建立、形成文件和保持一個持續的過程,用以判定與醫療器械有關的危害、估計和評價相關的風險、控制這些風險并監視上述控制的有效性,以充分保證產品的安全和有效。
(八)產品技術要求應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標
產品性能指標的審查是產品技術要求審查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
可見光譜治療儀產品涉及的波長范圍較寬,不同的產品其參數根據設計要求會有所區別。因此,本指導原則羅列了此類產品可能涉及的重要性能參數,注冊申請人可根據自身產品的技術特點制定性能指標的具體要求。若產品具有其他部件或功能,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要求。例如:腳踏開關應符合YY 91057-1999標準要求、光纖應符合YY/T 0758-2009標準要求、報警功能應符合YY 0709-2009標準要求。
可見光譜治療儀主要性能指標可以分解為功能性指標、安全指標和質量控制相關指標。
1.工作條件
1.1正常工作環境條件(包括環境溫度、相對濕度、大氣壓力)。
1.2網電源供電設備的電源電壓(或電源電壓適用范圍)、頻率、電壓波動。
1.3室內使用條件要求。
2.質量控制指標
注:推薦試驗方法見“(十)產品的檢測要求”中“1.推薦試驗方法”。
2.1輻照強度
產品技術要求中應給出輻照強度、輻照強度與設定值的誤差要求。
注:根據產品特征選取輻照強度參數,如光功率、光功率密度、光能量和光能量密度。
2.2波長
2.2.1應公布治療儀中各光源的有效波長范圍;或
2.2.2應公布治療儀中各光源的峰值波長及其誤差,誤差應符合生產企業的規定。
2.3輻照不穩定度
輻照不穩定度應符合生產企業的規定。
2.4輻照強度指示誤差
帶輻照強度指示功能的治療儀,指示誤差應符合生產企業的規定。
2.5工作噪聲
治療儀正常工作噪聲應不大于65dB(A)。
2.6定時誤差(若適用)
治療儀如配備可調定時器,當達到預定工作時間后,治療儀應立即停止工作,定時器準確度誤差應符合生產企業的規定。
2.7閃爍
在正常工作狀態下,光輻射器輸出光應不會出現肉眼可察覺的非功能性的閃爍現象。
2.8超溫
2.8.1在標稱的照射時間范圍內,輻照自然腔道(自然腔道內的初始溫度為37℃)的光輻射器的表面溫度不應超過43℃。
2.8.2與患者皮膚表面接觸的光輻射器的表面溫度不應超過60℃。
2.8.3應規定非接觸式的光輻射輸出窗口的最高溫度限值,且非接觸式的光輻射輸出窗口的表面溫度超過60℃時,應有警告標志并標注在設備的明顯位置上,使在操作位置上視力正常者能看清。
2.9外觀和結構
2.9.1治療儀外觀應整潔,色澤均勻,無傷痕、劃痕、裂紋等缺陷,面板上的文字和標志應清晰可見。
2.9.2治療儀緊固件應安裝牢固,無松動;調節機構定位可靠。
3.功能性指標
3.1溫度監測與超溫保護
3.1.1治療儀如具有對有效輻照面溫度的監測功能,應公布溫度監測范圍,測溫準確度應符合生產企業的規定。
3.1.2治療儀如具有超溫保護功能,當有效輻照面的溫度超過標稱的溫度保護限值時,治療儀應能立刻停止光輻射輸出且不可自行恢復。
4.安全指標
4.1環境試驗
按照GB/T 14710-2009的要求進行試驗。
4.2安全要求
4.2.1醫用電氣設備應符合GB 9706.1-2007和IEC 60601-2-57:2011轉換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4.2.2醫用電氣系統應符合GB 9706.15-2008的要求。
4.2.3配備激光光源的治療儀應符合GB 7247.1的要求。
4.3電磁兼容性
4.3.1應符合YY 0505-2012中規定的要求。
應根據產品特征和使用環境按GB 4824-2013進行分組和分類
4.3.2基本性能
適用時應在產品技術要求中規定電磁兼容性試驗相關的基本性能及其試驗方法。
應在隨機文件中說明基本性能,建議至少規定輻照強度、輸出均勻性和閃爍為可見光譜治療儀的基本性能。
4.3.3電磁兼容性試驗要求
對于包含多種功能的可見光譜治療儀,YY 0505-2012適用于每種功能和通道。
4.3.4工作模式
試驗時可見光譜治療儀應在能產生最大騷擾和/或最大功率的狀態下運行。
4.3.5符合性準則
在YY 0505-2012中36.202規定的試驗條件下,設備或系統應能提供基本性能并保持安全,不允許YY 0505-2012中36.202.1j)所列與基本性能和安全有關的性能降低。
5.應用部分的判定
5.1接觸式:與患者接觸的部件應作為應用部分。
5.2非接觸式:建議光輻射器作為應用部分。
(九)同一注冊單元內注冊檢驗代表產品確定原則和實例
1.典型產品應是同一注冊單元內能夠代表本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產品。
2.建議考慮功能最齊全、結構最復雜、風險最高的產品。
3.注冊單元內各種產品的主要結構及組成、性能指標不能被某一產品全部涵蓋時,則應選擇涵蓋結構及組成、性能指標最多的產品作為典型產品,同時還應考慮其他產品中未被典型產品所涵蓋的性能指標,并應對差異部分及由差異部分引起的其他相關安全性和有效性變化的部分進行注冊補充檢測。
如某注冊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可見光譜治療儀的產品兩種型號的主機部分相同,分別配備紅光和藍光兩種輻射器,且其兩種型號產品的主要性能指標一致,可作為同一注冊單元;建議輸入功率較大者作為典型產品,對未作為典型產品的另一型號產品的差異性性能和/或安全要求,如波長等應進行注冊補充檢驗。
由于影響電磁兼容性試驗結果的不確定因素較多,電磁兼容性試驗中的典型產品應根據產品的實際設計情況進行確認。
(十)產品生產制造相關要求
1.應當明確產品生產工藝過程
工藝過程可采用流程圖的形式,并說明其每道工序的操作說明及接收和放行標準,同時對過程控制要點進行詳細說明。
2.生產場地
應詳細說明產品生產場地地址、生產工藝布局、生產環境要求及周邊情況。有多個研制、生產場地,應當概述每個研制、生產場地的實際情況。
(十一)產品的臨床評價細化要求
1.可見光譜治療儀未列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2014年第12號)中,不可豁免臨床試驗,審評時應要求注冊申請人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2015年第14號)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若是通過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或臨床使用獲得的數據進行分析評價,需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2015年第14號)要求,提供相關能證明該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資料。
若需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開展,注冊申請人在注冊申報時,應當提交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報告。
2.可見光譜治療儀的臨床試驗方案和報告審查關注點
2.1臨床病例數確定的原則
確定臨床試驗例數就是計算試驗的樣本量的大小。無限制地增長樣本含量會使試驗的規模過大,會導致人、物力和時間的浪費;很難控制試驗條件;樣本量不充分, 沒能達到所要求的檢驗效能,使已經存在的差別不能顯示出來,出現了非真實性的陰性結果。
考慮失訪和脫離病例等其他因素的影響,臨床實際的病例數應在計算樣本量的基礎上至少增加10%。
具體審查時,要看臨床試驗方案中病例數確定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確定的病例數是否滿足要驗證的適應癥的要求。
2.2試驗設計方法
可見光譜治療儀的臨床試驗設計多采用平行對照設計,即設立對照組,試驗組和對照組同時進行臨床研究。對照組可采用已上市的具有合法資質的同類產品進行治療或者采用公認的傳統治療方法。試驗中受試對象的選擇應是隨機的,盲法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有時也可以采用自身對照。
2.3臨床評價標準
2.3.1有效性評價標準
由于可見光譜治療儀適用范圍較多,每種適用范圍對應的臨床有效性評價標準應以臨床醫生意見為指導意見。
患者臨床癥狀觀察項目:
建議在評價可見光譜治療儀對于患者臨床癥狀的改善時,在條件許可情況下應以治療前后病患處照片比對作為評價依據,將治療效果分級量化,例如,分為有效和無效等。
2.3.2安全性評價標準
患者使用安全評價指標為:治療部位的局部反應,是否有紅、腫、熱、痛、出血等;全身反應,是否有血壓升高、失眠等。
可見光譜治療儀使用安全評價指標為:光學、電氣和生物安全性能、器械自身以及與配套器械的操作性能、產品結構和功能設計是否滿足臨床需要、超溫風險、應用部分的消毒、滅菌后產品上述性能是否變化等方面內容。
2.4臨床試驗結果
分別對試驗組和對照組的數據進行匯總,并按照方案規定的統計學方法及評價方法進行統計分析(包括自身和組間分析),給出分析結果。必要時提供試驗數據統計分析報告和患者治療前后照片附件。
2.5臨床試驗效果分析
臨床研究者應根據試驗結果和統計結果進行分析,對統計分析結果作出臨床意義的解釋。
2.6臨床試驗結論
臨床研究者應根據臨床試驗數據結果、效果分析得出結論。臨床結論應客觀、科學、公正,在試驗結果中有據可查。
2.7禁忌癥
根據臨床試驗結果和結論確定相應的適應癥、適用范圍。禁忌癥和注意事項是臨床研究者在試驗中發現或預見的問題,提醒申報者不斷改進。
以下為部分禁忌癥舉例說明,但不僅限于以下禁忌癥,臨床試驗對禁忌癥的判定應以臨床醫生意見為指導意見。
部分禁忌癥如下:
急性感染性炎癥早期、生殖器官良性及惡性腫瘤、急性傳染病、嚴重心、肝、腎疾病、感染發燒、凝血機制不全、活動性肺結核、閉塞性脈管炎、重癥心血管疾患者、光敏性疾?。ㄈ缂t斑狼瘡、日光性皮炎、內服或外服用光敏藥者(光敏治療除外)、使用光敏性蔬菜、植物者)、著色性皮干癥、中毒伴發燒、發疹的傳染病者、急性腫瘤、有疤痕疙瘩病史者、局部或全身的炎癥、免疫系統缺陷、血凝不正常、正在使用阿司匹林或抗氧化劑患者、心理不健康患者、孕婦、近期口服異維A酸者等。
(十二)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評價中心提供的信息,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可見光譜治療儀不良事件報告231例,不良事件涉及產品類型見表4,不良事件原因分析見表5。
(十三)產品說明書和標簽要求
1.產品說明書
產品說明書一般包括使用說明書和技術說明書,兩者可合并。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和GB 9706.1、GB 9706.15(若適用)、GB 7247.1(若適用)、YY 0505-2012的規定。
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的內容應當真實、完整、準確、科學,并與產品特性相一致。醫療器械標簽的內容應當與說明書有關內容相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文字內容必須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種。中文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規范。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的文字、符號、圖形、表格、數字、照片和圖片等應當準確、清晰、規范。
1.1說明書的內容
使用說明書內容一般應包括《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中第十條規定的內容。
使用說明書還應包括GB 9706.1-2007中6.8.1和6.8.2的內容。
技術說明書內容一般包括概述、組成、原理、技術參數、規格型號、圖示標記說明、系統配置、外形圖、結構圖、控制面板圖,必要的電氣原理圖及表等。
技術說明書還應包括GB 9706.1-2007中6.8.3的內容。
1.2使用說明書審查一般關注點
1.2.1產品名稱、型號、規格、主要結構、性能與組成應與產品技術要求內容一致;產品的適用范圍應與注冊申請表、產品技術要求及臨床試驗資料(若有)一致。
1.2.2生產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生產地址、聯系方式及售后服務單位應真實并與“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一致;“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編號、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位置應預留。
1.3使用說明書審查重點關注點
1.3.1工作條件限制
應提醒注意由于電氣安裝不合適而造成的危險;
適應癥及禁忌癥;
治療過程中的危險及注意事項;
可見光譜治療儀與其他設備間潛在的電磁干擾或其他干擾的相關信息,以及有關避免這些干擾的建議。
1.3.2產品結構及其工作原理
審查產品的適用范圍和主要功能結構是否明確;
所有配件、附件的名稱和型號是否準確、完整。
1.3.3產品的性能指標
審查產品性能指標是否被產品技術要求所涵蓋;
主要性能及參數是否準確、完整。
1.3.4安裝及調試
審查產品安裝及調試的負責方是否明確(即是否上門安裝調試);
需要用戶自行安裝部分(如可拆卸配件)的安裝、調試方法及其注意事項是否明確;
長期停用后的使用前檢查和檢修程序是否準確、合理;
熔斷器及其他可更換部件和附件的更換方法。
1.3.5可靠工作所需必要內容的說明
審查使用前的檢查和準備程序是否詳細、準確;
運行過程中的操作程序、方法及注意事項;
對操作者的培訓要求等。
1.3.6保養及維護
審查是否明確了日常保養及維護的方法和周期;
應提供光源使用壽命的相關信息以及如何更換光源的方法。
1.3.7安全注意事項
審查是否明確異常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特殊情況下(停電、意外移動等)的注意事項;
可能出現的誤操作及誤操作可能造成的傷害;
如使用其他配件或材料會降低最低安全性、有效性,對被認可的附件、可更換的部件和材料加以說明;
安全使用期限;與主機安全使用期限不一致的配件的使用期限。
1.3.8對可見光譜治療儀所用的圖形、符號、縮寫等內容的解釋,如:所有的電擊防護分類、警告性說明和警告性符號的解釋,特別是操作及控制部件附近特殊符號的說明。
1.3.9故障的分析與排除
審查可能出現的故障及對故障原因的分析,特別是使用中如果發生異常聲響、操作失靈等故障情況。
明確需要生產單位排除的故障和使用者排除的故障。
需要使用者排除的故障的排除方法等。
1.4說明書的特殊要求
1.4.1使用說明書中應告誡非預期用于眼部治療時對眼睛采取的防護措施。
1.4.2使用說明書中應提供關于人體不同部位的照射時間、安全照射距離、有效輻照面以及照射時間和照射強度關聯性的說明。
1.4.3技術說明書中應包括光源的使用壽命、可由用戶更換的光源的規格型號和更換方法。
2.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
2.1標識特殊要求
2.1.1非預期用于眼部治療時,應有對眼睛的防護標識。
2.1.2按激光分類的光源應按GB 7247.1的要求進行標識。
2.1.3如有操作不當會對患者造成過熱灼傷的危險,治療儀應具有防止過熱灼傷的標志,并標注在光輻射器或其附近的明顯位置上。
2.2參照標準GB/T 191進行審查,說明書上應有相關標志的圖示說明。
(十四)產品的研究要求
1.產品性能研究
應當提供產品性能研究資料以及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和編制說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標以及與質量控制相關的其他指標的確定依據,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
2.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
應對產品中與患者直接或間接接觸的材料(例如光輻射器)的生物相容性進行評價。生物相容性評價根據《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評價與試驗》(GB/T 16886.1-2011)的標準進行。生物學評價過程中應當注重運用已有信息(包括材料、文獻資料、體外和體內試驗數據、臨床經驗)。當需要進行生物學試驗時,應當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并具有相應生物學試驗資質的醫療器械檢測機構進行。
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資料應當包括:
(1)生物相容性評價的依據和方法。進入人體自然腔道的應用部分應考慮皮內反應。
(2)產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與人體接觸的性質。
(3)實施或豁免生物學試驗的理由和論證。
(4)對于現有數據或試驗結果的評價。
3.滅菌/消毒工藝研究
終端用戶滅菌/消毒:應當明確推薦的消毒工藝(方法和參數)以及所推薦消毒方法確定的依據。
4.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1)有效期的確定:應當提供產品有效期的驗證報告。
(2)應當提供光源等有限次使用部件(若適用)的使用次數驗證資料。
(3)包裝及包裝完整性:在宣稱的有效期內以及運輸儲存條件下,保持包裝完整性的依據。
5.軟件研究
參見《醫療器械軟件注冊申報資料指導原則》的相關要求。
三、審查關注點
(一)審查產品名稱時應注意產品名稱中不應包含產品型號、規格,如:XXXX型可見光譜治療儀。
(二)審查產品技術要求時應注意性能指標和檢驗方法是否執行了GB 9706.1、GB 9706.15(若適用)、GB 7247.1(若適用)、YY 0505-2012、YY 0709-2009(若適用)的要求,是否引用了適用的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三)說明書中產品的適用范圍是否明確,與臨床試驗結果是否相符;必須告知用戶的信息和注意事項是否準確、完整,外部標識是否符合相關的要求。
(四)注冊單元的劃分應關注產品的結構組成和適用范圍。
(五)此類產品的不良事件較多,應特別注意產品的主要風險是否列出,并通過風險控制措施使產品的剩余風險在合理可接受的程度之內。
附:推薦試驗方法
附
推薦試驗方法
暫無行業標準時,建議采用下面的試驗方法。
一、輻照強度
方法一
點光源:設備至少在最小輸出設定、最大輸出設定下啟動輸出,在有效輻照面內測試輻照強度,計算與設定值的誤差。
線光源:設備至少在最小輸出設定、最大輸出設定下啟動輸出,在有效輻照面內均勻選擇至少3點測試輻照強度,取算術平均值后,計算與設定值的誤差。
面光源、點陣光源:設備至少在最小輸出設定、最大輸出設定下啟動輸出,在有效輻照面內分別測量均勻分布點(至少9 點)處的輻照強度,取算術平均值后,計算與設定值的誤差。
注:有效輻照面應給出標稱值。
方法二
采用積分球測試輻照強度。
二、波長
使用光譜測試儀進行檢測。
三、輻照不穩定度▲p1
1.連續輸出:任選一測試點后固定測試探頭。開機預熱后每隔一段時間測量1個數據,連續測量10次,按公式(1)計算不穩定度。
:當連續工作時間不超過30min時,時間間隔為最長連續工作時間/10;或,當連續工作時間超過30min時,時間間隔為3min。
2.間歇輸出:任選一測試點后固定測試探頭。開機預熱后測量單次輸出時的輻照強度,測量10次,按公式(1)計算不穩定度▲p1。
式中:
▲p1-連續輸出功率/功率密度不穩定度;
pi-第次測量的連續功率/功率密度值;
p-10個測量值的平均值;
n-測量次數。
注:輻照強度可調的治療模塊應調節為最大輸出。
四、輻照強度指示誤差
按“一、輻照強度”的測量方法測量輻照強度,計算輻照強度實測值與指示值之間的相對誤差。
五、溫度監測與超溫保護
1.按說明書規定的運行時間運行治療儀至穩定狀態,用精度為0.1℃的溫度測量設備在溫度監測點處測量,實測值與治療儀自測值的誤差應符合要求。
2.功能檢查:用溫度測量設備監測有效輻照面的溫度,模擬超溫故障狀態,超溫保護功能動作應符合要求。
六、工作噪聲
設備正常工作,在距離設備外表面1m、距地面高度1m的前、后、左、右四個位置測量噪聲。
七、定時誤差(若適用)
用秒表測量定時器設定時間,按公式(2)計算。
誤差=(測量值-設定值)/設定值×100% …………………(2)
八、閃爍
讓輻射輸出照射在白色漫反射板上,在額定電源電壓和電源電壓波動±10%時,佩戴隨機提供或推薦的防護眼鏡后目測檢查。
九、超溫
輻照自然腔道的設備:讓治療儀處于最大輸出狀態,運行說明書規定的最長治療時間,用治療儀的光輻射器照射模擬自然腔道且內部附有吸收比大于0.9的黑色材料的圓筒(圓筒直徑根據產品預期治療的自然腔道進行設計),測量治療時間內圓筒內表面最高溫度。
接觸輻照患者皮膚表面設備:讓治療儀處于最大輸出狀態,運行說明書規定的最長治療時間,測量治療時間內光輻射器表面最高溫度。
非接觸輻照設備:讓治療儀處于最大輸出狀態,運行說明書規定的最長治療時間,測量治療時間內光輻射器表面溫度并目視檢查標記。
十、安全要求
IEC60601-2-57中32.103輸出均勻性推薦試驗方法:設備在最大輸出設定下啟動輸出,在有效輻照面內分別測量均勻分布點(至少9點)處的輻照強度,取算術平均值,按照公式(3)計算均勻性g。
式中:
可見光譜治療儀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編寫說明
一、指導原則編寫的原則
(一)本指導原則編寫的目的是用于指導和規范可見光譜治療儀注冊申報過程中審評人員對注冊材料的技術審評。
(二)本指導原則旨在讓初次接觸該類產品的注冊審評人員對產品原理、結構、主要性能、適用范圍等各個方面有個基本了解,同時讓技術審評人員在產品注冊技術審評時把握基本要求和尺度,以確保產品的安全、有效。
(三)可見光譜在臨床治療的適用范圍較廣,由于編寫時間和技術條件的限制,本技術指導原則規范的可見光譜治療儀的適用范圍限制如下:
1.輔助炎癥性皮膚疾病的消炎、鎮痛、加速傷口愈合;
2.緩解肌肉疲勞、肌肉萎縮;
3.治療色素性病變、淺表血管性病變、皰疹、痤瘡、疤痕;
4.促進運動神經功能康復;
5.輔助緩解過敏性鼻炎引起的鼻塞、流鼻水、打噴嚏等癥狀。
禁忌癥:
急性感染性炎癥早期、生殖器官良性及惡性腫瘤、急性傳染病、嚴重心、肝、腎疾病、感染發燒、凝血機制不全、活動性肺結核、閉塞性脈管炎、重癥心血管疾患者、光敏性疾?。ㄈ缂t斑狼瘡、日光性皮炎、內服或外服用光敏藥者(光敏治療除外)、使用光敏性蔬菜、植物者)、著色性皮干癥、中毒伴發燒、發疹的傳染病者、急性腫瘤、有疤痕疙瘩病史者、局部或全身的炎癥、免疫系統缺陷、血凝不正常、正在使用阿司匹林或抗氧化劑患者、心理不健康患者、孕婦、近期口服異維A酸者等。
二、指導原則編寫的依據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2.《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
3.《關于發布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
4.《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
5.《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
6.《關于印發〈境內第一類醫療器械注冊審批操作規范(試行)〉和〈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審批操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05〕73號)
7.《關于發布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2號)
8.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9.相關標準
三、指導原則中部分具體內容的編寫考慮
(一)指導原則中產品命名的說明
現行分類目錄中無此類產品的統一命名且沒有行業標準規范名稱,參考《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第二類物理治療及康復設備中的命名方式,并通過對市場上現有產品的調研,在兼顧行業規范要求和市場現狀的前提下,本指導原則中該類產品的正式名稱暫定為可見光譜治療儀,或采用以下命名結構:特征光譜顏色+治療部位+治療儀。今后需依據醫療器械命名規則進行修訂。
(二)產品作用機理
可見光治療用光譜范圍較寬,各光譜波段作用機理不同,因此僅對可見光與人體組織的各種生物作用的原理進行了描述。
(三)產品應適用的相關標準中給出了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包括產品標準和基礎標準)。
(四)產品風險管理的要求以《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YY/T 0316-2008)為依據。
(五)此類產品目前暫無涉及整個治療光譜波段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為規范此類產品的生產質量,在對基本性能進行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參考IEC 60601-2-57:2011,并結合產品的具體特征編寫了相關性能參數要求和參考試驗方法。生產企業可根據自身產品組成結構特征進行選擇性采用和/或修訂采用。
今后如出版與可見光譜治療儀相關的新標準,應按照新標準的要求執行。
(六)產品的臨床要求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2015年第14號)進行編寫。
(七)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評價中心提供的產品不良事件歷史記錄信息編寫了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信息。
(八)依據新頒布的《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和新發布實施的相關適用標準編寫了產品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的要求。
(九)依據《醫療器械注冊技術指導原則編寫格式要求》對格式、部分文字和技術內容進行了完善和編輯處理。
四、指導原則制修訂單位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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