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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修訂版)(2016年第28號)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16-03-04 閱讀量:

    附件: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修訂版)(2016年第28號).doc

    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注冊
    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2016年修訂版)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用于體外定量測定人血清或血漿中肌酸激酶的活性。

    從方法學考慮,本指導原則主要指采用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動、半自動生化分析儀或分光光度計,在醫學實驗室進行肌酸激酶定量檢驗所使用的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本文不適用于干式肌酸激酶測定試劑。

    依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的通知》(食藥監械管〔2013〕242號),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管理類別為Ⅱ類,分類代碼為6840。

    二、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一)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產品預期用途、產品描述、有關生物安全性的說明、研究結果的總結評價以及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等內容,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和《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的相關要求,下面著重介紹與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預期用途有關的臨床背景情況。

    肌酸激酶(Creatine Kinase,CK)主要存在于骨骼肌和心肌,在腦組織中也存在。急性心肌梗死后的2h—4h,CK活性開始增高,可高達正常上限的10—20倍。但CK對心肌梗死診斷的特異性不高。各種類型的進行性肌萎縮時,血清CK活性增高。神經因素引起的肌萎縮如脊髓灰白質炎時,CK活性正常。皮肌炎時CK活性可輕度或中度增高。病毒性心肌炎時,CK活性也明顯升高,對診斷及判斷預后有參考價值。

    CK增高還見于腦血管意外、腦膜炎、甲狀腺功能低下患者。一些非疾病因素如劇烈運動、各種插管及手術、肌內注射冬眠靈和抗生素也可能引起CK活性增高。

    注:若注冊申報產品聲稱臨床意義超出此內容范圍,應提供相關文獻或臨床研究依據。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的選擇、制備、質量標準及實驗驗證研究資料;質控品、校準品的原料選擇、制備、定值過程及試驗資料;校準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體溯源鏈、實驗方法、數據及統計分析等詳細資料。

    (三)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產工藝介紹,可以圖表方式表示;

    2.反應原理介紹;

    3.確定反應所需物質用量(校準品、樣本等)的研究資料

    4.確定反應最適條件研究;

    5.其他:如基質效應等。

    (四)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企業應提交在產品研制階段對試劑盒進行的所有性能驗證的研究資料,包括具體研究方法、試驗數據、統計方法等詳細資料。申請人應按以下要求提供體外診斷試劑性能評估資料:

    1.申請人名稱;

    2.性能評估方法、要求;

    3.性能評估所使用試劑(包括校準品、質控品)的名稱、批號、有效期;

    4.應提供使用的儀器型號、序列號(SN);

    5.性能評估的時間、地點、檢驗人員;

    6.性能評估的具體數據及分析判定;

    7.性能評估審批人簽字、審批時間。

    對于本試劑盒,建議著重對以下分析性能進行研究:

    1.準確度

    對測量準確度的評價依次包括:與國家標準品(和/或國際標準品)的偏差分析、方法學比對等方法,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理方法進行研究。

    (1)與國家(國際)標準品的比對研究

    該研究項目已有相應國家(國際)標準品,優先使用國家(國際)標準品進行驗證,重點觀察對相應標準品檢測結果的偏差情況。

    (2)方法學比對

    在國家(國際)標準品無法獲得的前提下,可采用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已上市同類試劑作為參比方法,與擬申報試劑同時檢測一批臨床樣品,從測定結果間的差異了解擬申報試劑與參比方法間的偏倚。如偏倚很小或在允許的誤差范圍內,說明兩檢測系統對病人標本測定結果基本相符,對同一份臨床樣本的醫學解釋,擬申報試劑與參比方法相比不會產生差異結果。

    在實施方法學比對前,應分別對擬申報試劑和參比試劑進行初步評估,只有在確認兩者都分別符合各自相關的質量標準后方可進行比對試驗。方法學比對時應注意質量控制、樣本類型、濃度分布范圍并對結果進行合理的統計學分析。

    2.空白吸光度

    用生理鹽水測試試劑(盒),在37℃、340nm 波長、1cm光徑條件下,記錄測試啟動時的吸光度(A1)和約5 分鐘(t)后的吸光度(A2),A2測試結果即為試劑空白吸光度測定值。

    3.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

    記錄測試啟動時的吸光度(A1)和n分鐘(T)后的吸光度(A2),計算出吸光度變化值(),即為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DA/min),應不大于0.002。

    4.批內重復性

    測量精密度的評估應包括兩個濃度水平的樣本進行,建議濃度為(35±10)U/L和(200±20)U/L兩個濃度都應在試劑盒的測量范圍內,重復性測試通常選用一個濃度在正常參考值范圍內,一個為醫學決定水平值附近,另一個異常高值樣本。

    5.線性范圍

    建立試劑線性范圍所用的樣本基質應盡可能與臨床實際檢測的樣本相似,理想的樣本為分析物濃度達到預期測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制備低濃度樣本時應充分考慮稀釋對樣本基質的影響。建立線性范圍時,需在預期測定范圍內選擇7—11個濃度水平。例如,將預期測定范圍加寬至130%,在此范圍內選擇更多的濃度水平,然后依據實驗結果逐漸減少數據點(最終不得少于7個水平)直至表現出線性關系,可發現最寬的線性范圍。驗證線性范圍時可選擇5—7個濃度水平。

    6.分析靈敏度

    用已知活性的樣品測試試劑(盒),記錄試劑(盒)在37℃、340nm波長、1cm光徑條件下的吸光度變化率。按照生產企業規定的分析靈敏度計算公式計算分析靈敏度。

    7.批間差

    用(200±20) U/L的血清樣品或質控樣品分別測試3個不同批號的試劑(盒),每個批號測試3次,分別計算每批3次測定的均值,計算相對極差。

    8.干擾試驗

    對樣本中常見的干擾物質進行檢測,如膽紅素、血紅蛋白、甘油三酯等。方法為對模擬添加樣本分別進行驗證,樣本量選擇應體現一定的統計學意義,說明樣本的制備方法及干擾實驗的評價標準,確定可接受的干擾物質極限濃度。

    9.校準品溯源及質控品賦值(如適用)

    應參照GB/T 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業(工作)校準品及試劑盒配套校準品定值及不確定度計算記錄,提供質控品賦值及其靶值范圍確定的記錄。

    10.其他需注意問題

    對于適用多個機型的產品,應提供產品說明書【適用儀器】項中所列的所有型號儀器的性能評估資料。

    如有多個包裝規格,需要對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或驗證,如不同包裝規格產品間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采用每個包裝規格產品的分析性能評估。如不同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的詳細說明,具體說明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試劑盒的樣本類型如包括血清和血漿樣本,則應對二者進行相關性研究以確認二者檢測結果是否完全一致或存在某種相關性(如系數關系)。對于血漿樣本,企業應對不同的抗凝劑進行研究以確認最適的抗凝條件以及是否會干擾檢測結果。

    (五)參考區間確定資料

    應提交建立參考區間所采用樣本來源及詳細的試驗資料。應明確參考人群的篩選標準,研究各組(如性別、年齡等)例數不應低于120例*。

    若引用針對中國人群參考值范圍研究的相關文獻,應明確說明出處,并進行驗證。參考值研究結果應在說明書【參考區間】項中進行相應說明。

    (六)穩定性研究資料

    穩定性研究主要包括效期穩定性、高溫加速破壞穩定性、運輸穩定性、機載穩定性及開瓶(復溶)穩定性等,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理的穩定性研究方案。穩定性研究資料應包括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具體方法及過程。對于實時穩定性研究,應提供至少3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資料。

    應對樣本在不同儲存條件下的穩定性期限進行研究,并在說明書中樣本要求處明示。(注:若有相關文獻中已明確說明,亦可作為依據。)

    (七)臨床評價資料

    試劑(盒)按照《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執行。

    1.研究方法

    選擇境內已批準上市的性能不低于擬申報產品的同類產品作為參比試劑,采用擬申報產品(以下稱考核試劑)與之進行對比試驗研究,證明本品與已上市產品等效。

    2.臨床研究單位的選擇

    應選擇至少兩家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資質認可的醫療機構,臨床研究單位實驗操作人員應有足夠的時間熟悉檢測系統的各環節(試劑、質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評價方案。在整個實驗中,考核試劑和參比試劑都應處于有效的質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證試驗數據的準確性及可重復性。

    3.倫理要求

    臨床試驗必須符合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學準則,必須獲得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的同意,如該臨床試驗對受試者幾乎沒有風險,可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后免于受試者的知情同意。

    4.臨床試驗方案

    臨床試驗實施前,研究人員應從流行病學、統計學、臨床醫學、檢驗醫學等多方面考慮,設計科學合理的臨床研究方案。各臨床研究機構的方案設置應保持一致,且保證在整個臨床試驗過程中遵循預定的方案實施,不可隨意改動。整個試驗過程應在臨床研究機構的實驗室內并由本實驗室的技術人員操作完成,申報單位的技術人員除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外,不得隨意干涉實驗進程,尤其是數據收集過程。

    試驗方案中應確定嚴格的病例納入/排除標準,任何已經入選的病例再被排除出臨床研究都應記錄在案并明確說明原因。在試驗操作過程中和判定試驗結果時應采用盲法以保證試驗結果的客觀性。各研究單位選用的參比試劑及所用機型應保持一致,以便進行合理的統計學分析。另外,考核試劑的樣本類型應與產品說明書一致,且不應超越參比試劑對樣本類型的檢測要求,如果選擇了參比試劑適用樣本類型以外的樣本,則應采用臨床金標準對額外的樣本類型進行驗證。

    5.研究對象選擇

    臨床試驗應選擇具有特定癥狀/體征人群作為研究對象。企業在建立病例納入標準時,應考慮到不同人群的差異,盡量覆蓋各類適用人群。在進行結果統計分析時,建議對各類人群分別進行數據統計分析。

    研究總體樣本數不少于200例,應充分考慮對病理值樣本的驗證,異常值樣本數建議不少于80例。樣本中待測物濃度應覆蓋考核試劑線性范圍,且盡可能均勻分布。

    血清/血漿應明確抗凝劑的要求、存貯條件、可否凍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樣本。實驗中,盡可能使用新鮮樣本,避免貯存。如無法避免使用貯存樣品時,注明貯存條件及時間,在數據分析時應考慮其影響。

    如果聲稱同時適用于血清/血漿/全血樣本,那么血清(或血漿或全血)的試驗例數參照上述要求,并應同時驗證其中至少100例受試者的自身血清、血漿和/或全血樣本測試結果間的一致性(采用考核試劑評價),其中不同濃度樣本分布情況與總例數中分布情況應一致。

    如產品發生涉及檢測條件優化、增加與原樣本類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樣本類型等變更事項,臨床樣本總數至少為100例,并在至少兩家臨床試驗機構開展臨床試驗;變更主要原材料的供應商、參考區間的變化及增加臨床適應癥等變更事項,應根據產品具體變更情況,酌情增加臨床試驗總樣本數。

    6.統計學分析

    對臨床試驗結果的統計應選擇合適的統計方法,如相關分析、線性回歸、絕對偏倚/偏差及相對偏倚/偏差分析等。對于對比實驗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對考核試劑和參比試劑兩組檢測結果的相關及線性回歸分析,應重點觀察相關系數(r值)或判定系數(R2)、回歸擬合方程(斜率和y軸截距)等指標。結合臨床試驗數據的正/偏態分布情況,建議統計學負責人選擇合理的統計學方法進行分析,統計分析應可以證明兩種方法的檢測結果無明顯統計學差異。在臨床研究方案中應明確統計檢驗假設,即評價考核試劑與參比試劑是否等效的標準。

    7.臨床試驗總結報告撰寫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臨床試驗報告應該對試驗的整體設計及各個關鍵點給予清晰、完整的闡述,應該對整個臨床試驗實施過程、結果分析、結論等進行條理分明的描述,并應包括必要的基礎數據和統計分析方法。建議在臨床總結報告中對以下內容進行詳述。

    (1)臨床試驗總體設計及方案描述

    ①臨床試驗的整體管理情況、臨床研究單位選擇、臨床主要研究人員簡介等基本情況介紹。

    ②病例納入/排除標準、不同人群的預期選擇例數及標準。

    ③樣本類型,樣本的收集、處理及保存等。

    ④統計學方法、統計軟件、評價統計結果的標準。

    (2)具體的臨床試驗情況

    ①考核試劑和參比試劑的名稱、批號、有效期及所用機型等信息;

    ②對各研究單位的病例數、人群分布情況進行總合,建議以列表或圖示方式給出具體例數及百分比。

    ③質量控制,試驗人員培訓、儀器日常維護、儀器校準、質控品運行情況,對檢測精密度、質控品回收(或測量值)、抽查結果評估。

    ④具體試驗過程,樣本檢測、數據收集、樣本長期保存等。

    (3)統計學分析

    ①數據預處理、對異常值或離群值的處理、研究過程中是否涉及對方案的修改。

    ②定量值相關性和一致性分析

    用回歸分析驗證兩種試劑結果的相關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給出回歸分析的擬合方程,其中:y是考核試劑結果,x是參比試劑結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軸截距,R2是判定系數(通常要求R2≥0.95),計算回歸系數及截距的95%可信區間(對于理想的可信區間,回歸系數應涵蓋“1”, 截距應涵蓋“0”)。

    給出考核試劑與參比試劑之間的差值(絕對偏倚/偏差)及比值(相對偏倚/偏差)散點圖,觀察并分析各點的偏倚分布情況。分別計算男性、女性醫學決定水平處相對偏倚/偏差及95%置信區間。其醫學決定水平處允許相對偏倚/偏差限值應不大于10%。

    (4)討論和結論

    對總體結果進行總結性描述并簡要分析試驗結果,對本次臨床研究有無特別說明,最后得出臨床試驗結論。

    (八)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申請人應考慮產品壽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從預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錯誤、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已知及可預見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對患者風險的估計進行風險分析,應符合YY/T 0316—2008《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要求。

    (九)產品技術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和《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的相關規定。如已有相應的國家/行業標準發布,則產品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其相關要求。

    下面就產品技術要求中涉及的相關內容進行簡要敘述。

    1.產品型號/規格及其劃分說明

    (1)試劑組成及規格

    明確試劑的組成及規格。

    (2)試劑盒組成成份

    明確試劑盒中每個組分的主要組成成分。

    2.性能指標:

    (1)外觀

    符合生產企業規定的正常外觀要求。

    (2)裝量

    液體試劑的裝量應不少于標示值。

    (3)試劑空白吸光度

    在37℃、340nm波長、1cm光徑條件下,試劑空白吸光度應不大于0.50。

    (4)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

    在37℃、340nm波長、1cm光徑條件下,用生理鹽水作為樣品加入試劑測試時,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DA/min)應不大于0.002。

    (5)分析靈敏度

    分析靈敏度應符合生產企業聲稱的要求。

    (6)線性區間

    測試血清樣本,試劑線性在[25,1000] U/L(37℃)區間內:

    線性相關系數r應≥0.990;

    [25,100] U/L 范圍內,線性絕對偏差應不大于±10 U/L;[100,1000] U/L 范圍內,線性相對偏差應不大于±10%。

    (7)重復性

    ①批內重復性

    用血清樣品或質控樣品重復測試所得結果的重復性(變異系數,CV)應不大于5%。

    ②批內瓶間差(干粉或凍干試劑適用)

    試劑(盒)批內瓶間差變異系數應不大于5%。

    (8)批間差

    試劑(盒)批間相對極差應不大于10%。

    (9)準確度

    可選用以下方法之一進行驗證:

    ①相對偏差

    相對偏差應不超過±10%;

    ②比對試驗

    相關系數r≥0.975,相對偏差應不超過±10%。

    (10)穩定性

    ①效期穩定性:試劑(盒)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保存至有效期末,產品的性能應至少符合線性、準確度和重復性的要求。

    ②復溶穩定性(干粉或凍干試劑適用):干粉試劑開瓶后(復溶后)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保存至預期時間內,產品的性能應至少符合線性、準確度和重復性。

    (11)校準品和質控品(如適用)

    ①溯源及賦值說明:肌酸激酶已有國家及國際標準物質,若試劑盒配套校準品和質控品,應參照GB/T 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的要求溯源至國家或國際標準物質,并提供校準品溯源性說明及質控品賦值說明。

    ②性能要求:外觀、裝量、質控品賦值有效性、干粉或凍干品應包含批內瓶間差、復溶穩定性。

    3.檢驗方法

    (1)外觀

    正常視力目測檢查,應符合生產企業規定的正常外觀要求。

    (2)裝量

    使用通用量具測量,應不少于標示值。

    (3)試劑空白吸光度

    用指定空白樣品測試試劑(盒),在說明書規定的測試條件下,記錄反應結束(T)后的吸光度(A),測試結果即為試劑空白吸光度測定值,應不大于0.50。

    (4)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

    在37℃、340nm波長、1cm光徑條件下,用生理鹽水作為樣品加入試劑測試時,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ΔA/min)應不大于0.002。

    (5)分析靈敏度

    用已知活性的樣品測試試劑(盒),記錄試劑(盒)在37℃、340nm波長、1cm光徑條件下的吸光度變化率。按照生產企業規定的分析靈敏度計算公式計算分析靈敏度。

    (6)線性范圍

    用達到線性范圍上限活性的樣品和達到線性范圍下限活性的樣品,混合成至少5個稀釋濃度(xi)。分別測試試劑盒,每個稀釋濃度測試3次,分別求出測定結果的均值(yi)。以稀釋濃度(xi)為自變量,以測定結果均值(yi)為因變量求出線性回歸方程。按公式(1)計算線性回歸的相關系數(r)。

    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修訂版)(2016年第28號)(圖1)

    稀釋濃度(xi)代入求出線性回歸方程,計算yi的估計值及yi與估計值的相對偏差或絕對偏差。

    (7)重復性

    ①批內重復性

    在重復性條件下,分別用試劑(盒)測試(35±10)U/L和(200±20) U/L的血清樣品或質控樣品,重復測試至少10次(n≥10),分別計算測量值的平均值()和標準差(s)。計算變異系數(CV),應不大于5%。

    ②批內瓶間差(干粉或凍干試劑適用)

    用(200±20)U/L的血清樣品或質控樣品測試同一批號的10個待檢試劑(盒),并計算10個測量值的平均值(1)和標準差(s1)。

    用(200±20)U/L的血清樣品或質控樣品對該批號的1個待檢試劑(盒)重復測試10次,計算結果的均值(2)和標準差(s2)。按公式(2)、(3)計算瓶間差的變異系數(CV)。

    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修訂版)(2016年第28號)(圖2)

    當s1<s2時,令CV=0

    每個濃度下試劑(盒)批內瓶間差均應不大于5%。

    (8)批間差

    用(200±20)U/L的血清樣品或質控樣品分別測試3個不同批號的試劑(盒),每個批號測試3次,分別計算每批3次測定的均值(i=1,2,3),按公式(4)、(5)計算相對極差(R)。

    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修訂版)(2016年第28號)(圖3)

    式中:

    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修訂版)(2016年第28號)(圖4)

    (9)準確度

    ①相對偏差

    試劑(盒)測試可用于評價常規方法的有證參考物質(CRM)或其他公認的參考物質3次,測試結果記為(Xi),按公式(6)分別計算相對偏差B,如果3次結果都不超過±10%,即判為合格。如果大于等于2次的結果不符合,即判為不合格。如果有1次結果不符合,則應重新連續測試20次,并分別按照公式(6)計算相對偏差,如果大于等于19次測試的結果都不超過±10%,即判為合格。

    B%=(Xi-T)/T×100%………………………………(6)

    式中:Xi為測試值;

    T為有證參考物質標示值。

    ②比對試驗

    用不少于40個在檢測濃度范圍內不同濃度的臨床樣品,以生產企業指定的分析系統作為比對方法,每份樣品按待測試劑(盒)操作方法及比對方法分別檢測。用線性回歸方法計算兩組結果的相關系數(r)及每個濃度點的相對偏差。相關系數 r≥0.975,[25,100]U/L 范圍內,線性絕對偏差應不大于±10 U/L;[100,1000]U/L 范圍內,線性相對偏差應不大于±10%。

    注:檢驗時,按以上優先順序,采用上述方法之一測試試劑(盒)的準確度。

    (10)穩定性

    ①效期穩定性:試劑(盒)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保存至有效期末,產品的性能應至少符合線性、準確度和重復性的要求。

    ②復溶穩定性(干粉或凍干試劑適用):干粉試劑開瓶后(復溶后)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保存至預期時間內,產品的性能應至少符合線性、準確度和重復性。

    (11)校準品和質控品(如適用)

    ①溯源及賦值說明:肌酸激酶已有國家及國際標準物質,若試劑盒配套校準品和質控品,應參照GB/T 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的要求溯源至國家或國際標準物質,并提供校準品溯源性說明及質控品賦值說明。

    ②性能要求:外觀、裝量、質控品賦值有效性、干粉或凍干品應包含批內瓶間差、復溶穩定性。

    (十)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要求,首次申請注冊的第二類產品應該在具有相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和承檢范圍的醫療器械檢測機構進行樣品的注冊檢測。對于已經有國家標準品的檢測項目,在注冊檢測時應采用相應的國家標準品進行。注冊申報資料中應包括相應的注冊檢驗報告和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意見。

    (十一)產品說明書

    說明書承載了產品預期用途、檢驗方法、檢驗結果的解釋以及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是指導實驗室工作人員正確操作、臨床醫生針對檢驗結果給出合理醫學解釋的重要依據。因此,產品說明書是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最重要的文件之一。產品說明書的格式應符合《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的要求。結合《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下面對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說明書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說明,以指導注冊申報人員更合理地完成說明書編制。

    產品說明書內容原則上應全部用中文進行表述;如含有國際通用或行業內普遍認可的英文縮寫,可用括號在中文后標明;對于確實無適當中文表述的詞語,可使用相應英文或其縮寫。

    1.【產品名稱】

    (1)通用名稱:試劑(盒)名稱由三部分組成:被測物名稱、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磷酸肌酸底物法)。名稱不能出現樣本類型及定量等內容。

    (2)英文名稱(如有)應當正確、完整、直譯,不宜只寫縮寫。

    2.【包裝規格】

    (1)應與產品技術要求中所列的包裝規格一致。

    (2)注明裝量或可測試的樣本數,如××測試/盒、××mL。

    3.【預期用途】應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說明試劑盒用于體外定量測定人血清和/或血漿中肌酸激酶的活性。

    (2)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癥背景情況,如臨床適應癥的發生率、易感人群等,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等。

    4.【檢驗原理】

    應描述參與反應的底物、酶、產物及反應條件,可用反應式表達。以磷酸肌酸底物法為例,磷酸肌酸在CK的催化下轉變成肌酸,同時ADP磷酸化成ATP,然后通過(己糖激酶/葡萄糖-6-磷酸脫氫酶)偶聯反應,最終使NADP轉變成NADPH,可在特定波長(如:340nm)進行測定。

    5.【主要組成成分】

    (1)說明試劑盒包含組分的名稱、數量、比例或濃度等信息,如果對于正確的操作很重要,應提供其生物學來源、活性及其他特性;明確說明不同批號試劑盒中各組分是否可以互換。

    (2)試劑盒內如包含校準品和/或質控品,應說明其主要組成成分及其生物學來源,校準品應注明其定值及溯源性,溯源性至少應寫明溯源到的最高級別,包括:標準物質的發布單位及編號,質控品應有合適的靶值范圍。

    6.【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1)對試劑盒的效期穩定性、復溶穩定性、開瓶穩定性等信息作詳細介紹。包括環境溫濕度、避光條件等。

    (2)不同組分保存條件及有效期不同時,應分別說明,產品總有效期以其中效期最短的為準。

    注:保存條件不應有模糊表述,如“室溫”,應明確貯存溫度,如2℃—8℃,有效期12個月。穩定期限應以月或日或小時為單位。

    7.【適用儀器】

    (1)說明可適用的儀器,并提供與儀器有關的必要信息以便用戶能夠作出最好的選擇。

    (2)應寫明具體適用儀器的型號,不能泛指某一系列儀器。

    8.【樣本要求】

    重點明確以下內容:

    (1)樣本采集前對患者的要求:如采集時間、采集順序等,是否受臨床癥狀、用藥情況等因素的影響。

    (2)樣本采集:說明采集方法及樣本類型,如有血漿樣本,應注明對抗凝劑的要求。

    中度及重度溶血時,因紅細胞釋放出AK、ATP及G6PD,可能影響延滯時間并產生副反應,應說明是否應避免使用此類樣本。

    (3)樣本處理及保存:樣本處理方法、保存條件及期限、運輸條件等。冷藏/冷凍樣本檢測前是否須恢復室溫,凍融次數。對儲存樣本的添加劑要求等。

    肌酸激酶活性不穩定,血清保存期間易喪失活性,應說明標本采集后的樣本處理及保存要求。

    (4)因血清中含有肌酸激酶抑制劑,使用水基質進行稀釋可能會產生稀釋偏差。所以當測定值超出線性上限時,應說明使用廠家提供的專用稀釋液或明確稀釋方法,并給出稀釋最大倍數說明。

    9.【檢驗方法】詳細說明試驗操作的各個步驟,包括:

    (1)試驗具體操作步驟。

    (2)試劑配制方法、注意事項。

    (3)試驗條件:溫度、時間、儀器波長等以及試驗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4)校準:校準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校準曲線的繪制。應注明推薦的儀器校準周期。

    (5)質量控制:質控品的使用方法、對質控結果的必要解釋以及推薦的質控周期等,如質控不合格應提供相關的解決方案。

    10.【參考區間】

    (1)應注明常用樣本類型的正常參考區間,如健康成年男性:38U/L—174U/L,健康成年女性:26U/L—140U/L;并簡要說明參考區間確定的方法。

    (2)簡單介紹設定該參考區間所選健康人群的區域特征,建議注明以下字樣“由于地理、人種、性別及年齡等差異,建議各實驗室建立自己的參考區間”。

    11.【檢驗結果的解釋】

    說明可能對試驗結果產生影響的因素;說明在何種情況下需要進行確認試驗。

    12.【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1)說明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不能單獨作為確診或排除病例的依據。

    (2)說明該檢驗方法由于哪些原因會使測量結果產生偏離,或測量結果還不能完全滿足臨床需要。如:干擾(膽紅素、血紅蛋白、甘油三酯等)等。

    13.【產品性能指標】

    產品性能指標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說明該產品主要性能指標,應至少包括:外觀、裝量、試劑空白吸光度、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分析靈敏度、線性范圍、重復性、批間差、準確度等。

    14.【注意事項】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本試劑盒的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對患者的臨床診治應結合其癥狀/體征、病史、其他實驗室檢查及治療反應等情況綜合考慮。

    (2)使用不同生產商的試劑對同一份樣本進行檢測可能會存在差異。

    (3)對所有樣本和反應廢棄物都應視為傳染源對待,提示操作者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15.【標識的解釋】

    如有圖形或符號,請解釋其代表的意義。

    16.【參考文獻】

    注明引用參考文獻,其書寫應清楚、易查詢且格式規范統一。

    17.【基本信息】

    (1)注冊人與生產企業為同一企業的,按以下格式標注基本信息:

    注冊人/生產企業名稱

    住所

    聯系方式

    售后服務單位名稱

    聯系方式

    生產地址

    生產許可證編號

    (2)委托生產的按照以下格式標注基本信息:

    注冊人/生產企業名稱

    住所

    聯系方式

    售后服務單位名稱

    聯系方式

    受托企業的名稱

    住所

    生產地址

    生產許可證編號

    18.【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注明該產品的注冊證書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19.【說明書核準日期及修改日期】

    注明該產品說明書的核準日期。如曾進行過說明書的變更申請,還應該同時注明說明書的修改日期。

    三、審查關注點

    (一)技術要求中性能指標的設定及檢驗方法是否符合相關行業標準的要求;技術要求的格式是否符合《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相關規定;

    (二)產品說明書的編寫內容及格式是否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相關內容是否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中對說明書的要求。

    (三)分析性能評估指標及結果是否滿足產品技術要求的規定;是否滿足本指導原則中各指標驗證的要求。

    (四)參考區間確定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數據統計是否符合統計學的相關要求,結論是否和說明書聲稱一致。

    (五)試劑盒的穩定性研究方法是否合理,穩定性結論是否和說明書聲稱一致。

    (六)臨床試驗采用的樣本類型及病例是否滿足試劑盒聲稱的預期用途,樣本量及臨床研究單位的選擇、對比試劑的選擇、統計方法及研究結果、臨床方案及報告撰寫的格式等是否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對相關內容的規定。

    (七)產品風險分析資料的撰寫是否符合YY/T 0316—2008《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要求。

    四、名詞解釋

    (一)準確度(accuracy):一個測量值與可接受的參考值間的一致程度。

    (二)線性(linearity):在給定測量范圍內,給出的測量結果與樣品中實際存在的被測量物的值成比例的能力。線性是描述一個測量系統的測量示值或測量結果相關于樣本的賦值符合直線的屬性。

    五、參考文獻

    (一)《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 

    (二)《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

    (三)《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

    (四)《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

    (五)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程(第3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醫政司)

    (六)How to Define and Determine Reference Intervals in the ClinicalLaboratory; Approved Guideline—Second Edition, C28-A2 Vol. 20 No. 13


    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注冊技術審查
    指導原則(2016年修訂版)編制說明

    一、指導原則編寫目的

    2014年新的《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均已發布并代替2007版法規,修訂本指導原則旨在適應新的法規要求并指導和規范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產品的技術審評工作,幫助審查人員理解和掌握該類產品原理、組成、性能、預期用途等內容,把握技術審評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統評價。同時也可指導注冊申請人的產品注冊申報。

    由于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產品仍在不斷發展,審查人員仍需從風險分析的角度認真確認申報產品的預期用途與風險管理是否相當;由于我國醫療器械法規框架仍在構建中,審查人員仍需密切關注相關法規、標準及最新進展,關注審評產品實際組成、原理、預期用途等方面的個性特征,以保證產品審評符合現行法規安全、有效的要求。

    二、指導原則編寫依據

    (一)《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0號)

    (二)《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 

    (三)《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

    (四)《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

    (五)GB/T 26124—2011《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盒)》

    (六)YY/T 1243—2014《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

    (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指導原則重點內容說明

    (一)產品說明書根據《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做了適當的調整,補充了【標識的解釋】和【基本信息】等內容。

    (二)將產品標準要求修訂為產品技術要求。

    (三)產品的具體性能指標主要參考了YY/T 1243—2014《肌酸激酶測定試劑(盒)》行業標準。

    (四)臨床試驗資料要求根據《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做了部分調整,主要有:

    1.臨床研究單位的選擇由原來省級以上變更為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資質認可的醫療機構;

    2.補充了臨床倫理的要求,強調了需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后免于受試者的知情同意的要求;

    3.如該產品適用于血清/血漿/全血樣本,那么血清(或血漿或全血)應同時驗證的例數由原來的50調整為100;

    4.補充了涉及到臨床的產品變更的樣本例數要求。

    (五)根據新的《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增加了對風險分析研究資料的要求。

    四、指導原則編寫單位和人員

    本指導原則的編寫成員由北京市醫療器械注冊技術審評人員、行政審批人員、臨床專家共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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