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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載脂蛋白B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9號)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18-01-16 閱讀量:

    附件:載脂蛋白B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9號).doc

    載脂蛋白B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載脂蛋白B測定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載脂蛋白B測定試劑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載脂蛋白B測定試劑為透射比濁法(ITA),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動、半自動生化分析儀或分光光度計,用于體外定量測定人血清和/或血漿中的載脂蛋白B的含量。不包括免疫散射比濁法。

    依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的通知》(食藥監械管〔2013〕242號),載脂蛋白B測定試劑盒管理類別為二類,分類代號為6840。

    目前載脂蛋白B的測試方法主要為免疫比濁法,血清或血漿中載脂蛋白B與試劑中的特異性抗人載脂蛋白B抗體相結合,形成不溶性免疫復合物而產生濁度。在340nm處測定吸光度,吸光度變化與標本中載脂蛋白B的濃度成正相關。

    二、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一)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產品預期用途、臨床意義、產品描述、方法學特征、生物安全性評價、研究結果總結以及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等內容,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和《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的相關要求。相關描述應至少包含如下內容:

    1.產品預期用途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癥背景情況

    載脂蛋白B(ApoB)主要在肝臟合成,是低密度脂蛋白(LDL)的主要結構蛋白,并作為LDL受體的配體,可調節LDL從血漿中的清除速率。血液中ApoB的測定值直接反應LDL含量。

    ApoB水平高低的臨床意義與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DL-C)相似,是各項血脂指標中較好的動脈硬化標志物。在少數情況下,可出現高ApoB血癥而LDL-C正常的情況,提示血液中存在較多小而密的LDL,測定ApoB更有優勢。在對高ApoB血癥的冠心病患者實施藥物干預實驗中表明,降低ApoB水平可以減少冠心病發病及促進粥樣斑塊的消退。此外,ApoB增高也常見于腎病綜合征、未控制的糖尿病、活動性肝炎和肝功能低下患者。

    注:若注冊申報產品聲稱臨床意義超出此內容范圍,應提供相關文獻或臨床研究依據。

    2.產品描述

    包括產品所采用的技術原理,主要原材料的來源及制備方法,主要生產工藝過程及關鍵控制點,質控品、校準品的制備方法、賦值過程及量值溯源情況。

    3.有關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說明

    體外診斷試劑中的主要原材料,如果采用動物、病原體、人源的組織或體液等生物材料經處理或添加某些物質制備而成,應當提供相應的說明文件,證明其在運輸、使用過程中對使用者和環境是安全的,并對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滅活等試驗方法進行說明。人源性材料需對有關傳染?。℉IV、HBV、HCV等)病原體檢測予以說明,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4.有關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

    5.其他

    包括同類產品在國內外批準上市的情況。相關產品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及臨床應用情況,申請注冊產品與國內外同類產品的異同等。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例如抗原、抗體及其他主要原料等)的選擇、制備、質量標準及實驗驗證有關研究資料;質控品(如產品包含)、校準品(如產品包含)原料選擇、制備、定值過程及試驗資料;校準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體溯源鏈、實驗方法、數據及統計分析等詳細資料。

    (三)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主要工藝包括:配制、分裝等描述及確定依據,應包含產品的工藝流程圖、關鍵工序及特殊工序的控制要求;反應體系包括樣本采集及處理、樣本要求、反應所需物質用量(校準品、樣本、抗體等)、反應條件(溫度、時間等)等研究資料。

    (四)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1.基本要求

    (1)概述:簡單描述試劑的反應方法、試劑研制或優化的起始時間,性能評估的目的。

    (2)列舉性能評估所引用的相關標準和資料。

    (3)性能評估使用試劑的組成、包裝規格、批號、有效期、注冊證信息(如有)。

    (4)校準品、質控品的生產企業名稱、批號、有效期、注冊證信息。

    (5)使用的儀器名稱、型號;測定原理及該儀器的反應參數。

    2.性能評估

    具體內容應至少提供3個批次試劑的分析性能評估資料,包括具體的研究方法、試驗數據、統計方法、研究結論等。性能評估時最好將試劑和所選用的校準品、質控品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價,評估整個系統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性能評估應至少包括準確度、試劑空白吸光度、精密度、線性范圍、分析特異性(抗干擾能力)、分析靈敏度、其他影響檢測的因素等。

    (1)準確度

    對測量準確度的評價依次包括:與國家標準品(和/或國際標準品)的偏差分析、企業參考品測試、比對試驗等方法。(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理方法進行研究)

    a.與國家(國際)標準品的偏差分析

    該研究項目已有相應國家(國際)標準品,優先使用國家(國際)標準品進行驗證,重點觀察對相應標準品檢測結果的偏差情況。

    b.企業參考品測試

    對企業參考品進行檢測,其測量結果的相對偏差應不超過±10%。

    c.比對試驗

    采用參考方法或國內/國際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具有溯源性的已上市同類試劑,與擬申報試劑同時檢測一批臨床樣本(至少40例樣本),從測定結果間的差異了解擬申報試劑與參考方法(同類試劑)對比試劑間的偏倚。如偏倚在允許的誤差范圍內,說明擬申報試劑與參考方法(同類試劑)對臨床樣本測定結果基本一致,對同一份臨床樣本的醫學解釋不會產生差異。

    在實施方法學比對前,應分別對擬申報試劑和對比試劑進行初步評估,只有在確認兩者都分別符合各自相關的產品技術要求后方可進行比對試驗。方法學比對時應注意質量控制、樣本類型、濃度分布范圍并對結果進行合理的統計學分析。其中,濃度分布應覆蓋產品的可報告范圍。

    (2)試劑空白吸光度

    用指定空白樣品測試ApoB試劑。在測定分析儀設定參數下,記錄主波長下測試反應完成后的吸光度(A),測試結果即為試劑空白吸光度測定值,試劑空白吸光度不低于行業標準。

    注:空白樣本可以是純水樣本、生理鹽水、零校準液等。

    (3)精密度

    測量精密度的評估應至少包括生理和病理兩個濃度水平的樣本進行,分別評估重復性、批間差。

    測量精密度的評價方法并無統一的標準可依,可根據不同的試劑特征或申請人的研究習慣進行,建議參考CLSI EP15—A3。

    (4)分析靈敏度

    用已知濃度的樣品進行測試,記錄在試劑盒規定參數下產生的吸光度改變。換算為n單位吸光度差值(ΔA),即為本產品的分析靈敏度。

    (5)線性范圍

    建立試劑線性范圍所用的樣本基質應盡可能與臨床實際檢測的樣本相似,理想的樣本為分析物濃度接近預期測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且應充分考慮多倍稀釋對樣本基質的影響。

    超出線性范圍的樣本如需稀釋后測定,應作相關研究,明確稀釋液類型及最大可稀釋倍數,研究過程應注意基質效應影響,必要時應提供基質效應研究有關的資料。

    (6)分析特異性

    應明確已知干擾因素對測定結果的影響:可采用回收實驗對不同濃度的溶血、黃疸、脂血對檢測結果的影響進行評價,干擾物濃度的分布應覆蓋人體生理及病理狀態下可能出現的物質濃度,明確干擾物質影響的最大濃度。藥物干擾的研究可根據需要由申請人選擇是否進行或選擇何種藥物及其濃度進行。

    (7)其他需注意問題

    a.不同適用機型的反應條件應分別評估。

    不同樣本類型(血清和血漿)應分別進行分析性能評估。對于血漿樣本,確認最適的抗凝劑或明顯干擾檢測結果的抗凝劑。

    b.校準品溯源及質控品賦值

    應參照GB/T 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 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業(工作)校準品及試劑盒配套校準品定值及不確定度的研究資料,提供質控品賦值及其靶值范圍確定的研究資料。

    c.包裝規格

    注冊申請包含不同的包裝規格,需要對不同包裝規格進行分析或驗證。如不同的包裝規格產品間存在性能差異,提交每個包裝規格產品項目評估的試驗資料及總結;如不同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的詳細說明。

    (五)參考區間確定資料

    提供參考區間確定所采用的樣本來源、確定方法及詳細的試驗資料,建議參考CLSI/NCCLS C28—A3C。研究結論應與產品說明書【參考區間】的相應描述保持一致。

    (六)穩定性研究資料

    穩定性研究資料主要涉及兩部分內容,申報試劑的穩定性和適用樣本的穩定性研究。這里主要指試劑的穩定性,通常包括保存期穩定性(有效期)、開瓶穩定性、復溶穩定性(如有)等(各3個批次)。申請人應至少提供保存期穩定性和開瓶穩定性、干粉試劑同時應提供復溶穩定性研究資料。穩定性研究資料應包括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具體的實施方案、詳細的研究數據以及結論,應涵蓋產品中受穩定性影響的性能指標(如準確度、線性范圍、重復性、試劑空白吸光度等)。

    保存期穩定性研究,應提供至少3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資料。

    試劑穩定性和樣本穩定性兩部分內容的研究結果均應在說明書【儲存條件及有效期】和【樣本要求】兩項中進行詳細說明。樣本在不同儲存條件下的穩定性期限若有相關文獻中已明確說明,亦可作為依據。

    (七)生產及自檢記錄

    提供連續三批產品生產及自檢記錄的復印件。

    (八)臨床評價資料

    臨床評價資料應符合《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的要求,同時評價資料的形式應符合《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中臨床評價資料有關的規定。根據《關于發布第三批免于進行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7年第170號),載脂蛋白B測定試劑可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申請人可依照《總局關于發布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資料基本要求(試行)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7年第179號)開展評價。申請人如無法按要求對“目錄”中產品進行臨床評價,應進行臨床試驗。

    臨床試驗中的基本要求:

    1.研究方法

    選擇境內已批準上市的性能不低于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的同類產品作為對比試劑,采用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與之進行對比試驗研究,證明本品與已上市產品等效。

    2.臨床試驗機構的選擇

    應選擇至少兩家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的臨床試驗機構,臨床試驗機構實驗操作人員應有足夠的時間熟悉檢測系統的各環節(試劑、質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評價方案。在整個實驗中,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和對比試劑都應處于有效的質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證試驗數據的準確性及可重復性。

    3.臨床試驗方案

    臨床試驗實施前,研究人員應從流行病學、統計學、臨床醫學、檢驗醫學等多方面考慮,設計科學合理的臨床研究方案。各臨床研究機構的方案設置應保持一致,且保證在整個臨床試驗過程中遵循預定的方案實施,不可隨意改動。整個試驗過程應在臨床研究機構的實驗室內并由本實驗室的技術人員操作完成,申報單位的技術人員除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外,不得隨意干涉實驗進程,尤其是數據收集過程。

    試驗方案中應確定嚴格的病例納入/排除標準,任何已經入選的病例再被排除出臨床研究都應記錄在案并明確說明原因。在試驗操作過程中和判定試驗結果時應采用盲法以保證試驗結果的客觀性。各臨床試驗機構選用的對比試劑及所用機型應保持一致,以便進行合理的統計學分析。另外,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的樣本類型應與產品說明書一致,且不應超越對比試劑對樣本類型的檢測要求,如果選擇了對比試劑適用樣本類型以外的樣本,則應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對額外的樣本類型進行驗證。

    開展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申請人應當按照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的類別、風險、預期用途等特性,組織制定科學、合理的臨床試驗方案。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一般信息(包括產品信息、臨床試驗開展的時間和人員等相關信息、申請人相關信息等)。

    (2)臨床試驗的背景資料。

    (3)試驗目的。

    (4)試驗設計。

    (5)評價方法。

    (6)統計方法。

    (7)對臨床試驗方案修正的規定。

    (8)臨床試驗涉及的倫理問題和說明、《知情同意書》文本(如有)。

    (9)數據處理與記錄保存。

    (10)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4.研究對象選擇

    臨床試驗應選擇具有特定癥狀/體征人群作為研究對象。申請人在建立病例納入標準時,應考慮到不同人群的差異,盡量覆蓋各類適用人群。在進行結果統計分析時,建議對各類人群分別進行數據統計分析??傮w樣本數不少于200例,異常值樣本數不少于60例,樣本中待測物濃度應覆蓋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線性范圍,且盡可能均勻分布。

    實驗中,盡可能使用新鮮樣本,如需貯存,應明確貯存條件及能否凍融;血漿應明確抗凝劑的要求。

    申報的樣本類型均應在臨床試驗中進行驗證。如果聲稱同時適用于血清和血漿樣本,可完成一個樣本類型(血清或血漿)不少于200例的臨床研究,同時可選至少100例同源樣本進行血漿和血清比對研究,其中不同濃度樣本分布情況與總例數中分布情況應一致。

    如產品發生涉及檢測條件優化、增加與原樣本類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樣本類型等變更事項,臨床樣本總數至少為100例,并在至少兩家臨床試驗機構開展臨床試驗;變更主要原材料的供應商、參考區間及增加臨床適應癥等變更事項,應根據產品具體變更情況,酌情增加臨床試驗總樣本數。

    5.統計學分析

    對臨床試驗結果的統計應選擇合適的統計方法,如相關分析、線性回歸、一致性分析、絕對偏倚/偏差及相對偏倚/偏差分析等。對于對比實驗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對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和對比試劑兩組檢測結果的相關及線性回歸分析,應重點觀察相關系數(r值)或判定系數(R2)、回歸擬合方程(斜率和y軸截距)等指標。結合臨床試驗數據的正/偏態分布情況,建議統計學負責人選擇合理的統計學方法進行分析,統計分析應可以證明兩種方法的檢測結果無明顯統計學差異。在臨床研究方案中應明確統計檢驗假設,即評價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與對比試劑是否等效的標準。

    6.結果差異樣本的驗證

    對于比較研究試驗中測定結果不符的樣本,應采用“金標準”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復核,以便對臨床試驗結果進行分析。如無需復核,應詳細說明理由。

    7.臨床試驗總結報告撰寫

    根據《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的要求,臨床試驗報告應該對試驗的整體設計及各個關鍵點給予清晰、完整的闡述,應該對整個臨床試驗實施過程、結果分析、結論等進行條理分明的描述,并應包括必要的基礎數據和統計分析方法。申請人或臨床試驗牽頭單位應對各臨床試驗機構的報告進行匯總,并完成臨床試驗總結報告。

    (九)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申請人應考慮產品壽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從預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錯誤、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已知及可預見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對患者風險的估計進行風險分析,應符合YY/T 0316—2016《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要求。

    (十)產品技術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和《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的相關規定。產品技術要求的性能指標應不低于行業標準YY/T 1421—2016《載脂蛋白B測定試劑(盒)》有關技術指標的要求。

    1.主要性能指標

    1.1外觀

    應當包括試劑的外觀。

    1.2裝量

    試劑裝量應不少于標示裝量或規定限

    1.3試劑空白吸光度

    在37℃、340nm、1cm光徑條件下,用試劑設定的反應參數測試空白樣本,記錄試劑吸光度值(A),建議試劑空白吸光度應不大于0.15。

    1.4分析靈敏度

    用已知濃度(1.00±0.50)g/L的樣本測試試劑,記錄試劑(盒)在規定的參數下的吸光度差值。換算為1.00g/L載脂蛋白B的吸光度差值(ΔA),應不小于0.15。

    1.5線性區間

    試劑線性區間應覆蓋[0.40,2.00]g/L

    1.5.1線性相關系數(r)應不小于0.990。

    1.5.2[0.40,2.00]g/L區間內,線性偏差應不超過±10%。

    用接近線性區間下限的低濃度樣品稀釋接近線性區間上限的高濃度樣品,混合成至少5個有效稀釋濃度(xi),分別測試試劑,每個稀釋濃度測試3次,分別求出測定結果的均值(yi)。以稀釋濃度(xi)為自變量,以測定結果均值(yi)為因變量求出線性回歸方程。按公式(1)計算線性回歸的相關系數(r)。

    載脂蛋白B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9號)(圖1)

    稀釋濃度(xi)代入線性回歸方程,計算yi的估計值及yi與估計值的相對偏差。

    1.6精密度

    1.6.1重復性

    在重復性條件下,用已知濃度的質控品或血清樣本,重復測試至少10次,分別計算測量值的平均值()和標準差(SD)。計算變異系數(CV)應不大于3%。

    1.6.2批內瓶間差(適用于干粉或凍干試劑)

    用線性范圍內的樣本或質控品測試同一批號的10瓶待檢試劑,并計算10個測量值的平均值(1)和標準差(s1)。

    用線性范圍內的樣本或質控品對相同批號的1個待檢試劑重復測試10次,計算結果的均值(2)和標準差(s2)。按公式(2)、(3)計算瓶間差的變異系數(CV),批內瓶間差均應不大于5%。

    載脂蛋白B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9號)(圖2)

    當s1<s2時,令CV=0

    1.6.3批間差

    用(1.00±0.50)g/L的血清樣本或質控品分別測試3個不同批號的試劑,每個批號測試3次,分別計算每批3次測定的均值(i=1,2,3),按公式(4)、(5)計算相對極差(R)。

    載脂蛋白B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9號)(圖3)

    式中:

    載脂蛋白B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9號)(圖4)

    試劑批間相對極差應不大于10%。

    1.7準確度

    1.7.1相對偏差:相對偏差應不超過±10%。

    用評價常規方法的有證參考物質(CRM)或其他公認的參考物質對試劑進行測試,重復檢測3次,取測試結果均值(M)按式(6)計算相對偏差(B)。

    載脂蛋白B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9號)(圖5)

    式中:

    B—相對偏差;

    M—測試結果均值;

    T—有證參考物質標示值,或各濃度人源樣本定值。

    1.7.2比對試驗:相關系數r≥0.975,斜率應在[0.9,1.1]內;樣本濃度≤0.50g/L時,偏差應不大于0.10g/L;樣本濃度>0.50g/L時,相對偏差應不大于15%;95%檢測樣本應符合上述要求。

    參照CLSL EP9—A2的方法,用不少于40個在檢測范圍內不同濃度的人源樣品,用生產企業指定的分析系統(具有溯源性)作為比對方法,每份樣品按待測試劑操作方法及比對方法分別測試。用線性回歸方法計算兩組結果的相關系數及每個濃度點的相對偏差或絕對偏差。

    1.7.3企業參考品測試

    用企業參考品對試劑進行測試,重復檢測3次,取測試結果均值(M),計算相對偏差(B)應不超過±10%。

    1.8穩定性

    可選用以下方法之一進行驗證:

    1.8.1效期穩定性:生產企業應規定產品的有效期。取到有效期后的樣品檢測試劑空白吸光度、分析靈敏度、線性、準確度和批內重復性應符合技術要求。

    1.8.2熱穩定性試驗:檢測線性區間、準確度應符合技術要求。

    1.9校準品和質控品的性能指標(如產品中包含)

    應至少包含外觀、裝量、準確度、均一性、穩定性。凍干型校準品和質控品還應檢測批內瓶間差和復溶穩定性。附錄中應明確校準品、質控品的賦值程序。

    載脂蛋白B已有國際標準品,試劑盒配套校準品和質控品,應參照GB/T 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 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的要求溯源至國際標準品,并提供校準品溯源性說明及質控品賦值說明。

    (十一)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首次申請注冊的載脂蛋白B測定試劑盒,應該在具有相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和承檢范圍的醫療器械檢測機構進行注冊檢驗。出具注冊檢驗報告和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意見。

    (十二)產品說明書

    說明書承載了產品預期用途、試驗方法、檢測結果解釋以及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是指導使用人員正確操作、臨床醫生準確理解和合理應用試驗結果的重要技術性文件。產品說明書的格式應符合《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第17號)的要求。下面對測定ApoB試劑說明書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說明。

    1.【產品名稱】

    通用名稱應當按照《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規定的命名原則進行命名,可適當參考相關“分類目錄”和/或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

    (1)通用名稱:載脂蛋白B測定試劑盒(免疫比濁法)

    (2)英文名稱,例如:Apolipoprotein B test reagent(kit)

    2.【包裝規格】

    注明可測試的樣本數或裝量,如××測試/盒、××人份/盒、××mL,除國際通用計量單位外,其余內容均應采用中文進行表述。如產品有不同組分,可以寫明組分名稱。

    (1)包裝規格應明確單、雙試劑類型。

    (2)不得多于產品技術要求中所列的包裝規格。

    (3)如不同包裝規格有對應不同的機型,應分別明確適用機型。

    3.【預期用途】

    應至少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說明試劑盒用于體外定量檢測人血清和/或血漿中載脂蛋白B的含量。

    (2)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癥背景情況,異常情況常見于哪些疾病,其升高或降低可能有哪些醫學解釋。

    作為支持性資料,申請人應提供由教科書、臨床專著、核心期刊文獻或英文SCI文獻等有關臨床適應癥背景的資料。

    4.【檢驗原理】

    應結合產品主要成分簡要說明檢驗的原理、方法。

    血清或血漿中載脂蛋白B與試劑中的特異性抗人載脂蛋白B抗體相結合,形成不溶性免疫復合物而產生濁度。在特定波長(如340nm處)測定吸光度,吸光度變化與標本中載脂蛋白B的濃度成正相關。

    5.【主要組成成分】

    應明確以下內容:

    試劑盒提供的試劑組分的名稱、數量、每個組成成分在反應體系中的比例或濃度。明確說明不同批號試劑盒中各組分是否可以互換。

    如檢測中需使用校準品或質控品,應明確說明,并提供校準品溯源性,溯源性應寫明溯源的最高級別,包括標準物質或參考物的發布單位及編號,質控品應明確靶值范圍等。

    6.【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1)應明確未開封的試劑實際儲存條件及有效期,開瓶穩定期。干粉試劑應明確復溶穩定期。

    (2)說明產品的儲存條件,如:2—8℃、避免/禁止冷凍或-18℃以下等。其他影響穩定性的條件,如:光線、濕度等也必須說明。

    (3)如試劑盒各組分的穩定性不一致,則應對各組分的儲存條件和有效期分別進行描述。

    注:保存條件不應有模糊表述,穩定期限應以月或日為單位。

    7.【適用儀器】

    (1)說明可適用的儀器,并提供與儀器有關的必要信息以便用戶能夠做出最好的選擇。

    (2)應寫明具體適用儀器的型號,不能泛指某一系列儀器。

    8.【樣本要求】

    重點明確以下內容:

    樣本類型、為保證樣本各組分穩定所必需的抗凝劑或保護劑等、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短期、長期),能夠保證樣本穩定的儲存、處理和運輸方法、已知的干擾物等。如有血漿樣本,應注明對抗凝劑的要求。

    9.【檢驗方法】

    詳細說明試驗操作的各個步驟,包括:

    (1)試劑配制方法、注意事項。

    (2)試驗條件:反應溫度、測定主/副波長、試劑用量、樣本用量、測定方法、反應類型、反應方向、反應時間等以及試驗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3)校準程序(如果需要):校準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校準曲線的繪制。

    (4)質量控制程序:質控品的使用方法、對質控結果的必要解釋以及推薦的質控周期等。

    (5)如果超出線性范圍,樣本需要稀釋測定時,應根據試劑特性說明稀釋液的種類及最大稀釋倍數。

    10.【參考區間】

    應注明常用樣本類型及反應方式的參考區間,并說明參考區間確定方法。注明“由于地理、人種、性別和年齡等差異,建議各實驗室建立自己的參考區間”。

    11.【檢驗結果的解釋】

    說明可能對試驗結果產生影響的因素;說明在何種情況下需要進行確認試驗。

    12.【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說明該檢驗方法的局限性,如:存在的干擾因素,明確黃疸、溶血、脂濁及藥物等內、外源性干擾物對測定的影響,同時列出干擾物的具體濃度。

    13.【產品性能指標】

    至少應詳述以下性能指標,性能指標應不低于行業標準有關技術指標的要求。

    (1)試劑空白吸光度。

    (2)分析靈敏度。

    (3)準確度。

    (4)精密度(重復性和批間差)。

    (5)線性區間(線性相關系數和線性偏差)。

    14.【注意事項】

    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本試劑盒僅供體外檢測使用,試劑中含有的化學成分應說明接觸人體后產生不良的影響后果。

    (2)有關人源組分的警告,如:試劑盒內的質控品、校準品或其他人源組分,雖已經通過了HBs-Ag、HIV1/2-Ab、HCV-Ab等項目的檢測,但截至目前,沒有任何一項檢測可以確保絕對安全,故仍應將這些組分作為潛在傳染源對待。

    (3)樣本:對所有樣本和反應廢棄物都應視為傳染源對待。

    (4)其他有關載脂蛋白B測定的注意事項。

    15.【標識的解釋】

    如有圖形或符號,請解釋其代表的意義。

    16.【參考文獻】

    應當注明在編制說明書時所引用的參考文獻,格式要規范。

    17.【基本信息】

    符合《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對基本信息的要求。

    18.【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產品的注冊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19.【說明書核準日期及修改日期】

    注明該產品說明書的核準日期。如曾進行過說明書的變更申請,還應該同時注明說明書的修改日期。

    三、審查關注點

    (一)關注產品預期用途有關的描述是否與臨床研究結論一致。臨床研究用對比試劑和第三方確認試劑的預期用途應與申請產品預期用途一致。申報樣本類型應在臨床研究中進行驗證。

    (二)審查產品技術要求時應注意產品應不低于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

    (三)說明書中預期用途、樣本類型、儲存條件及有效期、檢驗方法、參考區間、產品性能指標等描述應分別與臨床研究資料、穩定性研究資料、主要生產工藝和反應體系研究資料、參考區間研究資料、分析性能評估資料的研究結論相一致。

    (四)干粉試劑應提供復溶穩定性研究資料并在說明書儲存條件及有效期中說明。

    (五)產品風險分析資料的撰寫是否符合YY/T 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要求。

    四、編寫單位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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