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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用激光光纖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130號)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18-12-24 閱讀量:

    醫用激光光纖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130號)(圖1)

    關于發布醫用激光光纖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通告(2018年第130號)


    發布時間:2018-12-24

    為加強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進一步提高注冊審查質量,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醫用激光光纖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現予發布。
      特此通告。

    附件:醫用激光光纖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doc


    國家藥監局
    2018年12月17日


    附件

    醫用激光光纖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2018年第130號)

    本指導原則旨在給出系統的、具有指導意義的指南性文件,用于指導注冊申請人規范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注冊申報,同時也用于指導監管部門對醫用激光光纖申請注冊材料的技術審評。

    本指導原則系對醫用激光光纖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注冊申請人還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詳細闡述其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

    醫用激光光纖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130號)(圖2)

    本指導原則是對注冊申請人和審查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訂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管理類別為二類和三類的,在醫療機構中使用的連接激光設備用于傳輸設備發射的激光的光纖產品。若設備外部的光纖構成設備的一部分,且不能從設備移除,則光纖可酌情參考本指導原則。

    二、產品介紹

    光導纖維(以下簡稱光纖)是一種多用途的光學元件,它具有傳輸光的作用。醫用激光光纖是以光纖為傳播介質, 通過傳輸激光而用于治療、檢查和診斷。按預期用途劃分,一般分為兩大類:①治療用,②檢查和診斷用。其中,治療用激光光纖,是指將激光主機發射出的激光能量通過光纖傳輸至患處,利用激光能量進行治療的產品。檢查和診斷用激光光纖通常為檢查和手術中所使用的用于顯示光纖的位置或傳輸激光用于診斷(例如:熒光診斷、光譜診斷)的產品。按材料分,有玻璃光纖、塑料光纖、石英光纖和液芯光纖等;按折射率分布形式,有普通階躍型和梯度折射率型;按使用波段,有可見光波段、紅外波段和紫外波段的光纖;按光纖中傳輸的光的模式分,有單模光纖和多模光纖。

    激光光纖一般包括連接器(或稱連接頭)、光纖傳輸體、應用端。以下為常見的石英激光光纖的結構示意圖:

    醫用激光光纖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130號)(圖3)

    圖1-常見的石英激光光纖結構示意圖

    1. 連接器

    光纖連接器的類型非常多,如SMA、FC、SC等。常見的激光光纖連接器類型如下:

    醫用激光光纖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130號)(圖4)

    2. 光纖傳輸體一般包括纖芯、包層、涂覆層(緩沖層和保護層),如下圖所示:其中治療用激光光纖最常用的目前為SMA連接器,如SMA905和SMA906等。一般為標準件,也有定制的非標連接器。部分連接器帶識別裝置,用于識別光纖的重復使用次數、規格型號或連接狀態。

    醫用激光光纖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130號)(圖5)

    圖2-光纖傳輸體結構示意圖

    3. 應用端按光纖末端是否需要進行特殊處理,分為普通應用端和特殊應用端。普通應用端以光纖傳輸體末端直接構成應用部件,光纖出光端為直射平切端面,也就是常說的“裸光纖”;特殊應用端是在光纖傳輸體末端上進行一定的處理來滿足預期用途,包括但不限于連接其他外接部件構成應用部件,如手持件(手柄)、微控制器、微透鏡等,對光纖傳輸體末端進行二次加工構成應用部件,從而改變光束的輸出方式。如下圖中的樣例所示:

    醫用激光光纖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130號)(圖6)
    普通應用端
    (光纖傳輸體末端直接構成應用部件)

    醫用激光光纖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130號)(圖7)
    特殊應用端1,光纖頭端(微透鏡)

    醫用激光光纖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130號)(圖8)
    特殊應用端2,鼻腔照射頭

    醫用激光光纖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130號)(圖9)
    特殊應用端3
    (光纖傳輸體末端連接其他外接部件構成應用部件)

    醫用激光光纖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130號)(圖10)
    特殊應用端4
    (光纖傳輸體末端進行二次加工構成應用部件)

    圖3-光纖應用端實例圖

    三、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

    申請人應按照《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3號)附件8的要求提交“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該清單是申請人實施安全、有效基本要求的一種證明方式,同時也可作為一種審查指引。其涵蓋了三個方面的內容:基本要求、證明符合基本要求所采用的方法、證明符合基本要求所提供的證據。這部分內容審查和編寫時應關注對于其中各項要求的適用性是否完整,所采用的方法是否合理,所提供的證據是否充足。其中的證據部分內容應與后續的申報所提交的其他技術資料相對應。

    針對醫用激光光纖,應根據其特點適用清單中相應的條款,因為本指導原則包含并非單一品種的產品,建議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適用性。不適用的條款應注明原因。

    四、注冊單元劃分

    注冊單元劃分應滿足《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的要求?;诋a品特性,醫用激光光纖注冊單元劃分還應注意:

    醫用激光光纖可與主機一起申報也可單獨申報。

    1. 與主機一同申報的情形,注冊單元劃分應結合主機的具體情況進行判定。

    2. 通用型激光光纖注冊單元劃分應注意:

    (1)產品的關鍵性能指標不同導致適用范圍不同時,原則上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激光光纖若預期傳輸單一激光波長,因傳輸的激光波長不同,導致產品預期用途不同時,應劃分為不同注冊單元。例如,預期僅傳輸1470nm激光用于良性前列腺增生治療的光纖與預期僅傳輸980nm激光用于靜脈曲張治療的光纖應劃分為不同注冊單元。

    (2)產品使用方式、作用部位不同而導致適用范圍不同時,原則上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不同科室專用的激光光纖,應劃分為不同注冊單元。例如,預期僅用于眼內治療的激光光纖應與僅用于泌尿系統結石治療的激光光纖應劃分為不同注冊單元。

    (3)產品結構組成或加工處理方式不同而導致產品性能指標不同時,原則上劃分為不同注冊單元。激光光纖出光端材料或結構不同,應劃分為不同注冊單元。例如,出光端為直射平切端面的激光光纖原則上不與特殊應用端的激光光纖劃分為同一注冊單元。

    (4)一次性使用與可重復使用,導致性能指標不同時,原則上應劃分為不同注冊單元。

    五、綜述資料

    (一)概述

    在《關于發布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7年第104號)中,治療用激光光纖的管理類別為二類,新的分類編碼為01。眼科激光光纖中眼內激光光纖的管理類別為三類,其他為二類,新的分類編碼為16。該目錄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產品名稱應為通用名稱,并符合《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等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核心詞為“光纖”,特征詞有“激光”、適用科室或病種、一次性使用等。例如:眼內激光光纖。若是一次性無菌產品,應在名稱中明確。例如:一次性使用無菌激光光纖。

    (二)產品描述

    工作原理:應描述產品的工作原理,提供圖示詳細說明激光在光纖中的傳播光路圖、激光從光纖出射后的傳播光路圖及激光輸出光斑的圖片。

    醫用激光光纖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130號)(圖11)

    圖4 激光在光纖中的傳播光路圖示例

    光纖用于傳輸激光的基本原理是“光的全反射”,根據結構和材料的不同,或者根據不同的預期用途,產品的原理有一些具體的差異,申請人應在申報資料中明確。

    全反射,是指光由光密介質射到光疏介質的界面時,全部被反射回原介質的現象。光密介質即相對而言,光在此介質中折射率大;光疏介質是相對折射率小的部分。

    醫用激光光纖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130號)(圖12)

    圖5 全反射原理圖

    結構組成:應詳述連接器、光纖傳輸體、應用端的具體結構。明確纖芯、包層、涂覆層各自的材質,纖芯和光纖的直徑,及各組件的物理尺寸。必要時,可配示意圖。提供光纖應用端的清晰圖片,并說明結構和材質。明確應用端結構形狀,例如是否僅為纖芯,或含有其他結構。若外接應用端,還應詳細說明外接應用端的形狀及材質。明確激光主機連接器是否具有識別功能,例如射頻識別(RFID)功能等,并說明其工作原理。說明光纖表面是否有標記以及標記的用途,例如是否射線、超聲或其他影像設備可見。

    (三)型號規格

    明確型號規格及劃分依據。對于有多種型號的情況,必要時,可列表和/或提供圖示說明各型號之間的異同。

    (四)包裝說明

    光纖的包裝應該能夠保護其免受不利的儲存和運輸條件影響所造成的損害。對于光纖類產品,主要是從光學元器件的保護角度出發,目的是保障其光學性能和機械性能。

    若為無菌包裝,還應提供一次性使用無菌包裝與滅菌方法相適應的最初包裝的信息。

    (五)適用范圍和禁忌癥

    對于單獨申報的通用型激光光纖,適用范圍建議描述為:在醫療機構中使用,與輸出波長為xxx nm的激光器配合使用,用于傳輸激光能量。若光纖有特定的預期用途,應在適用范圍中明確,例如“用于靜脈曲張的治療”“用于結石的治療”。除此之外,其他結合實際情況確定適用范圍。

    專用光纖建議與主機一同申報。若單獨申報,適用范圍中應明確激光主機的生產廠商及型號信息,建議描述為:在醫療機構中使用,與(生產廠商)xxx型號的輸出波長為xxx nm的激光器配合使用,用于傳輸激光能量。

    (六)參考的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信息

    應提供同類或前代產品的基本信息和上市信息,同類產品應明確生產商,如是已在我國取得注冊證產品,應明確注冊證號。重點明確以下差異:工作原理、結構組成、主要技術參數、材料(特別是預期與人體接觸部分的材料)、適用范圍。其中主要技術參數對比應參照產品技術要求。

    (七)其他需說明的內容

    應說明與其他器械組合使用的方式、存在的物理電氣連接方式。說明產品的照射方式,體表、血管內還是需通過內窺鏡進入人體。

    專用型光纖應明確特定配合使用的設備信息,如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商信息等。

    六、研究資料

    (一)產品性能研究

    應給出技術要求(包括規格參數和性能要求)中各性能指標的設定依據、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

    治療用激光光纖的性能研究可參照YY/T 0758&mdash;2009《治療用激光光纖通用要求》。若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有不采納的條款,應說明不適用的理由。

    對于外接應用端或者對裸光纖末端進行特殊加工的,應結合激光輸出光路圖說明結構設計的原因。

    提供醫用激光光纖預期使用時最大傳輸功率/能量的驗證資料。

    (二)生物相容性評價

    應按照《關于印發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和審查指南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07〕345號)提交生物學評價報告。

    生物相容性評價應根據預期用途明確光纖預期與人體接觸的部位、接觸性質、接觸時間以及所采用的材料的種類。根據接觸性質、接觸時間、材料的種類等信息選擇合適的評價方式開展評價研究。應注意,用于眼內,生物學評價要包含眼刺激;若可用于婦科,預期可能會接觸陰道,生物學評價還應包含陰道粘膜刺激;泌尿系統碎石,生物學評價還建議包含溶血試驗。

    如需進行生物相容性試驗,應按照GB/T 16886系列標準的要求開展。并注意:

    1. 生物相容性評價應對成品中預期與人體接觸的部分而不是原材料進行評價。

    2. 研究資料中的生物學試驗報告可提供境內檢驗報告或境外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應包括樣品制備方法、試驗方法及試驗結果。境內檢驗報告須在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境外報告需提供國外實驗室表明其符合GLP實驗室要求的質量保證文件。

    (三)滅菌/消毒工藝研究

    由注冊申請人制定滅菌/消毒使用的方法和設備/試劑。根據產品組成各部分的使用方式確定消毒或滅菌級別。

    生產企業滅菌的部件,應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無菌保證水平(SAL),并提供滅菌確認報告。對于采用輻照滅菌的器械,應當提供輻照劑量,對于環氧乙烷(EO)滅菌器械,應當提供EO、2-氯乙醇的最大殘留水平及其研究資料。

    對于終端用戶消毒:應當明確推薦的消毒工藝(方法和參數)以及所推薦的消毒方法確定的依據。

    對于終端用戶滅菌,應當明確推薦的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及所推薦的滅菌方法確定的依據及效果驗證;對可耐受兩次或多次滅菌的產品,應當提供產品相關推薦的滅菌方法耐受性的研究資料。

    應注意的是進入血管的光纖應為一次性使用無菌產品。

    (四)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無菌包裝的產品,申請人應提供貨架有效期的研究資料??芍貜褪褂玫募す夤饫w,申請人應明確可重復使用的次數或有效期,并提交相應的依據和驗證資料。

    七、臨床評價

    應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一)列入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醫療器械目錄中的產品

    注意,僅出光端為直射平切端面的激光光纖才屬于目錄中產品。其他特殊應用端的激光光纖并不屬于列入目錄產品的范疇。

    與目錄所述內容對比應注意產品名稱和產品描述中組成以及適用范圍的等同性。與目錄中獲證產品對比應至少包含臨床評價指導原則附表1中的對比項目。其中性能要求可參照產品技術要求中的性能要求部分進行對比。

    (二)與已上市的同品種產品進行比對

    與已上市同品種產品的對比重點在于明確差異部分。應注意性能參數、結構組成及光纖材質之間的差異,特別是應用端形狀及激光出射光斑形狀的差異。

    產品的結構和材質比對詳盡程度應參考綜述資料。技術參數比對應涵蓋技術要求中的要求。申報產品的照射方式需與同品種產品相同。對差異性是否對產品的安全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應通過申報產品自身的數據進行驗證和/或確認。搜集的臨床數據應涵蓋所有預期用途,例如,用于光動力、血管內照射應單獨列出,并逐個進行評價。

    (三)臨床試驗

    如果不適用以上兩種評價方式,則需采用進行臨床試驗的方式。對于需要在中國境內進行臨床試驗的產品,應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5號)的要求開展。

    八、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應按照YY/T 0316&mdash;2016《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要求,針對激光光纖的特征,對產品風險進行全面分析并闡述相應的防范措施。風險分析相關資料的要求可參考附1。

    九、產品技術要求

    (一)規格信息

    應明確產品規格相關信息及規格型號劃分的依據。

    (二)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1. 適用的國家、行業標準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本文件。

    (1)GB 9706. 1《醫用電氣設備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2)YY 0505《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標準 電磁兼容 要求和試驗》。

    (3)YY/T 0758《治療用激光光纖通用要求》

    (4)GB 9706. 19《醫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內窺鏡設備安全專用要求》

    2. 主要性能指標

    (1)尺寸

    (2)外觀

    (3)光學性能

    (4)機械性能

    (5)環氧乙烷殘留和無菌(如適用)

    試驗方法應參照YY/T 0758《治療用激光光纖通用要求》的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應給出需要考慮的主要技術指標。若申報產品有其他功能,申請人可根據產品特性科學、合理的確定該功能的定性定量要求和試驗方法。

    產品技術要求及相關資料的要求可參考附件2。

    十、檢測報告注意事項

    如選擇典型性型號進行檢測,應提交典型性聲明,從技術角度明確選擇典型性型號的依據。所選產品應能代表全部申報產品的安全、有效性。

    檢測報告的產品名稱、型號、生產商等基本信息應與申報一致。應明確檢測依據和結論。性能部分應與技術要求中性能部分的要求表述一致,安全部分應全面引用相關強制性標準,依據產品的適用性出具完整報告。

    若激光光纖本身含有電磁敏感元件,例如射頻識別頭,則應提供EMC報告。

    十一、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一)說明書

    說明書中的技術參數應與技術要求及檢測報告一致。其中,對于產品安全、有效性相關的功能和參數應得到驗證,并體現在技術要求中。

    說明書應包含所有規格型號的信息。

    說明書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的要求,還應根據實際情況符合GB 9706. 1《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YY 0505《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電磁兼容 要求和試驗》、GB 9706. 20《醫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診斷和治療激光設備安全專用要求》、GB 9706. 19《醫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內窺鏡設備安全專用要求》等相關標準中的要求,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1)產品型號規格。

    (2)產品的適用范圍。

    (3)產品的禁忌癥。

    (4)產品安裝和使用說明或者圖示。

    (5)接口類型、總長度、纖芯直徑、光纖適用的波長、對應波長的最低傳輸效率、預期使用時最大可傳輸的激光功率/能量、清洗消毒或滅菌方法、抗拉強度、光纖最小彎曲工作半徑或直徑、光纖的數值孔徑等信息。

    (6)基本參數說明。相關內容應與產品技術要求、檢驗報告等其他注冊資料一致。

    (7)生產日期,貨架有效期、可重復使用次數等;運輸、儲存條件。

    (8)警告、注意事項等內容。

    (二)標簽

    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標簽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無法全部標明上述內容的,至少應當標注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標簽中明確“其他內容詳見說明書”。

    十二、編寫單位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思途企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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