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基托聚合物材料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第70號)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16-04-27 閱讀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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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基托聚合物材料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2016年第70號)
一、前言
牙科基托聚合物材料是制作義齒基托和正畸基托的聚合物基材料,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牙科基托聚合物材料的產品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牙科基托聚合物材料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具體產品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對申請人和審查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二、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制作義齒基托和正畸基托的牙科基托聚合物材料,包括用于制作全口義齒基托、可摘局部義齒基托、正畸矯正器和保持器、腭護板、義齒硬襯、牙周夾板、贗復體、阻鼾器、食物嵌塞防止器的聚合物材料。按材料成分性質,本指導原則所涉及的牙科基托聚合物示例如下:
1.聚丙烯酸酯類;
2.聚烯烴/炔烴類;
3.芳香族聚合物;
4.聚碳酸酯類;
5.聚砜類;
6.聚縮醛類;
7.聚酰胺類;
8. 1-7所列聚合物的均聚物、共聚物以及帶有取代基或改性的聚合物。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義齒軟襯材料,制作義齒基托和正畸基托的金屬材料,聚合物基充填、修復、粘固材料產品。
三、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一)綜述資料
1. 概述
(1)申報產品管理類別:Ⅲ類。
?。?)分類編碼:應采用最新分類編碼,目前分類編碼為6863。
?。?)產品名稱:應根據《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命名,可采用《醫療器械分類目錄》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如:“義齒基托聚合物”“正畸基托聚合物”等。
2. 產品描述
牙科基托聚合物材料是制作義齒基托和正畸基托的聚合物基材料。義齒基托是指在牙列缺損缺失的修復過程中,排放人工牙,并可將人工牙所承受的力均勻地傳遞到口腔組織上的托架部分。正畸基托是指正畸矯治器和保持器中與口腔粘膜組織接觸的托架部分。牙科基托聚合物材料可用于制作全口義齒、可摘局部義齒、正畸矯正器和保持器等牙科修復體的基托部分,從而實現連接修復體各部分成一整體,排放人工牙,修復缺損的牙槽骨、頜骨、頜面軟組織,承擔和傳遞頜力,增加修復體固位和穩定的作用。
牙科基托聚合物產品描述應全面、詳細,具體要求如下:
(1)基本性狀及化學組成成分
①對于粉劑液劑組成的產品
液劑應描述產品各組成成分及含量,包括:基質、阻聚劑和交聯劑等成分及含量,列明各組分的化學名稱、結構式和分子量、各組分在聚合材料中的作用。應提供液劑產品的顏色、閃點等信息。
粉劑應描述產品各組成成分及含量,包括:基質、引發劑、增塑劑和顏料等成分及含量,列明各組分的化學名稱、結構式和分子量、各組分在聚合材料中的作用。應提供粉末性質(均聚物、共聚物)、粒徑及分布信息、分子量信息,如進行了增加產品機械性能、美觀性能的改性,應列明其化學成分的調整或加入增強物的成分及含量,并提供相關支持性研究資料。
②胚料類、面團狀可塑物型產品應描述組成成分及含量、形態特征(如粘稠度、流動性)、密度等信息,列明聚合物聚合前的各組分化學名稱、結構式和分子量、各組分在聚合材料中的作用。明確產品的聚合反應過程和加工制造過程。
③固體型產品應描述組成成分及含量、固體形狀、尺寸、密度等信息,列明聚合物聚合前的各組分化學名稱、結構式和分子量、各組分在聚合材料中的作用。明確產品的聚合反應過程和加工制造過程。
(2)描述產品的聚合原理與聚合過程
牙科基托聚合物按照聚合方式通??煞譃椋?/p>
1型:熱固化型(熱凝型)
1類:粉和液
2類:可塑性膏體
2型:化學固化型(自凝型)
1類:粉和液
2類:澆注型聚合物的粉和液
3型:注塑成型型
1類:加熱型
2類:常溫固化型
4型:光固化型
5型:微波固化型
6型:其他型基托材料
熱固化型、化學固化型及光固化型基托聚合物應描述具體鏈引發、鏈增長、鏈終止的聚合反應過程,明確引發劑產生自由基的方式,如:熱分解性引發、氧化還原引發、光引發。微波固化型應描述微波加熱機理及微波照射致材料溫度升高引發單體聚合的過程。
(3)明確產品應用技術
應描述牙科基托聚合物材料制作各型修復體的具體技術方法,如:熱凝型基托模壓法,熱凝型基托壓注法,熱凝基托微波固化法,自凝基托模塑法,自凝基托灌注成型法,熱塑注射成型法,CAD/CAM等。
應列明各修復體制作過程中,對產品性能產生影響的操作因素,如粉液混合型產品的粉液混合比例,充填時機及方法,熱處理方法的加熱溫度、加熱速率、加熱時間和冷卻速率,開盒與打磨方法等因素;光固化型產品的光源,光照強度,光照時間,光照距離等因素;微波固化型產品的微波(爐)功率,波長,照射溫度,照射時間等因素;固體材料的切削加工過程中力和熱等影響因素。
3. 注冊單元及型號規格
(1)注冊單元劃分原則
①主要化學成分不同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僅色號不同或僅添加纖維成分以實現產品美觀性能改性的可以作為一個注冊單元申報。
②聚合機理不同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如一種材料具有多種聚合方式可作為一個注冊單元申報。
③關鍵性能指標不同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④必須聯合使用不可分割才能發揮預期用途的產品可以作為一個注冊單元申報。
(2)規格型號
對于存在多種型號規格的產品,應當明確各型號規格的區別。應當采用對比表及帶有說明性文字的圖片、圖表,對各種型號規格的結構組成(或配置)、性能指標、產品特征和應用技術等方面加以描述。
4. 產品包裝說明
綜述資料應包括有關產品包裝的信息,以及與該產品一起銷售的配件包裝情況。提供包裝材料的性質,評價包裝材料對材料儲存過程的影響。標明產品包裝裝量。
5. 適用范圍和禁忌癥
根據申報產品的具體預期用途、研究資料及臨床評價資料,參考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要求進一步確認申報產品具體的適用范圍及禁忌癥。
適用范圍的表述應客觀、清晰,使用有明確定義或有行業內公認的術語或名詞,至少應描述產品適用于制作的修復體類型。
禁忌癥應包括該器械不適用的疾病、情況及特定的人群,如聚甲基丙烯酸酯類過敏者禁用等。
6. 與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的比較信息
應當提供同類產品(國內外已上市)或前代產品(如有)的信息,闡述申請注冊產品的研發背景和目的。對于同類產品,應當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參考的原因。
應綜述同類產品國內外研究及臨床使用現狀及發展趨勢。同時列表比較說明產品與參考產品(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在材料結構組成、聚合方式、性能指標、適用范圍、應用技術等方面的異同。
(二)研究資料
至少應包含如下內容:
1. 原材料控制
明確產品的起始物質,列明產品生產過程中由起始物質至終產品加工過程中所需全部材料(基質成分及其原材料、阻聚劑、引發劑、交聯劑、光敏劑、增塑劑、著色劑及纖維成分等全部輔料)的化學名稱、CAS號、化學結構式/分子式、分子量、來源和純度(如適用)、使用量或組成比例、符合的標準和申請人的驗收標準及相關的安全性評價報告,建議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說明原材料的選擇依據及來源。
2. 產品性能研究
牙科基托聚合物應具有如下性能:(1)無毒,無刺激性,殘余單體含量少;(2)長期的尺寸穩定性,保證基托與口腔軟組織密合;(3)良好的抗彎曲、抗壓、抗沖擊強度及耐磨耗性能,并能承受一定頜力,把咬合力傳遞到口腔組織,長期使用不易變形,不易折斷;(4)吸水值和溶解值小,以免細菌滋生;(5)與口腔組織顏色協調,符合審美要求,且色澤穩定。
牙科基托聚合物仍需改進的性能包括:(1)固化收縮的控制,基托聚合物材料的固化收縮性能是影響修復體與口腔組織間適合性(即密合度)的重要因素;(2)吸水性的改進,由于材料微量吸水仍會導致細菌滲入;(3)長期使用過程中尺寸的穩定性,受熱及長時間磨損后義齒基托仍會發生變形;(4)機械強度不高,仍會發生基托磨損、斷裂;(5)對溫度的傳導性差,影響口腔感覺功能。
應根據產品設計特點提交有關性能的研究資料包括物理性能、化學性能、生物性能以及與質量控制相關的其他指標的要求,所采用標準及試驗方法的理論基礎或實施依據。
3. 生物相容性評價
牙科基托聚合物材料產品是與人體表面(口腔粘膜)持久接觸的產品,生物相容性評價應遵循GB/T 16886.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相關要求,生物相容性評價資料可以考慮(但不限于)包括以下方面:
(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的策略和所含程序。
(2)醫療器械所用材料選擇的描述。
(3)材料表征
-醫療器械材料的定性與定量的說明或分析;
-醫療器械材料與市售產品的等同性比較;
(4)選擇或放棄生物學試驗的理由和論證。
(5)已有數據和試驗結果的匯總。
(6)完成生物學評價所需的其他數據。
具體生物學評價試驗項目應參照YY/T 0268《牙科學用于口腔的醫療器械生物相容性臨床前評價第1單元:評價與試驗項目選擇》確定,建議考慮:
細胞毒性
致敏性
急性全身毒性
刺激或皮內反應
遺傳毒性
亞急性全身毒性/亞慢性全身毒性
4. 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產品有效期是指產品在一定的溫度、濕度、光線等條件的影響下保持其物理、化學、生物學和微生物學性質的期限。有效期的研究應貫穿于產品研究與開發的全過程。對首次注冊未提交實時老化研究資料的,建議申請人在產品上市后進行實時老化研究以確定產品的實際穩定性。牙科基托材料聚合物材料有效期驗證一般包括產品有效期驗證和包裝驗證。
(1)有效期驗證:提供產品有效期及有效期驗證資料。
產品有效期驗證可采用加速老化或實時老化的研究,實時老化的研究是唯一能夠反映產品在規定儲存條件下實際穩定性要求的方法。
在有效期驗證試驗中,應至少包括三個批號的產品,每一批號的產品應平均分配到各試驗組。在穩定性研究中應監測整個有效期內確保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關鍵參數,如在成品技術要求中所描述的參數,并提交所選擇測試方法的驗證資料。在驗證資料中,將所選參數具有至少95%可信區間位于有效期可接受限度內的時間作為最終有效期。
若選擇加速老化有效期驗證試驗,應說明所用加速條件的合理性。例如,在標準溫度和升高溫度情況下的降解機制應該是等效的,即溫度改變而Arrhenius曲線的斜率保持不變。在不能證實等效性時,即不同溫度下可由不同機制引起產品失效,應提交額外的合理性說明。在進行加速老化試驗研究時應注意:產品選擇的環境條件的老化機制應與宣稱的貯存、運輸環境條件下產品老化的機制相匹配。加速老化研究試驗的具體要求可參考YY/T0681.1。
(2)包裝驗證:在宣稱的有效期內以及運輸儲存條件下,保持包裝完整性的依據。
產品包裝驗證可依據有關國內、國際標準進行(如GB/T19633、ISO11607、ASTM D-4169等),提交產品的包裝驗證報告。包裝材料的選擇建議考慮以下因素:包裝材料的物理化學性能;包裝材料與產品的適應性;包裝材料與成型和密封過程的適應性;包裝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學保護;包裝材料與標簽系統的適應性;包裝材料與貯存運輸過程的適合性。其包裝驗證的資料內容應與包裝說明中給出的信息相符。對于不適用的因素應闡述不適用的依據。
對于包裝的有效期驗證,建議提交最終成品包裝的初始完整性和維持完整性的檢測結果。
4. 其他資料:證明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資料。
(三)生產制造信息
1.提交產品的生產工藝管理控制文件,詳細說明產品從原材料至成品的全部的生產工藝和步驟,列出工藝圖表。應包括工藝路線、關鍵工序、特殊工藝、質量控制指標及相關的驗證報告。對生產工藝的可控性、穩定性應進行確認。明確生產過程中各種加工助劑的使用情況(如起始濃度、去除措施、殘留濃度、對殘留量的控制標準、毒性信息等)及對雜質(如殘留單體、小分子殘留物等)的控制情況。
2.生產場地
若申報產品有多個研制、生產場地,應概述每個研制、生產場地的概況。
(四)產品的風險分析資料
按照YY 03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標準的要求,對產品生命周期全過程實施風險管理。申請人在產品準備注冊上市前,應對風險管理過程進行評審。評審應至少確保:產品的風險已被全面地分析;風險管理計劃已被適當地實施;綜合剩余風險是可接受的;已有適當方法獲得相關生產和生產后信息。評審結果應形成風險管理報告。風險管理資料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 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的特征問題清單
應參考YY 0316附錄C的要求判定醫療器械與安全性有關特征的問題,但識別風險的來源并不局限于此。應對該類產品進行充分的風險識別,風險識別的信息來源需要具體列出,可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途徑:類似產品的投訴/抱怨數據、醫學文獻、實驗室檢測、產品標簽標識、專家觀點等。對于風險識別信息的來源企業應具體說明,并提交有關支持文件或文獻。
2. 產品有關危害的清單
應詳細列出與產品有關的已知和可預見危害的清單,以及對每個危害如何造成損害的分析(包括可預見的事件序列、危害處境和可能發生的損害)。
應指出擬申報產品所特有的任何額外風險,說明風險分析的方法。已識別的風險應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材料的生物學和化學危害:
材料的化學結構及來源
材料的生物相容性
(2)生產加工過程可能產生的危害:
污染
添加劑(助劑)的殘留
生產環境潔凈度
(3)產品使用風險因素:
易燃、易揮發
刺激性、致敏性
功能失效
(4)不正確使用產生的危害:
使用產品時未按照說明書中操作方法操作
忽視說明書中禁忌癥、警示信息內容
患者使用或維護時錯誤操作
(5)產品包裝可能產生的危害:
包裝破損
標識不清
與貯存和運輸過程不適宜
應對所識別的風險提出具體的降低風險的措施。降低所申報產品的風險應依據YY0316要求依次從設計、保護、說明書進行考慮。
應在產品生命全周期中對風險進行管理控制,以使剩余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赏ㄟ^產品設計控制、產品原材料選擇、產品技術性能指標的制定、臨床試驗、正確的標簽標識、生產和檢驗控制、產品說明書等多項措施以降低風險至可接受水平,但不局限于以上所述。
(五)產品技術要求
應結合產品的技術特征和臨床使用情況來確定產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技術要求與檢驗方法。產品技術要求中應明確規格型號及其劃分的說明、產品描述的一般信息(原材料、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聚合方式等)、產品性能指標及試驗方法。產品技術要求中的內容應引用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中國藥典,并注明相應標準的編號、年號及中國藥典的版本號。制定牙科基托聚合物技術要求的常用參考標準如下:
YY0270.1—2011《牙科學基托聚合物第1部分:義齒基托聚合物》
YY0270.2—2011《牙科學基托聚合物第2部分:正畸基托聚合物》
產品技術要求中的性能指標應不低于YY0270.1—2011《牙科學基托聚合物第1部分:義齒基托聚合物》、YY0270.2—2011 《牙科學基托聚合物第2部分:正畸基托聚合物》中的相關要求,檢驗方法應采用行業標準中的方法,若采用其他方法則應選擇經驗證的方法并說明原因。
本指導原則給出了牙科基托聚合物材料的性能指標要求,建議考慮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未聚合的材料
均勻性;
固態組分;
液劑組分;
裝盒塑性/塑性。
2.聚合后的材料
表面特性;
成型性能;
顏色;
色穩定性;
半透明性;
無孔隙;
密度(如適用);
極限撓曲強度;
撓曲彈性模量;
最大應力強度因子——耐沖擊性能材料;
總斷裂功——耐沖擊性能材料;
與合成聚合物牙的粘接;
與合成聚合物牙的物理結合力——與聚合物牙無化學粘接的材料,申請人應推薦相應的物理固位方法;
殘余單體含量根據不同聚合物的類別來確定聚合物單體的成分,并進行檢測;
吸水值;
溶解值;
硬度(如適用);
抗壓強度(如適用);
抗彎強度(如適用);
抗拉強度(如適用);
增塑劑(如適用);
機械加工性能(如適用);
研磨拋光性能(如適用);
其他。
如有不適用的項目,應予以說明。本章僅提供了常規產品的基本性能要求,給予參考。
對于彈性基托聚合物材料、用于CAD/CAM工藝的基托聚合物材料等應根據產品自身特點制定相應的性能指標。對于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設計或具有新作用機理、新功能的產品所具有其他性能及廠家聲稱的其他性能要求,應在技術要求中明確。
(六)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應提供具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注冊檢驗報告和預評價意見。此外,還應提供檢驗樣品規格型號的選擇依據。
產品的注冊檢測應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應在檢驗機構承檢范圍內。所檢驗型號產品應當是本注冊單元內能夠代表申報的其他型號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產品。應選擇結構組成最復雜、所使用的原材料最全面、性能最全面的產品作為典型樣品。若型號間的差異對產品性能和技術特征產生影響,應分別選取典型樣品進行全性能檢驗;也可根據差異情形選擇典型型號進行全性能檢驗,選擇其他型號進行差異性檢驗,如:色號/顏色不同的牙科基托聚合物產品,如色號/顏色不同僅由著色劑成分不同所致,可考慮對不同色號/顏色產品的顏色、色穩定性、半透明性等進行檢測。
(七)臨床評價
申請人應按《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選擇合理的臨床評價方式,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1. 依據《發布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通告》,對于符合YY0270.1-2011《牙科學基托聚合物第1部分:義齒基托聚合物》、YY0270.2-2011 《牙科學基托聚合物第2部分:正畸基托聚合物》(如有版本更新,采用最新適用的版本)的主要由甲基丙烯酸甲酯(MMA)的均聚物或丙烯酸酯類的共聚物以及甲基丙烯酸甲酯單體制成,適用于制作義齒基托和正畸基托的義齒基托聚合物及正畸基托聚合物產品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砻馇闆r不包括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術、新設計或具有新作用機理、新功能的產品。
2. 臨床試驗基本要求
在中國境內開展臨床試驗的牙科基托聚合物材料產品應符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及本指導原則的要求。應對產品是否滿足使用要求或者適用范圍進行確認。提交的臨床評價資料應當包括臨床試驗協議、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報告等。
根據牙科基托聚合物材料使用特點,產品的有效性需通過基托聚合物材料所制作的義齒等牙科修復體進行驗證。牙科修復體需經由臨床機構設計并經技工室加工制作,即基托材料的有效性不僅取決于材料本身屬性,還與牙科修復體的設計和加工工藝有關,因此建議牙科基托聚合物材料產品的臨床試驗中使用的牙科修復體應滿足合理的臨床修復體設計和規范的技工室操作的要求。
臨床試驗時應注意如下幾方面,供參考:
(1)受試對象
根據本產品目標適用人群,在臨床研究方案中規定完善合理的受試者納入標準及排除標準。
受試者口腔狀況至少應描述:口腔衛生狀況,牙齒清潔度及色澤,牙列狀況,咬合情況,牙齦及口腔黏膜情況,有無感染、出血及炎癥等各種病理狀況,組織缺損類型及程度,牙列缺損及缺失情況,預修復的部位,修復體設計情況,使用輔助材料情況等。
(2)對照組選擇及試驗設計類型
義齒基托聚合物材料的臨床試驗根據需要可設置已上市產品作為對照組,建議盡可能采用隨機對照試驗,并明確比較類型(優效檢驗、等效或非劣效檢驗等)。如采用單組目標值法,應事先明確目標值及其確定依據。
(3)評價指標及評價標準
①評價指標
為評價被試產品的性能,應明確臨床試驗的主要療效評價指標、次要療效評價指標及安全性評價指標。
有效性評價指標設定舉例:基托強度、與口腔組織的適合性(即密合性)、著色、與樹脂牙的結合性、機械加工性、老化性能等;對于新型義齒基托樹脂材料,還應根據其宣稱的適應癥和性能等增加相應的評價項目。
安全性評價指標應包括:不良反應、不良事件及并發癥、牙科檢查、生命體征等。根據基托材料產品特性,材料對牙齦、口腔黏膜組織及全身的過敏情況為必須評價指標。
②評價標準
評價指標需采用國際公認的評價標準,如果無公認的標準,需采用臨床常規療效評價標準。
牙科基托聚合物材料臨床評分標準示例如下(表1)(供參考):
表1 牙科基托聚合物材料臨床評分標準(舉例)
0 | 1 | 2 | 3 | |
基托強度 | 基托表面完好,無隱裂紋出現 | 基托表面完好,有些許隱裂紋出現 | 基托表面完好,有較多隱裂紋出現 | 基托斷裂 |
適應性 (密合性) | 基托與口腔組織密合性很好,具有良好的固位性 | 基托與口腔組織密合性良好,固位力較好 | 基托與口腔組織密合性一般,固位力一般 | 基托與口腔組織密合性差,無法固位 |
著色 | 基托部分無著色現象 | 基托部分無明顯著色現象 | 基托部分有局部著色現象 | 基托部分著色嚴重 |
與樹脂牙的結合性 | 基托與樹脂牙結合很好,無任何松動現象 | 基托與樹脂牙結合較好,有1個牙位樹脂牙具有輕微松動現象 | 基托與樹脂牙結合一般,有2個牙位樹脂牙出現松動現象 | 基托與樹脂牙結合差,出現多于3個牙位的樹脂牙脫落現象 |
臨床試驗過程中,還應記錄各組患者的就診次數和操作時間,記錄在臨床研究期間任何可能影響試驗結果的藥物治療及服用/使用劑量,如抗生素、鎮痛劑、漱口水等的用藥情況等。
(4)臨床觀察
①修復前評估
修復前評估應包含:受試者的全身狀況,可能影響試驗結果的任何疾病情況及受試者口腔狀況,預修復的部位,病損類型及程度、修復體的類型等。
②臨床操作步驟
應詳細記錄臨床的操作步驟,如修復體的臨床設計方案,修復體的技工室加工步驟及方法等。
③修復后評估
依據臨床評價標準中有關的項目對修復體進行即刻評價,并記錄評價的結果。
④臨床觀察時間
根據基托聚合物材料特點確定合適的臨床觀察及隨訪時間。建議臨床試驗觀察時間點為佩戴修復體后1周、1個月、3個月、6個月。屬于下列情形的建議適當延長臨床試驗觀察時間,如:①基托聚合物組成材料缺乏臨床應用的安全數據。②缺乏申報產品臨床觀察期內(6個月)各性能趨于穩定的數據。③聚合方式與已上市的基托聚合物材料不同,如新型聚合物系統。
(5)樣本量估計
可根據以下六方面確定樣本量估計的參數,即
①擬采取的試驗設計類型;
②擬采取的比較類型:優效檢驗、等效或非劣效檢驗;
③允許犯假陽性錯誤的概率a(通常不超過雙側0.05)和犯假陰性錯誤的概率b(通常不超過0.2);
④主要評價指標的類型和有關的效應大小及其變異程度;
⑤如果是等效或非劣效檢驗,應提供有臨床意義的界值;
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能的病例脫落率,以保證有足夠的把握度檢測組間差異;
(6)統計分析
應根據試驗設計類型、比較類型、資料性質和統計分析目的,合理選擇統計分析方法,明確交代統計分析數據集定義及統計分析軟件。
統計分析內容應至少包括如下四部分:
①臨床試驗完成情況描述:包括臨床試驗概況(篩選人數、入組人數、完成人數、失訪/退出/剔除人數等);
②基線描述:應對所有入選受試者(ITT分析集)的基線人口統計學指標及其他相關病史指標等進行統計描述;
③療效/效果評價:應對所有入選的受試者(ITT分析集)和最終完成試驗的受試者(PP分析集)分別進行統計分析,以評價結果的一致性。療效分析時,除點估計外,還應給出點估計的95%的置信區間估計;
④安全性評價時,應對所有入選的受試者進行分析(SS分析集),不能遺漏所有發生的任何不良事件,對所有發生的不良事件應評價其是否與所研究產品有關。
(7)臨床試驗報告
臨床試驗報告應與臨床試驗方案保持一致,尤其注意明確以下內容:試驗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修復體類型;修復體應用部位;各個病種的病例數;各病例的隨訪時間;試驗產品的臨床適應癥、禁忌癥與注意事項。
臨床試驗報告中需明確所有病例是否全部完成隨訪,完成隨訪病例是否均納入統計,失訪病例需明確失訪原因。
臨床試驗報告中需提交參與療效評價與安全性評價的統計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原始數據。
臨床試驗報告中需報告所有不良反應和不良事件發生的時間、發生的原因、結果及與試驗用產品的關系。對于所采取的措施需予以明確。
臨床試驗報告應由研究單位根據統計分析報告,出具明確的臨床試驗結論。
(八)產品說明書和最小銷售單元標簽樣稿
產品說明書和標簽的編寫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的要求。所提交的文本和標簽樣圖應內容清晰、完整。說明書中所描述的適用范圍、應用技術、禁忌癥等應與產品的臨床評價保持一致。產品的描述、結構組成、聚合原理、貨架有效期等應與綜述資料和研究資料中所描述及驗證的內容一致。此外,還應包含以下內容的適用項:
1.材料的主要成分及其含量;
2.最大殘余單體含量(質量分數);
3.若聲稱殘余單體含量低于1%(質量分數),則應說明必要的固化過程;
4.材料中含有的可提取的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及其最大含量(質量分數);
5.推薦的未加工材料的貯存條件;
6.粉/液比(每單位體積質量或質量分數);
7.材料裝盒的時間、溫度和步驟;
8.有效的裝盒時間;
9.制備模型的設備和材料(例如:義齒型盒的類型、石膏、水膠體包埋體系等);
10.推薦的分離劑;
11.裝盒時義齒型盒的溫度;
12.材料的引發及完全聚合所需要的詳細步驟;
13.材料加工后的后處理(從義齒型盒取出后的冷卻或貯存);
14.對于加工成型的修復體的推薦消毒方式;
15.警示信息,如:有關皮膚不要長時間接觸未聚合的膠體或液體,以及避免吸入單體的警示;有關液體易燃性或閃點的警示;有關毒性、危險性或刺激性的警示。
四、名詞解釋
牙科基托聚合物材料是制作義齒基托和正畸基托的聚合物基材料。
義齒基托是指在牙列缺損缺失修復過程中,用于排放人工牙,并可將人工牙所承受的力均勻地傳遞到口腔組織上的托架部分。
正畸基托是指正畸矯治器與保持器中與口腔粘膜組織接觸的托架部分。
牙科基托聚合物材料可用于制作全口義齒、可摘局部義齒、正畸矯正和保持器、腭護板、義齒硬襯、牙周夾板、贗復體、阻鼾器、食物嵌塞防止器等牙科修復體的基托部分,從而實現連接修復體各部分成一整體,排放人工牙,修復缺損的牙槽骨、頜骨、頜面軟組織,承擔和傳遞頜力,增加修復體固位和穩定的作用。
五、參考文獻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0號)
2.《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
3.《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5號)
4.《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
5.《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
6.《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和審查指南》(國食藥監械〔2007〕345號)
7. 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3號)
8. 口腔材料學(人民衛生出版社第1版、第2版、第3版、第4版、第5版;北京大學醫學出版社第1版、第2版;人民軍醫出版社第2版、第3版)
9. YY0270.1—2011《牙科學基托聚合物第1部分:義齒基托聚合物》
10. YY0270.2—2011《牙科學基托聚合物第2部分:正畸基托聚合物》
11. ISO 20795—1:2008 Dentistry – Base Polymers – Part1:Denture base polymers
12. ISO 20795—2:2010 Dentistry – Base Polymers – Part2:Orthodontic base polymers
六、起草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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