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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42號)

    發布日期:2020-06-29 閱讀量:

    附件: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42號).doc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體外同步復律產品(簡稱“產品”)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產品的一般性要求,注冊申請人應依據其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其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體外同步復律產品,可進行體外同步復律治療。

    按照《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產品的管理類別為Ⅲ類,分類編碼為08-03,是用于心臟治療、急救的設備或系統。

    本指導原則所述的產品由執業醫生控制和操作,包含進行同步復律的各種設備或系統。產品既可以是獨立設備,也可集成在多參數模塊的設備或系統中。

    本指導原則對于產品的預期使用環境不做限制,例如,產品可在醫療機構、院前的急救環境(含車、船、飛行器)、患者轉運過程中使用,也可在公共場所和區域(機場、鐵路/地鐵、生活社區、學校、辦公場所等)急救使用。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植入式同步復律產品,例如,植入式心臟再同步復律除顫器等。

    對于預期用于體外除顫(手動除顫、半自動體外除顫)、體外同步復律、體外經皮起搏治療的綜合性體外電復律治療產品,注冊申請人和審查人員應考慮《體外除顫產品注冊技術指導原則》《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體外經皮起搏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適用性。

    二、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

    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附件8,注冊申請人應提供《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著重明確下述項目的適用性,說明產品符合適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提供證明其符合性的文件:

    1. B5項 環境特征;

    2. B6項 有診斷或測量功能的醫療器械產品;

    3. B8項 含軟件的醫療器械和獨立醫療器械軟件;

    4. B9項 有源醫療器械和與其連接的器械;

    5. B11項 提供患者能量或物質而產生風險的防護;

    6. B12項 對非專業用戶使用風險的防護;

    7. B13項 標簽和說明書;

    8. B14項 臨床評價。

    對于《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中不適用的各項要求,應當說明其理由。

    對于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的文件,注冊申請人應當說明其在申報資料中的具體位置;對于未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的文件,注冊申請人應當注明該證據文件名稱及其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的編號備查。

    三、綜述資料

    為保證適當的同步觸發信號接口,推薦制造商采用集成化的產品設計方案,將體外除顫器和心搏檢測/同步器設計為集成化設備/系統,以滿足體外同步復律治療的需求。

    然而,本指導原則對于產品設計方案不做限制,集成化的產品設計方案不是制造商的唯一選擇,在很多情況下體外除顫器和心搏檢測/同步器作為獨立設備在臨床中配合使用。

    對于非集成化的產品設計方案,制造商應驗證和確認心搏檢測/同步器能夠準確地檢測心搏、及時地同步觸發體外除顫器并安全地釋放體外同步除顫能量,滿足體外同步復律治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

    責任方應按照說明書等隨附文件正確使用上述兩設備。

    (一)概述

    產品通用名稱由核心詞和特征詞組成。注冊申請人應按照產品的預期用途來確定產品名稱的核心詞,按照產品的應用部位和技術特點來確定產品名稱的特征詞,例如,對于集成化產品:體外同步復律監護儀、體外同步復律監護系統等;對于非集成化產品:體外同步復律器、體外同步復律系統等。

    (二)產品描述

    注冊申請人應提供產品的下述描述信息:

    1. 臨床機理和需求、工作原理

    注冊申請人應描述人體在發生心律失常時的臨床表現,應明確同步復律治療機理和臨床需求,應說明體外除顫器、同步器、心搏檢測器的工作原理和實現方法。

    2. 結構組成

    注冊申請人應明確產品組成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主機、部件和附件的名稱、型號和制造商(Legal Manufacture)。這些信息同時應以注冊申請表附頁形式提供,例如表1。

    注冊申請人應提供各部分的示意圖或者彩色圖片,描述與產品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功能及其組成部件(關鍵組件和軟件組件)的功能,以及區別于其他同類產品的特征等內容。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42號)(圖1)

    (三)型號規格

    對于存在多種型號的產品,注冊申請人應當明確各型號的區別,應當采用對比表及帶有說明性文字的圖片、圖表,對于各種型號的結構、組成、配置和體外同步復律治療模式加以描述。

    注冊申請人應明確主機、部件和附件的下述規格:

    1. 物理規格:物理尺寸、重量等。

    2. 顯示規格:顯示屏類型、尺寸。

    3. 有線/無線通信協議

    3.1硬件接口:接口的名稱、機械和電氣協議,例如:RS-232或RS-485串口,并口,USB 1.0、USB 2.0、USB 3.0,IEEE 802.3協議的標準以太網口、快速以太網口和10G以太網口,SD/CF卡插口等。

    3.2無線接口:接口的名稱及協議,例如:紅外接口,802.11a/b/g/n協議的WIFI網絡,IEEE 802.15.1協議的藍牙(版本1.0~4.2)等。

    3.3打印規格:打印機類型,例如:熱敏型等;打印分辨率:垂直分辨率、水平分辨率等;紙張寬度、打印寬度;打印波形數量等;打印速度,例如:12.5、25mm/s。

    4. 附件的規格

    4.1附件的結構示意圖/彩色圖片、附件的各部分原材料。

    4.2附件的物理尺寸和面積、導線的物理尺寸等。

    4.3對于滅菌包裝附件,應明確滅菌方式和滅菌有效期。

    (四)包裝說明

    注冊申請人應提供體外同步復律產品包裝的信息及彩色圖片,以及與該產品一起銷售的配件包裝情況及彩色圖片。

    (五)適用范圍和禁忌癥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是生命支持設備或系統,預期用于患者急救。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供具備資質且經過專業培訓的醫護人員治療新生兒、小兒和成人患者,用于轉復心動過速癥狀,在醫療機構、專業急救現場或者患者轉運過程中使用。

    1.適用人群

    產品可用于治療不穩定患者(如胸痛、肺水腫、頭暈、低血壓),伴有非竇性心律的窄或寬QRS復合心動過速;對靜脈藥物試驗無反應的非竇性心動過速患者。

    2.適應癥

    產品可用于治療室上性心動過速、心房顫動或心房撲動等房性心動過速、有脈性室性心動過速。

    3.禁忌癥

    產品不用于治療竇性心動過速、無脈性或不規則心室顫動,不用于臨床認為不適合進行同步復律治療的患者。

    (六)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的信息

    參考的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應當提供同類產品(國內外已上市)或前代產品(如有)的信息,闡述申請注冊產品的研發背景和目的。對于同類產品,應當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參考的原因。同時列表比較說明申請注冊產品與參考產品(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的異同,例如表2。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42號)(圖2)

    (七)其他需說明的內容

    對于已獲得批準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供批準文號和批準文件復印件。

    注冊申請人應說明配合使用的其他醫療器械或通用產品的基本情況,應說明系統各組合醫療器械間存在的物理、電氣等連接方式。

    對于采用非集成化產品設計方案的體外同步復律器或系統等,注冊申請人應詳細明確體外除顫器、同步器、心搏檢測器等醫療器械間存在的物理、電氣等連接方式。

    四、研究資料

    (一)產品性能研究

    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供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和編制說明。產品的現行有效標準如下:

    GB 9706.1-2007 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GB 9706.8-2009 醫用電氣設備 第2-4部分:心臟除顫器安全專用要求;

    GB 9706.15-2008 醫用電氣設備 第1-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 并列標準:醫用電氣系統安全要求(如適用);

    YY 0505-2012 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

    YY 0709-2009 醫用電氣設備 第1-8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通用要求,醫用電氣設備和醫用電氣系統中報警系統的測試和指南(如適用);

    YY/T 0196-2005 一次性使用心電電極(如適用)。

    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供產品性能研究資料,包括性能指標、質量控制相關指標的確定依據,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

    1. 同步器的關鍵技術特點及其性能指標

    注冊申請人應關注同步治療模式和同步器延遲的風險。產品開機或轉換運行模式時不宜默認為同步模式,產品處于同步模式時應提供視覺和聽覺(可選)信號提示;心搏檢測、同步脈沖與能量釋放之間的最大延遲時間應考慮臨床應用需求。

    基于心搏檢測器的心率測量范圍,注冊申請人應明確同步器的性能指標和測量方法,并闡述確定依據:

    1.1對于集成化產品:R波波峰到同步脈沖輸出起始的時間間隔、從QRS波頂點到體外除顫器輸出波形頂點的最大延遲時間。

    1.2對于非集成化產品:從外部觸發脈沖的上升沿到體外除顫器輸出波形頂點的最大延遲時間。

    2. 體外同步除顫的關鍵技術特點及其性能指標

    注冊申請人應明確體外同步除顫波形、能量級別和精度、病人阻抗測量、充電/放電、電源等方面的功能和性能指標。

    2.1注冊申請人應明確體外同步除顫波形及其詳細參數,例如:雙相波(雙相方波RLB、雙相截斷指數波BTE等)、單相波(單相正弦衰減波MDS、單相截斷指數波MTE等)或其他波形,并且至少明確下述性能指標:

    雙相波形詳細參數:所有能量級別和各級別的輸出能量精度、放電時間常數、第一相時間、第一相峰值電流、第一相平均電流、第一相電流平均斜率、兩相間隔時間、第二相時間、第二相峰值電流、第二相平均電流、第二相電流平均斜率等。

    單相波形詳細參數:所有能量級別和各級別的輸出能量精度、放電時間常數、治療時間、峰值電流、平均電流、波形斜率等。

    按照電流-時間關系,制造商應繪制除顫波形釋放的脈沖圖,并針對波形特點提供波形詳細參數,如圖1和圖2。

    2.2注冊申請人應提供阻抗測量的方法,應明確除顫波形對應的病人阻抗測量范圍和精確度。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42號)(圖3)

    3. 關鍵元器件及其質量控制要求

    注冊申請人應提供產品的工作原理圖、產品總體設計方案和總體設計框圖,應簡述體外同步復律各單元模塊的功能及相互關系,應明確同步器、體外同步除顫等單元模塊及其設計要求。

    基于風險分析和管理、驗證和確認等的工作,注冊申請人應確定下述模塊(包括但不限于)相關器件是否為關鍵元器件,并明確關鍵元器件的名稱、型號、規格、制造商以及需要控制的規格參數和性能指標:

    3.1電源模塊,例如電源適配器、電池、電源模塊等;

    3.2控制模塊,例如硬件電路的MCU、擴展資源、通信電路等;

    3.3測量和傳輸模塊例如,信號采集和轉化電路等;

    3.4充電模塊,例如充電電容、充電高壓管、充電變壓器等;

    3.5放電模塊,例如放電橋中電子開關等;

    3.6監護附件,例如心電監護電極、心電導聯線;

    3.7治療附件,例如除顫手柄、一次性使用除顫電極片等。

    (二)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

    注冊申請人應對預期與人體接觸附件進行生物相容性評價,例如除顫手柄、可重復使用除顫電極、一次性使用除顫電極片、胸內勺形電極以及其他配合使用的附件,應提供細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內反應項目的生物相容性評價資料,對于滅菌包裝附件,還應提供熱原和細菌內毒素項目的評價資料。

    注冊申請人宜參考的現行有效標準有:

    GB/T 16886.1-2011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

    GB/T 16886.5-2003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5部分:體外細胞毒性試驗;

    GB/T 16886.10-2005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0部分:刺激與遲發型超敏反應試驗;

    GB/T 16886.12-2005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2部分:樣品制備與參照樣品;

    GB/T 16886.18-2011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8部分:材料化學表征;

    GB/T 14233.2-2005 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學試驗方法。

    注冊申請人宜參考GB/T 16886.1-2011評定程序的框架并且在風險分析和管理的基礎上,根據產品與人體接觸性質、接觸時間和接觸周期,考慮生物學評價項目,并按照圖3進行生物學評價。

    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資料應當包括:

    1. 生物相容性評價的依據和方法;

    2. 產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與人體接觸的性質;

    3. 實施或豁免生物學試驗的理由和論證;

    4. 對于現有數據或試驗結果的評價。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42號)(圖4)

    對于已獲得注冊批準上市的附件,在GB/T 16886.1-2011的4.7項中任一情況下,注冊申請人應重新評價材料或最終產品的生物相容性。

    如果已獲得注冊批準上市的附件未發生GB/T 16886.1-2011中4.7項的情況,注冊申請人應提供其制造商做出的未發生GB/T 16886.1-2011的4.7項所規定的重新評價情況的聲明,并且應提供該附件的醫療器械注冊證復印件及其原生物學評價資料的復印件。

    (三)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1. 注冊申請人應明確申報產品的預期使用壽命,按照《有源醫療器械使用期限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提供預期使用壽命的分析驗證報告。

    2. 注冊申請人應明確非可充電電池、除顫電極片、一次性使用心電電極的有效期,并提供有效期的驗證報告。

    3. 注冊申請人應提供可重復使用附件的使用次數驗證資料,例如可充電電池、除顫手柄、可重復使用除顫電極板、可重復使用除顫電極片、可重復使用心電電極等。

    4. 注冊申請人應提供,在宣稱的有效期內以及運輸儲存條件下,保持包裝完整性的依據,可參考GB/T 4857系列標準、International Safe Transit Association (ISTA) 1, 2, 3, 7 SERIES、ISO 4180 Packaging、ASTM D4169 D7386 F2825等。

    5. 如產品為滅菌包裝,注冊申請人應明確包裝材料、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無菌保證水平和滅菌有效期,提供包裝工藝確認報告、滅菌確認報告、滅菌效果驗證報告和貨架壽命驗證報告。

    (四)臨床前動物實驗

    參考《醫療器械動物實驗研究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第一部分:決策原則》《醫療器械動物實驗研究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第二部分:實驗設計、實施質量保證》,注冊申請人宜提供體外同步除顫治療的動物實驗研究資料,詳見《體外除顫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附3。

    (五)軟件研究

    參考《醫療器械網絡安全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注冊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網絡安全的具體情況提供網絡安全描述文檔或常規安全補丁描述文檔。

    參考《體外除顫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正文第四條第(五)款、《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要求,注冊申請人應按照C級安全性級別提供軟件描述文檔,應關注:

    1. 核心算法

    注冊申請人應提供阻抗測量及補償技術的算法名稱、類型、用途和臨床功能,如為全新算法,還應提供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驗證資料。

    對于集成化產品,注冊申請人應提供心搏檢測器的QRS波檢測和R波檢測功能的算法名稱、類型、用途和臨床功能,如為全新算法,還應提供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驗證資料。

    2. R波檢測功能的驗證

    注冊申請人應按照GB 9706.8-2009的6.8.3條款3)項并參考《體外除顫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第四章第(五)節,提供R波檢測功能的性能驗證資料,包括心電數據庫報告和性能驗證報告。

    五、臨床評價資料

    注冊申請人應提供體外同步復律治療的臨床評價資料,可按照下述任一情形:

    (一)通過同品種產品臨床數據進行的分析評價報告

    按照本指導原則附3并參考《體外除顫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附4,注冊申請人可通過分析評價同品種體外同步復律產品的臨床數據來確認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臨床試驗資料

    參考《體外除顫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附錄6以及《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注冊申請人可來確認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六、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注冊申請人應提供產品的風險管理資料,見本指導原則附1。

    考慮到產品的臨床使用場所(包括但不限于醫療機構、戶外/戶內公共場所、交通工具中等)和各種環境因素的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海拔、絕對濕度和相對濕度、熱能(溫度)、電磁環境、輻射環境、機械能(重力墜落和懸掛、碰撞、振動、運輸)等〕,制造商應在風險分析和管理過程中估計、評價并控制環境因素可能引起的相關風險,同時制造商應說明提出風險控制措施的客觀證據及驗證確認資料,確認該產品在不同環境條件下的安全性、臨床功能和性能。

    七、產品技術要求

    注冊申請人應按照本指導原則附2提供產品技術要求。

    八、產品使用說明書

    注冊申請人應明確產品的預期使用壽命,并明確預期使用壽命內產品的自檢頻率和要求、維護方法和維護頻率。

    九、注冊單元的劃分

    參考《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注冊申請人應著重考慮產品的技術原理、結構組成、適用范圍、性能指標、包裝規格等因素。

    技術原理相同但產品設計結構不同的產品原則上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例如集成化產品與非集成化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體外同步除顫波形不同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例如雙相波、單相波或其他波形等。

    產品所含的軟件組件一般不宜單獨注冊。

    十、名詞解釋

    體外電復律:在嚴重快速型心律失常時,利用外加的高能量脈沖電流通過心臟,使全部或大部分心肌細胞在瞬間同時除極,造成心臟短暫的電活動停止,然后由最高自律性的起搏點(通常為竇房結)重新主導心臟節律的治療過程。

    體外同步電復律:使用同步觸發裝置與QRS波形的波峰(例如R波的最高點)同步來實施電擊的體外電復律,常稱為“體外同步復律”。

    醫療機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責任方:對醫療器械的使用和保養負有責任的實體。

    制造商:對醫療器械的設計、制造、組裝、包裝或標記、改動負責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論這些活動是由其還是代表其的第三方執行。

    同步器:使產品釋放高能量脈沖電流與心臟周期中特定相位同步的裝置。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42號)(圖5)

    前-側位:也叫前尖位或標準位,一個電極板放在右前壁鎖骨下,靠近但不與胸骨重疊(注意,無論如何也不要將電極放在胸骨上,以免明顯減弱除顫時放電時的能量;另一個電極板放在心尖(左乳頭左側,其中心位于腋中線上)。兩塊電極板之間的距離不應<10cm)。

    前-后位:一個電極板放在左肩胛下區,另一個電極板放在胸骨左緣第四肋間水平。

    前-左肩胛位:一個電極板放在右前壁鎖骨下,另一個電極板放在背部左肩胛下。

    前-右肩胛位:也叫尖后位,一個電極板放在心尖部,另一個電極板放在病人背后右肩胛角(注意,應避開脊柱)。

    隨附文件:隨設備或附件所附帶的文件,其內容包括對設備的使用者、操作者、安裝者或裝配者來說是全部重要的資料,特別是有關安全的資料。

    生命支持設備或系統:至少包括一種預期有效地保持患者生命或復蘇功能的設備或系統,且一旦該功能無法滿足要求就很可能導致患者嚴重的傷害或死亡。

    預期使用壽命:由制造商規定的電氣設備或電氣系統期望保持安全使用的時間(即保證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注:參見IEC 60601-1: 2012的3.28項。

    十一、參考文獻

    1.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0號)。

    2.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國務院令第666號)。

    3.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35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2號)。

    4. 《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

    5.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5號)。

    6. 《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

    7. 《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7年第104號)

    8. 《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3號)

    9. GB 9706.1-2007 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10. GB 9706.8-2009 醫用電氣設備 第2-4部分:心臟除顫器安全專用要求。

    11. GB 18279-2000 醫療器械 環氧乙烷滅菌 確認和常規控制。

    12. GB 18280-2000 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確認和常規控制要求 輻照滅菌。

    13. GB/T 14710-2009 醫用電器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

    14. YY 0505-2012 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電磁兼容 要求和試驗。

    15. YY/T 0287-2003 醫療器械 質量管理體系 用于法規的要求。

    16. YY/T 0316-2008 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17.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執行醫療器械和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械管〔2015〕247號)。

    18. 《體外除顫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7年第6號)。

    19.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和審查指南》(國食藥監械〔2007〕345號)。

    20. 《有源醫療器械使用期限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23號)。

    21. 《無源植入性醫療器械貨架有效期注冊申報資料指導原則》(2017年修訂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7年第75號)。

    22. 《醫療器械動物實驗研究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第一部分:決策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2019年第18號通告)。

    23. 《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第14號通告)。

    24.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8年第6號通告)。

    25. 《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8年第13號通告)。

    26. 《藥物臨床試驗的生物統計學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6年第93號通告)。

    27. 《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4年第9號通告)。

    28. 《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第50號)。

    29. 《醫療器械網絡安全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7年第13號)。

    30. 《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7年第187號通告)

    31. IEC 60601-1: 2012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32. IEC 60601-2-4:2010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 Part 2-4: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of cardiac defibrillators

    33. EN 1789: 2007+A1: 2010 Medical vehicles and their equipment - Road ambulances

    34. EN 13718-1: 2008 Medical vehicles and their equipment - Air ambulances - Part 1: Requirements for medical devices used in air ambulances

    十二、編寫單位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附:1.風險管理資料

    2.產品技術要求編寫示例

    3.同品種體外同步復律產品的判定


    附1

    風險管理資料

    一、總體要求

    風險管理資料是對風險管理過程及其評審的結果予以記錄所形成的資料。風險管理資料主要包含風險管理計劃和風險管理報告,還包含風險管理活動相關的其他文檔資料及評審記錄。

    二、風險管理計劃的內容

    (一)風險管理活動范圍

    制造商應策劃風險管理活動的范圍,通過照片、示意圖和文字等形式清晰地說明產品的結構及組成,描述產品功能。

    風險管理過程的所有要素應規劃在產品生命周期之中。制造商應辨識產品的生命周期階段,以及每個階段要開展的風險管理活動。

    (二)職責和權限

    制造商應明確參與風險管理活動的成員,其成員應具有與風險管理任務相適應的知識和經驗,包括風險分析人員、風險評價人員(應包含有臨床背景的人員)、風險控制措施制定人員及驗證人員、風險管理過程評審人員(不直接負責所評審的設計和開發階段的人員和所需的專家)以及風險管理報告的編制及審批人員,應列出其姓名、職務及責任范圍。

    (三)風險管理活動評審的要求

    制造商應詳細規定何時和如何進行風險管理評審,風險管理活動評審的要求可能是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部分。

    (四)風險可接受準則

    制造商應根據風險可接受方針,制定產品的風險可接受準則。風險可接受準則對于風險管理過程的最終有效性是至關重要的,制造商應根據產品預期用途、特征制定適當的風險可接受準則。

    風險可接受準則可以是制造商建立的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部分,在風險管理計劃中可以采用引用的方式體現。

    (五)驗證活動

    風險管理計劃應規定如何進行下述驗證工作:確保風險控制已在最終設計中實施;確保實施的措施確實降低了風險。風險管理計劃應詳述風險控制措施相關的驗證活動的計劃。

    (六)生產和生產后信息的收集和評審活動

    制造商應當建立通用的程序,以便從不同的來源收集信息,如使用者、服務人員、培訓人員、事故報告和顧客反饋。盡管獲得生產后信息的一個或多個方法可以是已建立的質量管理體系中的一部分,但產品的生產和生產后信息的收集和評審活動相關的計劃和要求應直接加入到風險管理計劃中。

    三、風險管理報告的內容

    (一)預期用途和與安全性有關特征的判定

    風險管理報告應包含產品的預期用途以及合理可預見的誤用。

    制造商應按照YY/T 0316-2008《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附錄C提示的問題,對照產品的實際情況作針對性的簡明描述。產品如存在附錄C提示以外的可能影響安全性的特征的情況,也應做出說明??赡苡绊懓踩缘奶卣鲬纬晌臋n,在風險管理報告中包含。

    (二)危害的判定

    制造商應在已識別的影響安全性的特征的基礎上,系統地判定產品在正常和故障兩種條件下的可預見的危害,并對危害的成因及后果進行分析,即說明危害、可預見事件序列、危害處境和可能發生的損害之間的關系,形成一份產品可預見的危害及危害分析清單。

    危害的判定至少應包含能量危害、生物和化學危害、操作危害、信息危害這四個方面的危害分析,并應按照本指導原則附1的危害二級分類來展開分析。制造商應根據申報產品具體預期用途和與安全性有關特征編寫風險管理報告。

    (三)風險估計

    應識別可能造成危害處境的合理可預見的事件序列或組合,并列明造成的危害處境。

    對應每個判定的危害處境,應利用可以得到的資料或數據估計其相關的一個或多個風險。對危害發生概率不能加以估計的危害處境,編寫一個危害的可能后果的清單,以便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對損害發生的概率和損害的嚴重度進行定性或定量的估計。用于風險估計的資料或數據,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獲得:

    1.已發布的標準;

    2.科學技術資料,例如各種期刊、專著;

    3.已在使用中的臨床資料,例如已公布的不良事件報告、召回信息等,典型的如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官方網站中的MAUDE數據庫;

    4.臨床數據;

    5.調研結果;

    6.專家意見;

    7.外部質量評定情況。

    (四)風險評價

    對每個已判定的危害處境,制造商應依據風險管理計劃中制定的風險可接受準則進行風險評價,決定是否需要降低風險。

    風險評價的結果記入風險管理文件中。

    (五)風險控制

    制造商應對經風險評價后不可接受的、或考慮可進一步采取措施降低的風險制定適當的風險控制措施(一個或多個),把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制造商應按照以下順序,依次使用一種或多種方法:

    1.用設計方法取得固有安全性,例如消除危害、降低損害發生的概率、降低損害的嚴重度;

    2.在醫療器械本身或在制造過程中提供防護措施,例如提供安全閥、提供視覺或聽覺報警信號;

    3.提供安全性信息,例如提供警告標識、限制產品使用或限制使用環境、提供警告信息(告知某些不當使用、危害或其他有助于降低風險的信息)、提供防護設備(例如細菌過濾器)、提供操作者培訓(以改進他們的表現或提高其檢出錯誤的能力)、規定必需的維護時間間隔、規定最大產品服務壽命等。

    在制定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方案時,應充分考慮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有關降低風險的措施。

    應確保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在研制初期得到有效的輸入,對每項風險控制措施實施予以驗證,并應對措施的有效性實施驗證。

    制造商應對采取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后的剩余風險以及是否會引發新的風險進行評價。

    以上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的驗證、剩余風險評價等信息可以記入風險管理報告中。

    (六)綜合剩余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價

    制造商應對綜合剩余風險是否可接受給出結論性意見,并對已有恰當的方法獲得與本產品相關的生產后信息與臨床應用的信息進行闡述并做出承諾。

    風險管理報告應由制造商的最高管理者(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批準。

    四、危害示例、危害、可預見的事件序列、危害處境和損害之間的關系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42號)(圖6)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42號)(圖7)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42號)(圖8)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42號)(圖9)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42號)(圖10)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42號)(圖11)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42號)(圖12)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42號)(圖13)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42號)(圖14)


    附2

    產品技術要求格式(示例)

    注:產品技術要求不應當包括上述題目,應當包括下文的內容。


    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產品名稱[詳見本指導原則正文第三條第(一)款]

    1. 產品型號/規格及其劃分說明

    1.1 產品型號

    ……

    1.2 產品規格

    按照隨附文件和說明書,注冊申請人應載明:

    1.2.1 物理規格

    ……

    1.2.2 顯示規格

    ……

    1.2.3 電源/電池規格

    交流電源的規格,例如,額定電壓、額定電流、額定頻率、額定功率等。

    內部電池的規格,例如,電池類型(鎳氫電池、鋰離子電池等),額定電流,額定電壓等。

    1.2.4 附件的規格

    1.2.4.1 附件的結構示意圖/彩色圖片

    ……

    1.2.4.2 附件的原材料

    按照附件的結構示意圖/彩色圖片,注冊申請人應載明預期與人體接觸部分的原材料。

    1.2.4.3 附件的規格

    附件的物理尺寸和面積、導線的規格等。

    1.3 產品型號的劃分說明

    ……

    1.4 產品分組/分類信息

    注冊申請人應按照YY 0505-2012和GB 9706.8-2009載明產品分組/分類信息,為1組B類。

    1.5 軟件組件

    1.5.1 名稱

    注冊申請人應按照軟件描述文檔載明軟件組件的名稱。

    1.5.2 發布版本

    注冊申請人應按照軟件描述文檔載明軟件組件的發布版本。

    1.5.3 版本命名規則

    注冊申請人應按照軟件描述文檔載明軟件完整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義。

    2. 性能指標

    2.1 ……

    2.1.1 ……

    ……

    2.2 安全和性能標準

    全面執行GB 9706.1、GB 9706.8-2009、GB 9706.15-2008(如適用)、YY 0505-2012、YY 0709-2009(如適用)、YY/T 0196-2005標準(如適用),產品主要安全特征見附錄A。

    3. 檢驗方法

    3.1 ……

    3.1.1 ……

    ……

    3.2 安全和性能標準

    按照2.2項對應的方法,進行全面檢驗,應符合2.2的要求。

    4. 術語(如適用)

    4.1 ……

    4.1.1 ……

    ……

    (分頁)

    附錄A 產品主要安全特征

    1.按防電擊類型分類:

    2.按防電擊的程度分類:

    3.按對進液的防護程度分類:

    4.按在與空氣混合的易燃麻醉氣或與氧或氧化亞氮混合的易燃麻醉氣情況下使用時的安全程度分類:

    5.按運行模式分類:

    6.設備的額定電壓和頻率:

    7.設備的輸入功率:

    8.設備是否具有對除顫放電效應防護的應用部分:

    9.設備是否具有信號輸出或輸入部分:

    10.永久性安裝設備或非永久性安裝設備:

    11.電氣絕緣圖:

    注冊申請人應在電氣絕緣圖中標明各絕緣路徑。

    12.電氣絕緣圖表格:

    注冊申請人應明確各絕緣路徑的名稱、絕緣類型、基準電壓、試驗電壓、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附3

    同品種體外同步復律產品的判定

    注冊申請人應將待評價產品與一個或多個同品種產品(以下簡稱“二者”)進行對比,證明二者之間基本等同。

    注冊申請人應詳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異性,對差異性是否對產品的安全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應通過申報產品自身的數據進行驗證和/或確認,如申報產品的非臨床研究數據、臨床文獻數據、臨床經驗數據、動物實驗數據、針對差異性在中國境內開展的臨床試驗的數據。

    一、同品種體外同步復律產品的對比項目

    注冊申請人應以相同的治療模式、相似的功能和性能指標為判定的基本出發點,按照表3進行同品種產品的判定。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42號)(圖15)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42號)(圖16)

    二、體外同步復律功能及其性能指標的對比

    對于表3的2.4中功能、性能指標的對比,注冊申請人應提供二者的同步觸發方式和性能指標、體外同步除顫波形及其性能指標的差異性研究資料,詳見《體外除顫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附3。

    三、判斷差異性對安全性和有效性影響的基本原則

    如果同步觸發方式和性能指標、除顫波形的形態的對比圖或二者除顫波形性能指標的統計分析結果明顯不一致,那么二者在除顫波形及其性能指標方面具有顯著的差異性,會對安全性和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

    如果同步觸發方式和性能指標、除顫波形的形態的對比圖或二者除顫波形性能指標的統計分析結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性,研究人員應提出合理的方法進一步評價差異性對臨床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響,必要時應進行動物實驗或針對差異性在中國境內開展臨床試驗。

    如果同步觸發方式和性能指標、除顫波形的形態的對比圖或二者除顫波形性能參數的統計分析結果高度一致,二者的差異性一般不會對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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