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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二聚體測定試劑(免疫比濁法)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9號)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18-01-16 閱讀量:

    附件:D-二聚體測定試劑(免疫比濁法)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9號).doc

    D-二聚體測定試劑(免疫比濁法)
    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D-二聚體測定試劑(免疫比濁法)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D-二聚體測定試劑(免疫比濁法)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從方法學考慮,在本文中D-二聚體測定試劑是指以膠乳凝集免疫比濁法為基本原理,利用全自動、半自動凝血分析儀;全自動、半自動生化分析儀或分光光度計,在醫學實驗室對人體血漿樣本中D-二聚體含量進行體外定量分析的試劑。依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D-二聚體測定試劑管理類別為二類,分類代號為6840。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

    (一)單獨申請注冊的D-二聚體校準品和質控品。

    (二)免疫比濁法原理之外的其他D-二聚體測定試劑盒。

    二、注冊申報材料要求

    (一)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產品預期用途、產品描述、有關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說明、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以及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等內容,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和《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的相關要求,下面著重介紹與D-二聚體測定試劑預期用途有關的臨床背景情況。

    D-二聚體是纖維蛋白單體經活化因子ⅩⅢ交聯后,經纖溶酶水解所產生的一種特異性降解產物,能夠反映體內的凝血功能和纖溶活性,是機體高凝狀態、血栓形成、繼發性纖溶亢進的指標。在深靜脈血栓、肺栓塞、彌散性血管內凝血、重癥肝炎等疾病中水平升高,以及溶栓治療后均可見D-二聚體水平升高,可作為溶栓治療的有效觀察指標。由于具有極高的敏感性和陰性預測值,臨床上已經將D-二聚體陰性作為排除肺栓塞(pulmonary embolism,PE)、深靜脈血栓(deep venous thrombosis,DVT)形成的重要依據。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的選擇、制備、質量標準及實驗驗證研究資料;質控品、校準品的原料選擇、制備、定值過程及試驗資料;校準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體溯源鏈、實驗方法、數據及統計分析等詳細資料。

    (三)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產工藝介紹,可以圖表方式表示。

    2.反應原理介紹。

    3.檢測方法的介紹:含樣本采集、標準品和質控品、測試步驟、結果計算等。

    4.反應體系研究:含樣本采集及處理、樣本要求(抗凝劑的選擇)、樣本用量、試劑用量、反應條件(波長、溫度、時間等)、校準方法(如有)、質控方法等的研究資料。

    5.不同適用機型的反應條件如果有差異應分別詳述。

    (四)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企業應提交在產品研制階段對試劑盒進行的所有性能驗證的研究資料,包括具體研究方法、試驗數據、統計方法等詳細資料。進行至少三個批次的驗證。對于D-二聚體測定試劑,建議著重對以下分析性能進行研究。

    1.精密度

    1.1重復性

    在重復性條件下,對不同濃度的樣品分別重復測定10次,計算10次測定結果的平均值()和標準差(SD),根據公式(1)得出變異系數(CV),結果均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性能指標的要求。

    D-二聚體測定試劑(免疫比濁法)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9號)(圖1)

    1.2批間差

    用質控血漿(正常血漿和異常血漿)分別測試3個不同批號的試劑,每個批號測試10次,分別計算兩個水平測量值的平均值()和標準差(SD),按公式(1)計算變異系數(CV)。

    2.準確度

    按以下優先順序選擇準確度性能評估方法:

    2.1相對偏差

    2.1.1用可用于評價常規方法的參考物質/有證參考物質(CRM)對試劑進行測試,重復檢測3次,取測試結果均值(M),按公式(2)計算相對偏差(B)。如果3次結果都符合要求,即判為合格。如果大于等于2次的結果不合格,即判為不合格。如果有1次結果不符合要求,則應重新連續測試20次,并分別按照公式(2)計算相對偏差,如果大于等于19次測試的結果符合要求,則準確度符合企業規定要求。

    B=(M-T)/T…………………….(2)

    式中:M—測試結果均值;

    T—有證參考物質標示值,或各濃度人源樣本定值。

    注:首選國家參考物質,如無國家參考物質再選用國際參考物質。

    2.1.2對企業參考品進行檢測

    用定值的企業參考品對試劑進行測試,重復檢測3次,取測試結果均值(M),按公式(2)計算相對偏差(B)。如果3次結果都符合要求,即判為合格。如果大于等于2次的結果不合格,即判為不合格。如果有1次結果不符合要求,則應重新連續測試20次,并分別按照公式(2)計算相對偏差,如果大于等于19次測試的結果符合要求,則準確度符合企業規定要求。

    2.2比對實驗

    參考《體外診斷試劑分析性能評估(準確度—方法學比對)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及CLSI的EP9—A2《用患者樣本進行方法比對及偏倚估:批準指南——第二版》進行準確度評估。

    方法:用不少于40個覆蓋檢測濃度范圍內不同濃度的人源樣品,以生產企業指定的試劑作為比對方法,每份樣品按待測試劑及比對試劑的操作方法分別檢測。線性回歸計算兩組結果的相關系數(r)、斜率及偏差,結果應符合企業規定要求。

    2.3回收實驗

    參考《體外診斷試劑分析性能評估(準確度—回收實驗)技術審查指導原則》(食藥監辦械函〔2011〕116號)要求完成準確度評估。

    方法:選擇接近參考區間的常規檢測樣本,分為體積相同的3—4份,在其中2—3份樣本中加入不同濃度相同體積的待測物標準液制備待回收分析樣本,加入體積小于原體積的10%,制成2—3個不同濃度的待回收分析樣本,計算加入的待測物的濃度。在另一份樣本中加入同樣體積的無待測物的溶劑,制成基礎樣本。用待評價系統對待回收分析樣本和基礎樣本進行測定,通常對樣本進行3次重復測定,計算均值,取其均值進行下述計算。

    數據處理及結果報告:

    用公式(3)計算回收率:

    D-二聚體測定試劑(免疫比濁法)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9號)(圖2)

    式中:R—回收率;

    V—加入待測物標準液的體積;

    V0—基礎樣本的體積

    C—基礎樣本加入待測標準物質后的檢測濃度;

    C0—基礎樣本的檢測濃度;

    Cs—待測物標準液的濃度。

    3.線性

    建立試劑線性范圍所用的樣本基質應盡可能與臨床實際檢測的樣本相似。在濃度梯度的選擇上,應使用具有溯源性的具有濃度差的樣本,或經上一級方法或臨床已注冊上市的試劑盒驗證其測值真實性的樣本,樣本濃度應適當覆蓋其線性范圍。線性范圍不得窄于企業預期的測定范圍。用接近D-二聚體測試區間上限的高濃度樣品和緩沖液稀釋成至少5個稀釋濃度(xi);每個稀釋濃度測試3次,分別求出測定結果的均值(yi)。以稀釋濃度(xi)為自變量,以測定結果均值(yi)為因變量求出線性回歸方程。按公式計算線性回歸的相關系數(r)。不強制要求企業對線性范圍內的偏差進行分段評估,如不分段,各濃度的相對偏差應≤±10%。如分段,則分界點設置不宜過高,高于分界點的濃度相對偏差應≤±10%,低于分界點的濃度絕對偏差應不高于分界點濃度的±10%。

    目前,國內外廠家的線性區間一般為0.5—30μg/mL(DDU單位)或0.2—4μg/mL(FEU單位)。

    4.特異性

    4.1溶血(血紅蛋白)、脂血(甘油三酯)、黃疸(膽紅素)、類風濕因子等干擾因素對檢測結果的影響。

    4.2樣本中其他可能干擾試劑反應的物質對檢測結果的影響。

    4.3資料中所提到的干擾物質,其干擾程度均不應使用模糊的描述方式,而應細化到干擾量,并提供相應的試驗數據予以支持。

    5.校準品及質控品

    參照GB/T 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業(工作)校準品及試劑盒配套校準品定值及不確定度計算相關資料,提供質控品賦值及其質控范圍確定的相關資料。同時,應對校準品、質控品的賦值結果的瓶內均勻性、瓶間均勻性,以及其賦值結果的準確度進行評價。如校準品或質控品的基體不同于臨床常用樣本類型,還應提交校準物質互換性的相關研究資料。

    6.其他需注意問題

    6.1對于適用多個機型的產品,應提供如產品說明書【適用機型】項中所列的所有適用機型的性能評估資料。

    6.2如注冊申請中包含不同的包裝規格,需要對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或驗證。如不同的包裝規格產品間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采用每個包裝規格產品進行的上述項目評估的試驗資料及總結。如不同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的詳細說明,具體說明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6.3試劑空白吸光度、分析靈敏度,執行GB/T 26124—2011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中有關要求。

    (五)參考區間確定資料

    應提交驗證參考區間所采用樣本來源及詳細的試驗資料。

    應明確參考人群的篩選標準,研究各組(如性別、年齡等)例數不應低于120例。

    參考值研究結果應在說明書【參考區間】項中進行相應說明。

    特別強調:D-二聚體參考區間的確定對于靜脈血栓形成的排除診斷至關重要。傳統的以正常人群測定結果分布的95%置信區間作為參考區間的方法對于本產品幫助不大。應以可獲得深靜脈血栓形成診斷最佳敏感性或陰性預測值作為臨界值的判斷指標。各實驗室應該以對疑診深靜脈血栓形成的患者經過客觀影像學檢驗證實的臨床研究中確立針對該特定檢測方法和特定人群的檢測界限。

    (六)穩定性研究資料

    穩定性研究主要包括注冊單元中所有組成部分的效期穩定性及開瓶(復溶)穩定性等,如有需要可增加運輸穩定性、機載穩定性、樣本穩定性研究等。如試劑需要配制,還應對配制后試劑的穩定性進行研究。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理的穩定性研究方案。常用的穩定性研究方案為證實試劑在經過被作用于指定條件后,仍能滿足主要性能指標要求與未被作用于指定條件的試劑性能一致。穩定性研究資料應包括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具體方法及過程。對于實時穩定性研究,應提供至少3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資料。

    (七)臨床評價資料

    按照《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及《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執行。

    1.研究方法

    選擇境內已批準上市的性能相近的同類產品作為對比試劑,采用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與之進行對比試驗研究,證明本品與已上市產品等效或優于已上市產品。建議企業盡量選擇方法學相同、線性范圍及精密度等性能接近的同類試劑作為對比試劑。

    2.臨床試驗機構的選擇

    應選擇至少兩家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的臨床試驗機構,臨床機構實驗操作人員應充分熟悉檢測系統的各環節(試劑、質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評價方案。在整個實驗中,考核試劑和參比試劑都應處于有效的質量控制下,定期對儀器進行校準、保養,最大限度保證試驗數據的準確性及可重復性。

    3.臨床試驗方案

    臨床試驗開展前,應按《關于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備案有關事宜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5年第87號)有關要求進行臨床備案,備案后方實施臨床試驗。

    臨床試驗實施前,研究人員應從流行病學、統計學、臨床醫學、檢驗醫學等多方面考慮,設計科學合理的臨床研究方案。各臨床研究機構的方案設置應基本一致,且保證在整個臨床試驗過程中遵循預定的方案實施,不可隨意改動。整個試驗過程應在臨床研究機構的實驗室內并由本實驗室的技術人員操作完成,申報單位的技術人員除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外,不得隨意干涉實驗進程,尤其是數據收集過程。

    試驗方案中應確定嚴格的病例納入/排除標準,任何已經入選的病例再被排除出臨床研究都應記錄在案并明確說明原因。在試驗操作過程中和判定試驗結果時應采用盲法以保證試驗結果的客觀性。臨床試驗中所涉及的樣本類型應與產品說明書一致,且不應超越參比試劑對樣本類型的檢測要求,如果選擇了參比試劑適用樣本類型以外的樣本,則應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對額外的樣本類型進行驗證。

    開展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申請人應當按照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的類別、風險、預期用途等特性,組織制定科學、合理的臨床試驗方案。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一般信息(包括產品信息、臨床試驗開展的時間和人員等相關信息、申請人相關信息等)。

    (2)臨床試驗的背景資料。

    (3)試驗目的。

    (4)試驗設計。

    (5)評價方法。

    (6)統計方法。

    (7)對臨床試驗方案修正的規定。

    (8)臨床試驗涉及的倫理問題和說明、《知情同意書》文本(如有)。

    (9)數據處理與記錄保存。

    (10)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4.研究對象的選擇

    選擇具有特定癥狀/體征人群作為研究對象。注冊申請人在建立病例納入標準時,樣本濃度應覆蓋考核試劑檢測范圍,盡可能均勻分布。D-二聚體檢測樣本通常為血漿,總體樣本數不少于200例,正常值樣本不少于30%。樣本中待測物濃度應覆蓋待評試劑線性范圍。

    申報的樣本類型均應在臨床試驗中進行驗證。如產品發生涉及檢測條件優化、增加與原樣本類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樣本類型等變更事項,臨床樣本總數至少為100例,并在至少2家(含2家)臨床試驗機構開展臨床試驗;變更抗體等主要原材料的供應商、參考區間的變化及增加臨床適應癥等變更事項,應根據產品具體變更情況,酌情增加臨床試驗總樣本數。

    血漿應明確抗凝劑的要求、離心速度及時間要求、存貯條件、可否凍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樣本。試驗中,盡可能使用新鮮樣本,避免貯存。

    方案中需要增加陰性預測率的驗證,方法依據YY/T 1240—2014《D-二聚體定量測定試劑盒》中附錄中要求。

    5.統計學分析

    對臨床試驗結果的統計應選擇合適的統計方法,如相關分析、線性回歸、絕對偏倚圖和相對偏倚圖等。建議統計學負責人選擇合理的統計學方法進行分析,統計分析應可以證明兩種方法的檢測結果無統計學差異。在臨床研究方案中應明確統計檢驗假設,即評價考核試劑與參比試劑是否等效的標準。

    6.結果差異樣本的驗證

    對于比較研究試驗中測定結果不符的樣本,應采用“金標準”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復核,以便對臨床試驗結果進行分析。如無需復核,應詳細說明理由。

    7.臨床試驗總結報告撰寫

    根據《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的要求,臨床試驗報告應該對試驗的整體設計及各個關鍵點給予清晰、完整的闡述,應該對整個臨床試驗實施過程、結果分析、結論等進行條理分明的描述,并應包括必要的基礎數據和統計分析方法。

    申請人或臨床試驗牽頭單位應對各臨床試驗機構的報告進行匯總,并完成臨床試驗總結報告。

    7.1首篇

    首篇是每份臨床試驗報告的第一部分,所有臨床試驗報告均應包含該部分內容。

    7.1.1封面標題

    包括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的通用名稱、試驗開始日期、試驗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簽名)、臨床試驗機構(蓋章)、統計學負責人簽名及單位蓋章、申請人(蓋章)、申請人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報告日期、原始資料保存地點。

    7.1.2目錄

    列出整個臨床試驗報告的內容目錄和對應頁碼。

    7.1.3研究摘要

    對臨床試驗情況進行簡單的介紹。

    7.1.4試驗研究人員

    列出臨床試驗主要研究人員的姓名、單位、在研究中的職責及其簡歷(列于附件中),主要研究人員包括主要研究者及各單位的主要參加人員、統計學負責人、臨床試驗報告的撰寫人。

    7.1.5縮略語

    臨床試驗報告中所用的縮略語的全稱。

    7.2正文內容和報告格式

    7.2.1基本內容

    介紹與臨床試驗產品有關的背景情況:包括①被測物的來源、生物及理化性質;②臨床預期使用目的,所針對的目標適應癥人群,目前針對該適應癥所采用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等;③所采用的方法、原理、技術要求等;④國內外已批準上市產品的應用現狀等。說明申請人和臨床試驗機構間的合作關系。

    7.2.2研究目的

    說明本臨床試驗所要達到的目的。

    7.2.3試驗管理

    對試驗管理結構的描述。

    管理結構包括主要研究者、主要參加人員、實驗室質量控制情況、統計/數據管理情況以及試驗中發生的問題及其處理措施等。

    7.2.4試驗設計。

    7.2.4.1試驗總體設計及方案的描述。

    試驗的總體設計和方案的描述應清晰、簡潔,必要時采用圖表等直觀的方式。試驗進行時方案修改的情況和任何方案以外的信息來源也應詳細敘述。應包括:

    ①臨床試驗的整體管理情況、臨床研究單位選擇、臨床主要研究人員簡介等基本情況介紹。

    ②病例納入/排除標準、不同年齡段人群的預期選擇例數及標準。

    ③樣本類型,樣本的收集、處理及保存等。

    ④統計學方法、統計軟件、評價統計結果的標準。

    7.2.4.2試驗設計及試驗方法選擇。

    試驗設計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樣本量及樣本量確定的依據。

    ②樣本選擇依據、入選標準、排除標準和剔除標準。

    ③樣本采集、保存、運輸方法等。

    ④對比試劑的確立。

    ⑤臨床試驗用所有產品的名稱、規格、來源、批號、效期及保存條件,參比試劑的注冊情況。

    ⑥質量控制方法。對質量控制方法進行簡要的闡述。試驗人員培訓、儀器日常維護、儀器校準、質控品運行情況,對檢測精密度、質控品回收(或測量值)、抽查結果評估。

    ⑦臨床試驗數據的統計分析方法。應注重與比對試劑是否有統計學差異。

    a.數據預處理、差異數據的重新檢測或第三方驗證以及是否納入最終數據統計、對異常值或缺失值的處理、研究過程中是否涉及對方案的修改。

    b.定量值相關性和一致性分析。

    用回歸分析驗證兩種試劑結果的相關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給出回歸分析的擬合方程,其中:y是考核試劑結果,x是參比試劑結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軸截距,R2是判定系數,同時應給出b的95%(或99%)置信區間,定量值結果應無明顯統計學差異。

    ⑧具體試驗過程,樣本檢測、數據收集、樣本長期保存、結果不一致樣本的校驗等。

    ⑨試驗過程中方案的修改。

    一般情況下,臨床試驗方案不宜更改。試驗過程中對方案的任何修改均應說明,對更改的時間、理由、更改過程及有無備案進行詳細闡述并論證其對整個研究結果評價的影響。

    7.2.5臨床試驗結果及分析。

    7.2.6討論和結論。對總體結果進行總結性描述并簡要分析試驗結果,對本次臨床研究有無特別說明,最后得出臨床試驗結論。

    7.3有關臨床試驗中特別情況的說明。

    7.4附件。

    7.4.1臨床試驗中所采用的其他試驗方法或其他診斷試劑產品的基本信息,如試驗方法、診斷試劑產品來源、產品說明書及注冊批準情況。

    7.4.2臨床試驗中的所有試驗數據,需由臨床試驗操作者、復核者簽字,臨床試驗機構蓋章(封面蓋章和騎縫章)。

    7.4.3主要參考文獻。

    7.4.4主要研究者簡歷。

    7.4.5申請人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等。

    (八)產品技術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和《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的相關規定。如已有相應的國家/行業標準發布,則企業技術要求的要求不得低于其相關要求。目前該產品可依據的國家或行業標準有GB/T 26124—2011《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盒)》、YY/T 1255—2015《免疫比濁法檢測試劑(盒)(透射法)》、YY/T 1240—2014《D-二聚體定量檢測試劑(盒)》,其中在YY/T 1240—2014標準中的陰性預測率指標可以在臨床評價時進行驗證,不推薦列入技術要求指標中。

    作為定量檢測試劑,D-二聚體檢測產品的注冊檢測應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標:外觀、裝量、空白限、測試區間或線性范圍、重復性、準確度、批間差等。各性能指標的檢驗方法應清晰明了且具可操作性。

    下面就技術要求中涉及的相關內容作簡要敘述。

    1.產品型號/規格及其劃分說明

    明確試劑的組成及規格。

    2.性能指標

    2.1外觀

    外觀應符合如下要求:

    2.1.1試劑盒外觀整潔,文字符號標識清晰。

    2.1.2緩沖液應為透明溶液,無沉淀或絮狀物。

    2.1.3乳膠試劑應為均勻乳濁液(干粉試劑復溶后應達到此要求)。

    2.2裝量

    液體試劑的裝量應不少于標示值。

    2.3空白限

    應符合企業規定要求。

    2.4測試區間或線性范圍

    2.4.1線性區間內,線性相關系數r應大于0.980。線性區間至少涵蓋生產企業提供的用于排除靜脈血栓臨界值的1/2—4倍的臨床標本測定值。

    2.4.2應規定線性偏差,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線性區間的不同分段以絕對偏差或相對偏差表示。

    2.5重復性

    用正常質控血漿重復測試所得結果的變異系數(CV)應不大于15%,用高值質控異常血漿重復測試所得結果的變異系數(CV)應不大于10%。

    2.6批間差

    用質控血漿重復測試不同批號試劑盒,正常血漿重復測試所得結果的變異系數(CV)應不大于15%,用高值質控異常血漿重復測試所得結果的變異系數(CV)應不大于15%。

    2.7準確度

    應規定準確度要求。(按相對偏差、回收實驗、比對實驗優先順序)

    2.8穩定性

    應規定產品有效期,取到效期后一定時間內的樣品檢測試劑空白限、線性、重復性、準確性,應符合規定要求。

    3.檢驗方法

    3.1外觀

    目測檢查,應符合2.1的要求。

    3.2裝量

    用適用的通用量具測量,應符合2.2的要求。

    3.3空白限

    用試劑測試空白樣本,重復測試20次,計算20次測試結果的平均值X和標準差SD,X+2SD應不大于空白限值。

    3.4測試區間或線性范圍

    用接近D-二聚體測試區間上限的高濃度樣本和緩沖液稀釋成至少5個稀釋濃度(xi),每個稀釋濃度測試3次,分別求出測定結果的均值(yi)。以稀釋濃度(xi)為自變量,以測定結果均值(yi)為因變量求出線性回歸方程。按公式(4)計算線性回歸的相關系數(r)。所得結果應符合2.4的要求。

    D-二聚體測定試劑(免疫比濁法)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9號)(圖3)

    將稀釋濃度xi代入線性回歸方程,計算yi測試均值與相應估計值的相對偏差。

    3.5重復性

    在重復性條件下,用正常質控血漿和異常質控血漿分別重復測試10次,并計算測量值的平均值()和標準差(SD)。按公式(5)計算變異系數(CV)。所得結果應符合2.5的要求。

    D-二聚體測定試劑(免疫比濁法)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9號)(圖4)

    式中:

    CV—變異系數

    SD—標準差

    x—測量值得平均值

    3.6批間差

    用正常質控血漿和異常質控血漿分別測試3個不同批號的試劑,每個批號測試10次,計算兩個水平測量值的平均值(x)和標準差(SD)。按公式(3)計算變異系數(CV)。所得結果應符合2.4.2的要求。

    3.7準確度

    方法見(四)分析性能評估資料部分,結果符合2.7的要求。

    3.8穩定性

    取到效期后一定時間內的產品,按照空白限、線性、重復性、準確性檢測方法進行檢測,應符合2.8的要求。

    如注冊單元中包含校準品或質控品,其性能指標的檢驗方法應在技術要求中予以描述。應當包括準確度、均勻性、開瓶/復溶穩定性的檢驗方法的詳細描述。

    (九)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要求,首次申請注冊的第二類產品應該在具有相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和承檢范圍的醫療器械檢測機構進行注冊檢測。承接注冊檢測的機構在出具檢測報告的同時,應出具相應的檢測預評價表,預評價表在提交注冊資料時應隨注冊檢測資料時一并提交。

    (十)產品說明書

    產品說明書承載了產品預期用途、試驗方法、檢測結果解釋以及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是指導實驗室工作人員正確操作、臨床醫生針對檢驗結果給出合理醫學解釋的重要依據。因此,產品說明書是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在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的第十條、第十一條前提下,結合《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的要求,以申報產品為基礎,以研究結果為依據,對D-二聚體測定試劑說明書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說明,以指導注冊申報人員更合理地完成說明書編制。

    1.【產品名稱】

    試劑名稱由三部分組成:被測物名稱、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D-二聚體測定試劑盒(免疫比濁法)。名稱中不應當出現定性/定量等內容。

    2.【包裝規格】

    2.1應與產品技術要求包裝規格一致。

    2.2應能清晰地描述出試劑盒的構成,不得出現試劑盒的組成成分與包裝規格中描述不一致的情況。

    2.3應注明可測試的樣本數或裝量,如××測試/盒、××mL。

    2.4如不同包裝規格有與之特定對應的機型,則應同時明確適用機型。

    3.【預期用途】

    3.1第一段說明試劑盒用于體外定量測定血漿中D-二聚體的含量。

    3.2第二段應強調臨床適應癥(可使用不同的描述方式):①D-二聚體是在交聯纖維蛋白降解中的一個特征性產物,在深靜脈血栓、肺栓塞、彌散性血管內凝血、重癥肝炎等疾病中升高。②可作為溶栓治療的有效觀察指標。③陳舊性血栓患者并不升高。

    4.【檢驗原理】

    應詳細闡明試劑的工作原理,D-二聚體測定采用膠乳免疫比濁法原理:樣本中的D-二聚體與抗人D-二聚體單克隆抗體膠乳增強顆粒發生抗原抗體反應,產生凝集以致濁度上升。在一定波長下,通過測試濁度引起光散射或透射的改變而求出樣本中D-二聚體的含量。

    5.【主要組成成分】

    5.1說明試劑盒包含組分的名稱信息,如果對于正確的操作或使用者理解其用途很重要,應詳細說明。對于多組分試劑盒,明確說明不同批號試劑盒中各組分是否可以互換。

    5.2如注冊單元含校準品或質控品也應對主要組成成分及生物學來源進行相應說明,校準品需注明其定值及溯源性。溯源性應寫明溯源的最高級別,包括標準物質或參考物的發布單位及編號。

    如:校準品為D-二聚體凍干品,校準品具有批特異性,每批定值,定值見瓶簽標示,量值可溯源至公司內部參考物質。

    質控品需注明靶值范圍,如靶值范圍為批特異,可注明批特異,并附單獨的靶值單。

    6.【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6.1對試劑盒的效期穩定性、開瓶穩定性等信息做詳細介紹,包括環境溫度、避光條件等。如注冊單元含校準品或質控品且其形態為干粉(包含試劑為凍干粉狀態),則應對復溶后的儲存條件、穩定性做詳細介紹。如試劑需要配制,則應對配制后的試劑的儲存條件、穩定性做詳細介紹。

    6.2保存溫度不應有模糊表述,如“常溫”、“室溫”,應直接以℃為單位。小于3個月的穩定期限應以日或小時為單位,大于或等于3個月的穩定期限應以月為單位。

    6.3如試劑盒各組分的穩定性不一致,則應對各組分的儲存條件和有效期分別進行描述。

    6.4對于可以冷凍的試劑應注明凍融次數限制。

    6.5增加“生產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見標簽”的字樣。

    7.【適用機型】

    注明所適用的儀器類型,應細化到型號。如需要可提供與儀器有關的信息以指導用戶操作。

    寫明具體型號,避免“系列”。

    8.【樣本要求】

    應在以下幾方面進行說明:

    8.1適用的樣本類型。

    8.2在樣本收集過程中的特別注意事項。

    8.3為保證樣本各組分穩定所必需的抗凝劑或保護劑等。

    8.4已知的干擾物。

    8.5能夠保證樣本穩定的儲存、處理和運輸方法。

    9.【檢驗方法】

    詳細說明試驗操作的各個步驟,包括:

    9.1試劑配制:各試劑組分的稀釋、混合及其他必要的程序。

    9.2應滿足的試驗條件:如pH、溫度、時間、儀器波長等以及試驗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9.3校準程序(如有):應說明校準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推薦的校準周期,以及何種情況須重新校準。

    9.4質量控制程序:應說明質控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對質控結果的必要解釋以及推薦的質控周期等。

    9.5試驗結果的計算或讀取,包括對每個系數及對每個計算步驟的解釋。如果可能,應舉例說明。

    10.【參考區間】

    簡要說明陽性判斷值或者參考區間的確定方法。

    建議注明以下字樣“由于地理、人種、性別及年齡等差異,建議各實驗室建立自己的參考值(范圍)”。

    D-二聚體參考區間的確定對于靜脈血栓形成的排除診斷至關重要。應以可獲得深靜脈血栓形成診斷最佳敏感性或陰性預測值作為臨界值的判斷指標。

    11.【檢驗結果的解釋】

    應根據其臨床意義對可能出現的結果進行合理的解釋。

    說明試劑盒的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對患者的臨床診治應結合其癥狀/體征、病史、其他實驗室檢查等情況綜合考慮。

    說明在何種情況下應對樣本進行重復測試,以及在重復測試時需要采取的樣本處理方式。

    由于不同試劑所檢測的抗原決定簇的差異導致結果不具可比性。

    強調當檢測結果超過線性范圍時是否適用稀釋檢測的處理方式。如不適用,應說明。如適用,說明最大稀釋倍數,并提供獲得最大稀釋倍數的研究資料。

    D-二聚體是繼發性纖溶亢進診斷的重要依據,是機體活動性血栓形成的特異性分子標志物。其報告的兩種形式DDU和FEU之間不能轉換。

    D-D陰性患者(假陰性),仍有極少數患者伴靜脈血栓,其原因是:①血栓體積很小、遠端小血栓;②放射線、超聲檢查出現假陽性;③臨床表現與標本采集時間相隔太長;④纖溶活性降低。

    孕婦D-D值隨著妊娠期的發展逐漸升高,可高至基礎值的3—4倍,故結果判斷時尤其引起注意。妊娠期發生VTE,可干擾D-D排除VTE的有效性。若D-D結果陰性,仍有排除VTE的價值。

    D-D檢測對抗凝治療的監測:抗凝治療過程中(3—6個月),D-D值逐漸減低。若停用抗凝劑,D-D值水平正常則對復發VTE有較高的陰性預測值(NPV),所以D-D檢測對監測抗凝治療有指導意義。

    12.【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明確常見干擾物質對檢測結果的影響,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對特殊干擾物進行說明,并注明可接受的最高限值,不應使用模糊的描述方式。不建議使用存在明顯干擾物如乳糜、黃疸等樣本。

    試劑盒的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不能單獨作為確診或排除病例的依據,為達到診斷目的,此檢測結果要與臨床檢查、病史和其他的檢查結果結合適用。

    13.【產品性能指標】

    13.1陰性預測率

    用于靜脈血栓排除時,結合臨床診斷的驗前概率進行D-二聚體定量檢測,其陰性預測率應不低于97%。

    13.2測試區間或線性

    在測試區間內,線性相關系數r應大于0.980;

    測試區間至少涵蓋生產企業提供的用于排除靜脈血栓臨界值的1/2—4倍的臨床標本測定值。

    如對線性范圍內的偏差進行分段評估,說明線性分界點及分界點兩側象限各自的偏差評價方式及偏差允許范圍。

    13.3重復性

    用正常質控血漿重復測試所得結果的變異系數(CV)應不大于15%,用高值質控異常血漿重復測試所得結果的變異系數(CV)應不大于10%。

    13.4批間差

    用質控血漿重復測試不同批號試劑盒,正常血漿重復測試所得結果的變異系數(CV)應不大于15%,用高值質控異常血漿重復測試所得結果的變異系數(CV)應不大于15%。

    13.5準確度以相對偏差、回收率或比對實驗結果的相關系數、斜率及偏差表示。

    14.【注意事項】

    14.1應明確“本品僅用于體外診斷”。

    14.2如該產品含有人源或動物源性物質,應給出具有潛在感染性的警告。

    說明不同分析系統間的檢測結果可能存在的差異。

    說明對所有樣本和反應廢棄物都應視為傳染源對待。

    14.3說明檢測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說明書提供的操作步驟及相關實驗室規范要求進行操作,否則可能對結果造成的影響。

    14.4說明樣本處理后放置時間對檢測結果的影響。

    14.5說明質控檢測結果對臨床檢測結果的重要性。

    14.6其他需要說明的注意事項。

    15.【標識的解釋】

    如有圖形或符號,請解釋其代表的意義??蓞⒖枷嚓P標準:YY/T 0466.1—2016。

    16.【參考文獻】

    注明引用參考文獻,其書寫應清楚、易查詢且格式規范統一,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17.【基本信息】

    17.1境內體外診斷試劑

    17.1.1注冊人與生產企業為同一企業的,按以下格式標注基本信息:注冊人/生產企業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售后服務單位名稱,聯系方式,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

    17.1.2委托生產的按照以下格式標注基本信息:注冊人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售后服務單位名稱,聯系方式,受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

    17.2進口體外診斷試劑

    按照以下格式標注基本信息:注冊人/生產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聯系方式,售后服務單位名稱,聯系方式,代理人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

    18.【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應當寫明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19.【說明書核準日期及修改日期】

    應注明該產品說明書的核準日期。如曾進行過說明書的變更申請,還應該同時注明說明書的修改日期。

    三、審查關注點

    (一)關注檢驗報告中檢測結果的報告方式,D-二聚體的結果報告方式分為兩種:FEU—纖維蛋白原當量單位和DDU—D-二聚體單位。應直接采用生產企業提供的單位,不應進行兩個單位的轉換。

    (二)關注產品技術要求及說明書中性能指標的確定,由于適用機型不同,試劑性能指標等方面存在差異,審查時予以關注。如適用機型包含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則需要根據GB/T 26124—2011《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盒)》、YY/T 1255—2015《免疫比濁法檢測試劑(盒)(透射法)》增加分析靈敏度、準確度等性能指標。如僅適用凝血分析儀,可依據YY/T 1240—2014《D-二聚體定量檢測試劑(盒)》考核性能指標。

    (三)關注臨床試驗所采用的樣本類型、樣本量及臨床研究單位的選擇、對比試劑的選擇、統計方法及研究結果、臨床方案及報告撰寫的格式等是否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對相關內容的規定。

    (四)由于陰性預測率屬于臨床性能指標,注冊檢測過程存在一定的難度,因此本指導原則不推薦在注冊檢測中驗證,可在臨床評價中進行。如注冊人未在產品技術要求中對該指標進行描述或給出指標,則應關注其臨床研究報告。另外此指標需在說明書中進行描述。

    (五)說明書中預期用途、儲存條件及有效期、檢驗方法、參考區間、產品性能指標、抗干擾能力等描述應分別與臨床評價資料、穩定性研究資料、主要生產工藝和反應體系研究資料、參考范圍研究資料、分析性能評估資料的研究結論相一致。

    四、編寫單位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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