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三角洲區域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滬藥監械管〔2019〕112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廳字〔2017〕42號),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擴大醫療器械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19-11-15 閱讀量:次
附件:一次性使用內鏡用活體取樣鉗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9年第79號).doc
本指導原則旨在為申請人進行一次性使用內鏡用活體取樣鉗的注冊申報提供技術指導,同時也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審評提供技術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一次性使用內鏡用活體取樣鉗的注冊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并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其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
本指導原則是對申請人和審查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和標準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一次性使用內鏡用活體取樣鉗,配合軟式內鏡使用,以無菌形式提供,按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分類編碼02-04。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重復使用內鏡用活體取樣鉗以及有源產品,如配合高頻手術設備使用的熱活檢鉗。配合硬性內鏡使用一次性使用取樣鉗未在本指導原則中描述,可部分參考《第二類腹腔鏡手術器械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一)產品名稱要求
產品名稱應符合《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的要求,可采用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上的通用名稱,或以產品結構和適用范圍為依據命名,例如“一次性使用內鏡用活體取樣鉗”等。
(二)產品的結構和組成
產品所用材料主要包括金屬和高分子材料,通常由頭部、軟性導管(可帶有包塑層)和手柄組成,頭部為一對帶鉗喙的葉片,可有多種形式,可有定位針。典型產品外形結構見圖1、鉗頭舉例見圖2。
圖1 典型一次性使用內鏡用活體取樣鉗(帶包塑層)
圖2 鉗頭形式分別為帶窗平口型、鱷口型、帶針型。
(三)產品的工作原理/作用機理
一次性使用內鏡用活體取樣鉗通過手柄操作傳遞、控制頭部工作,通過內鏡通道(如消化道內鏡、呼吸道內鏡等)完成活組織取樣。
(四)注冊單元劃分的原則和實例
1.醫療器械產品的注冊單元以產品的技術原理、結構組成、性能指標和適用范圍為劃分依據。
2.申報同一注冊單元的產品,上市后應采用同一產品名稱。
例:一次性使用內鏡用活體取樣鉗與重復使用內鏡用活體取樣鉗建議劃分為兩個注冊單元,配合軟式內鏡用取樣鉗與配合硬式內鏡用取樣鉗應劃分為兩個注冊單元。
(五)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表1 相關產品標準
標準編號 | 標準名稱 |
GB 18279.1-2015 | 《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環氧乙烷 第1部分:醫療器械滅菌過程的開發、確認和常規控制的要求》 |
GB 18280.1-2015 | 《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輻射 第1部分:醫療器械滅菌過程的開發、確認和常規控制要求》 |
GB 18280.2-2015 | 《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輻射 第2部分:建立滅菌劑量》 |
GB/T 14233.1-2008 | 《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第1部分:化學分析方法》 |
GB/T 14233.2-2005 | 《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學試驗方法》 |
GB/T 16886.1-2011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 |
GB/T 16886.5-2017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5部分:體外細胞毒性試驗》 |
GB/T 16886.7-2015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7部分:環氧乙烷滅菌殘留量》 |
GB/T 16886.10-2017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0部分:刺激與皮膚致敏試驗》 |
GB/T 16886.12-2017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2部分:樣品制備與參照材料》 |
GB/T 18279.2-2015 | 《醫療保健產品的滅菌 環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應用指南》 |
GB/T 18280.3-2015 | 《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輻射 第3部分:劑量測量指南》 |
GB/T 19633.1-2015 | 《最終滅菌醫療器械包裝 第1部分:材料、無菌屏障系統和包裝系統的要求》 |
GB/T 19633.2-2015 | 《最終滅菌醫療器械包裝 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裝配過程的確認的要求》 |
GB/T 20878-2007 | 《不銹鋼和耐熱鋼 牌號及化學成分》 |
YY/T 0313-2014 | 《醫用高分子產品 包裝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 |
YY /T 1076-2004 | 《內鏡用軟管式活組織取樣鉗通用技術條件》 |
YY/T 0466.1-2016 | 《醫療器械用于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YY/T 0466.2-2015 | 《醫療器械 用于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 第2部分:符號的制訂、選擇和確認》 |
YY/T 0681.1-2009 | 《無菌醫療器械包裝試驗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試驗指南》 |
YY/T 0698.1-2011 | 《最終滅菌醫療器械包裝材料 第1部分:吸塑包裝共擠塑料膜 要求和試驗方法》 |
YY/T 0316-2016 | 《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
YY/T 0615.1-2007 | 《標示“無菌”醫療器械的要求 第l部分:最終滅菌醫療器械的要求》 |
上述標準包括了一次性使用內鏡用活體取樣鉗涉及的常用標準。申請人根據產品的特點可能引用涉及到的行業外標準和其他特殊標準。
產品適用及引用的標準應適宜且齊全,在產品技術要求中所引用的相關國家、行業標準應完整并準確。對所引用的標準中的具體條款,應在產品技術要求中予以實質性采納,文字表述繁多內容復雜的可以直接引用標準及條文號,比較簡單的可直接引述具體內容。
產品應符合現行有效的國家、行業標準,如涉及強制性國家、行業標準發布或修訂,產品性能指標等要求應符合最新的強制性國家、行業標準。
(六)產品的適用范圍/預期用途、禁忌癥
供適用的內鏡下活組織取樣,如供胃鏡下活組織取樣。
禁忌癥:臨床評估取樣有嚴重風險者禁用。
(七)產品的主要風險
1.風險分析方法
(1)風險分析過程:要考慮合理的可預見的情況,包括:正常使用條件下和非正常使用條件下。
(2)危險(源)的識別包括:對于患者的危險(源);對于操作者的危險(源);對于環境的危險(源)。
(3)風險形成的初始原因應包括:人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產品結構的因素;原材料因素;綜合因素;環境條件。
(4)風險判定及分析考慮的問題包括:取樣鉗原材料生物學危險(源);產品質量是否會導致使用中出現不正常結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語言、注意事項以及使用方法的準確性;留置使用可能存在的危險(源)等。
2.風險分析清單
一次性使用內鏡用活體取樣鉗產品的風險分析資料應符合YY/T 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有關要求,審查要點包括:
(1)風險分析過程:包括醫療器械預期用途和與安全性有關特征的判定、危險(源)的識別、估計每個危險情況的風險。
(2)風險評價:對于每個已判定的危險情況,評價和決定是否需要降低風險。
(3)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實施已經識別的適宜風險控制措施,并進行必要的剩余風險評價和風險/受益分析。
(4)綜合剩余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價:在所有的風險控制措施已經實施并驗證后,利用風險管理計劃中的準則,決定綜合剩余風險是否可以接受。
表2是根據YY/T 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及產品自身特點列出的對該產品已知或可預見風險的不完全清單,一次性使用內鏡用活體取樣鉗產品在進行風險分析時至少應包括表2所列危險(源),還應根據產品特點確定其他危險(源)。針對產品的各項風險,企業應采取應對措施,確保風險降到可接受的程度,或經風險分析,收益大于風險。
表2 產品主要危險(源)
危險(源)的分類 | 危險(源)的形成因素 | 可能的后果 |
生物學危險(源) | 生產環境控制不好;產品清潔度不好;滅菌操作不嚴格;包裝破損;使用時操作不規范。 | 產品帶菌,引起患者感染。小分子物質殘留量過大,造成毒性危害。 |
原材料控制不嚴;生產工藝控制不嚴;后處理未達到要求。 | 造成毒性危害;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 | |
使用不當、標識不清。 | 引起感染、交叉感染。 | |
未按照工藝要求配料;添加劑或助劑使用比例不正確。 | 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 | |
環境危險(源) | 儲運條件(如溫度、濕度)不符合要求。 | 產品老化;無菌有效期縮短。 |
儲運、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的機械性破壞。 | 產品使用性能無法得到保證。 | |
使用后的產品沒有按照要求集中銷毀。 | 造成環境污染或交叉感染。 | |
與醫療器械使用有關的危險(源) | 標記不清晰、錯誤;沒有按照要求進行標記 | 錯誤使用;儲存錯誤;產品辨別錯誤。 |
包裝破損無法識別;操作要點不突出;不適當的操作說明,如: (1)和醫療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規范不適當 (2)預先檢查規范不適當 (3)操作說明書過于復雜 (4)服務規范不適當 | 無法保證使用安全性;導致操作失誤。 | |
操作不熟練、操作失誤;取樣過大,無法取出,或出血過多。 | 樣本掉落,腫瘤細胞種植轉移,出血過多。 | |
取樣鉗類型選用錯誤。 | 取樣不滿意。 | |
對操作人員警示不足。 | 重復使用;二次滅菌;使用者出現過敏、刺激反應。 | |
重復使用。 | 交叉感染。 | |
不適當不合適或過于復雜的使用者接口 | 操作方法、注意事項、儲存方法、警示事項等表述不清。 | 取樣失敗。 |
功能性失效和老化引起的危險(源) | 沒有標識產品有效期。 | 超出有效期的產品被使用,造成細菌感染或因材料老化而導致產品性能不符合要求。 |
沒有進行包裝確認。 | 不能確保產品無菌,從而導致出現細菌感染。 | |
產品標識沒有明確。 | 出現細菌感染、交叉感染、以及粘膜損傷等現象。 | |
鉗頭無法打開或閉合,控制開關失靈,斷裂,鉗頭不銳利或咬切性能差。產品表面不光滑,有毛刺。 | 取樣失敗、樣本掉落腔內。對內鏡鉗道有損傷,可能對患者有扎傷。 |
(八)產品的研究要求
應至少以下方面開展研究。
1.產品性能研究
應當提供產品性能研究資料以及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和編制說明,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標以及與質量控制相關的其他指標的確定依據、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等。對于首次應用于醫療器械的新材料,應提供該材料適用性相關研究資料。
2.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
產品首次注冊時應根據產品所用材料及與人體的接觸性質,按照GB/T16886.1-201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標準進行評價,若進行生物學評價試驗,至少應進行細胞毒性、皮內反應、致敏的生物學評價研究。
3.滅菌/消毒工藝研究
(1)應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無菌保證水平(SAL),并提供滅菌確認報告。并對殘留毒性提供研究報告??筛鶕m用情況,按照GB 18279.1-2015 《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環氧乙烷 第1部分:醫療器械滅菌過程的開發、確認和常規控制的要求》、GB /T 18279.2-2015 《醫療保健產品的滅菌 環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應用指南》、GB 18280.1-2015 《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輻射 第1部分:醫療器械滅菌過程的開發、確認和常規控制要求》、GB 18280.2-2015 《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輻射 第2部分:建立滅菌劑量》、GB/T 18280.3-2015 《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輻射 第3部分:劑量測量指南》等標準的要求開展研究。
(2)若滅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現殘留,如環氧乙烷滅菌,應當明確殘留物信息及采取的處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資料。
4.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產品有效期的驗證可采用實時老化或加速老化的研究。實時老化的研究是唯一能夠反映產品在規定儲存條件下實際穩定性要求的方法,應遵循極限試驗和過載試驗原則。加速老化研究試驗的具體要求可參照YY/T 0681.1-2009《無菌醫療器械包裝試驗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試驗指南》系列標準。
對于包裝的有效期驗證,建議提交在選擇恰當的材料和包裝結構合格后的最終成品包裝的初始完整性和維持完整性的檢測結果。在進行加速老化試驗研究時應注意:產品選擇的環境條件的老化機制應與宣稱的運輸儲存條件真實下發生產品老化的機制相匹配。對于在加速老化研究中可能導致產品變性而不適于選擇加速老化試驗方法研究其包裝有效期驗證的,應以實時老化方法測定和驗證。
包裝及包裝完整性:在宣稱的有效期內以及運輸儲存條件下,保持包裝完整性的依據,可參考GB/T 19633.1-2015《最終滅菌醫療器械包裝 第1部分:材料、無菌屏障系統和包裝系統的要求》、GB/T 19633.2-2015 《最終滅菌醫療器械包裝 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裝配過程的確認的要求》、YY/T 0698.1-2011《最終滅菌醫療器械包裝材料 第1部分:吸塑包裝共擠 塑料膜要求和試驗方法》等系列標準提供研究資料。
5.其他研究
證明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資料。該產品如包含鍍層等,應對鍍層的附著力、牢固性有相應的研究資料。申報資料中應明示與患者接觸部分的材料,其中金屬材料應標明牌號和(或)代號,并提供金屬材料的化學成分試驗報告(可以是由供貨商提供的報告);高分子材料應明確材料的商品名或牌號(如有)。
(九)產品技術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標
一次性使用內鏡用活體取樣鉗的基本技術性能指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申請人可根據產品自身特點,參考相應的國家、行業標準制定產品技術要求,如有不適用條款(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申請人應在申報資料中說明理由。
1.外觀
1.1軟管外觀、盤繞。
1.2鉗頭齒形。
1.3鉗頭外觀。
2.尺寸
2.1插入部分最大外徑。
2.2工作長度。
2.3鉗頭最大張開角度或幅度。
3.使用性能
3.1取樣鉗鉗頭開閉的要求。
3.2取樣鉗連接部位的要求。
3.3旋轉性能(如適用)。
4.定位針的要求(如適用)。
5.鉗頭硬度。
6.鉗頭表面粗糙度。
7.耐腐蝕性能。
8.化學性能
根據不同材料的特性,申請人應對產品與人體接觸部分的高分子材料的化學性能制定相應要求,如酸堿度、重金屬、還原物質、蒸發殘留物等。環氧乙烷滅菌的產品應規定環氧乙烷殘留量不得大于10μg/g。
9.無菌要求。
10.鍍層的要求(如適用)。
11.企業對宣稱的所有其他技術參數和功能,均應在產品技術要求中予以規定。
(十)同一注冊單元內注冊檢驗典型性產品確定原則和實例
1.同一注冊單元中所檢驗產品應能夠代表本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產品,其功能最齊全、結構最復雜、風險最高。
2.代表產品的確定可以通過比較同一注冊單元內所有產品的技術結構、性能指標和預期用途等相應資料,說明其能夠代表本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例:取樣鉗有帶針及不帶針兩種形式。帶針的產品結構最復雜,性能指標涵蓋不帶針產品的指標,能夠代表其他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由此可以確定帶針型取樣針鉗為典型產品。不同類型的鉗頭,應對其差異項進行檢驗。取樣鉗長度越長其傳遞力越差,應選取長度最長取樣鉗作為典型型號。
(十一)產品生產制造相關要求
1.應當明確產品生產加工工藝,注明關鍵工藝(如鉗頭焊接、清洗)和特殊工藝(如滅菌),并闡明其過程控制點及控制參數。對生產工藝的可控性、穩定性應進行確認。明確生產過程中各種加工助劑(如清洗劑)的使用情況及對雜質(如殘留單體、小分子殘留物等)的控制情況。
2.生產場地
有多個研制、生產場地,應當概述每個研制、生產場地的實際情況。
(十二)產品的臨床評價細化要求
1. 對列入免于進行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目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公布新修訂免于進行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2018年第94號) ,以下統稱《目錄》)的一次性內鏡用活體取樣鉗,注冊申請時根據《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以及《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1)提交申報產品相關信息與《目錄》所述內容的比對資料,證明兩者具有等同性。
(2)提交申報產品與國內已上市同品種醫療器械的比對說明,比對內容包括基本原理、所用材料、結構組成、性能指標、滅菌方式、適用范圍、使用方法等,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性資料。
2. 對不屬于《目錄》的產品,應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生委員會令第25號)、《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以及《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等法規的相關規定開展臨床評價。其中,開展臨床試驗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臨床試驗協議、倫理委員會批件、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報告。
(十三)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目前,取樣鉗在臨床中出現的問題主要有:鉗口無法打開或閉合,控制開關失靈,鉗頭斷裂,不銳利或咬合力差、斷裂掉落腔內。
(十四)產品說明書和標簽要求
產品說明書和標簽的編寫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同時應注意以下內容:
1.提示可與該產品配合使用的內鏡及附件的關鍵規格/參數,以指導使用者的選擇使用。
2.應包含該產品在鉗頭最大張開狀態下的形狀示意圖,應包含取樣鉗各部件名稱和功能的介紹,必要時給與示意圖。
3.應包含產品型號規格說明。
4.應包含產品的設計用途說明。
5.應包含使用產品時的準備、檢查與操作說明。
6.應規定操作、運輸和貯存時的允許環境條件。
7.應提示一次性使用,用后銷毀,包裝如有破損,嚴禁使用。
8.應提示滅菌方式。
9.如產品帶有鍍層,應有相應的提示。
標簽應標明無菌狀態、滅菌方式、預期使用部位。
(一)產品主要性能指標是否執行了國家/行業的強制性標準,性能指標的確定能否滿足產品的安全有效性。對于硬度的要求,應不低于原材料相關標準的要求,如GB/T1220-2007,并在研究資料中說明應制定的依據。
(二)一次性使用內鏡用活體取樣鉗可設計成為配合不同部位的軟式內鏡使用,如胃鏡、腸鏡、支氣管鏡等,為配合不同的內鏡,一般其尺寸及鉗頭設計不同,但實現取樣的原理相同,總體結構差距不大,建議劃分為一個注冊單元,但檢測時應對其差異性進行檢測。建議在技術要求附錄中增加申報產品的示意圖、原材料、滅菌方式。
(三)生物學評價內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GB/T 16886系列標準的要求??山邮軠蕜t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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