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申報產品是否屬于免臨床評價產品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25-02-21 閱讀量:次
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是產品注冊的核心環節,直接影響上市周期與成本。如何科學判定申報產品是否屬于免臨床評價范疇,需結合法規要求、目錄查詢及技術對比綜合分析。以下從法規依據、判定流程、例外情形及操作策略四方面展開論述。
一、法規依據與免臨床評價的核心條件
根據《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三十四條,免于臨床評價的情形包括兩類:
1. 機理明確且設計成熟:產品工作機理明確、生產工藝成熟,且已上市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應用多年無嚴重不良事件記錄,未改變常規用途;
2. 非臨床證據充分:通過實驗室研究、文獻數據等非臨床途徑可充分證明安全性和有效性。
國家藥監局據此制定并動態調整《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明確具體豁免范圍。
二、判定申報產品是否免臨床的實操流程
步驟1:查詢《目錄》的納入狀態
- 官方渠道:通過國家藥監局官網檢索最新版《目錄》(如2023年第33號通告),核對申報產品的分類編碼、名稱、結構組成及預期用途是否與《目錄》完全匹配。
- 分類編碼的關鍵性:例如,某數字化體層攝影設備因分類編碼為06-01-05且《目錄》明確排除“數字化體層攝影功能”,故無法豁免。
步驟2:對比產品特征與《目錄》要求
需從以下維度逐項比對:
- 結構組成:材料、組件、工藝是否與《目錄》描述一致。例如,某止血夾若使用新型生物降解材料,則超出目錄范圍。
- 預期用途:適用范圍不得擴大或改變。如申報產品在原用途基礎上新增“血管介入輔助定位”,則需補充臨床數據。
- 性能指標:需符合《目錄》中規定的技術參數。若某項關鍵性能(如血壓計測量精度)低于目錄標準,則無法豁免。
步驟3:與已上市同品種產品對比
即使產品符合《目錄》,仍需選擇至少一款已獲批的同類產品進行對比,提交以下資料:
- 對比表:涵蓋基本原理、材料、滅菌方式、適用范圍等;
- 差異分析:若存在差異(如制造工藝優化),需證明其對安全有效性無負面影響。例如,某內窺鏡的鏡頭直徑微小調整需提供光學性能測試報告。
三、特殊情形的處理與例外條款
1. 不適用免臨床評價的情形
即使產品在《目錄》內,若出現以下情況仍需開展臨床評價:
- 技術創新:使用新材料、新作用機理或新功能(如AI輔助診斷模塊);
- 擴大適用范圍:如原目錄中“軟性接觸鏡”僅限于近視矯正,若申報產品新增“散光矯正”用途,則需臨床試驗;
- 無同類產品上市:若目錄內無已獲批的對比產品,需通過同品種臨床數據或試驗證明安全性。
2. 組合產品的特殊規則
對于由多個組件構成的包類產品:
- 全組件豁免:若所有組件均在《目錄》內,可整體免臨床評價;
- 部分組件豁免:若有組件未納入目錄(如新型消毒液),則需針對該組件提交臨床試驗資料。
四、常見誤區與風險規避
誤區1:誤認為“免臨床評價=無需提交任何資料”
糾正:免臨床評價僅豁免臨床試驗,仍需提交對比說明及非臨床證據(如生物相容性測試、穩定性研究)。例如,某手術器械需提供材料毒理學數據及滅菌驗證報告。
誤區2:忽視目錄動態調整與地方監管差異
策略:定期關注國家藥監局通告(如2023年第33號更新目錄),同時核查地方藥監部門的補充要求。例如,廣東省對“影像存儲軟件”的豁免條件可能細化數據加密標準。
誤區3:等同性論證不充分導致退審
案例:某企業申報的醫用吸引設備因未提供與對比產品的負壓參數等同性證明,被要求補充臨床數據。建議采用量化指標(如性能測試曲線)增強說服力。
五、結語
判定產品是否屬于免臨床評價范疇,需以《目錄》為基準,結合技術對比與差異分析,并嚴格遵循《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的豁免條件。企業應建立法規跟蹤機制,完善申報資料邏輯鏈條,必要時提前與藥監部門溝通以降低風險。通過系統性策略,可高效完成合規性論證,加速產品上市進程。
(注:本文引用的法規文件與目錄版本均以國家藥監局最新通告為準。)
參考文獻
1. 《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2. 國家藥監局《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2023年第33號)
3. 《列入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產品對比說明技術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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