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三角洲區域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滬藥監械管〔2019〕112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廳字〔2017〕42號),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擴大醫療器械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16-03-04 閱讀量:次
附件:堿性磷酸酶測定試劑盒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修訂版)(2016年第28號).doc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堿性磷酸酶測定試劑盒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堿性磷酸酶測定試劑盒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堿性磷酸酶測定試劑盒是指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對人血清、血漿或其他體液中的堿性磷酸酶活性進行體外定量測定的試劑。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進行產品注冊和相關許可事項變更的產品。
堿性磷酸酶活性的測定方法目前主要有連續監測法和比色法兩類:
1.連續監測法(磷酸對硝基苯酚底物法)
堿性磷酸酶催化水解磷酸對硝基苯酚(4-NPP),生成對硝基苯酚(4-NP),在特定波長處監測吸光度變化速率,可計算堿性磷酸酶活性。
2.比色法(磷酸苯二鈉底物法)
堿性磷酸酶催化水解磷酸苯二鈉,生成游離酚,酚與4-氨基安替比林結合,經鐵氰化鉀氧化生成紅色的醌衍生物,在特定波長處監測吸光度值,可計算堿性磷酸酶活性。
從方法學考慮,本文主要指以堿性磷酸酶水解底物引起特定產物的吸光度的改變對堿性磷酸酶活性進行定量測定的體外診斷試劑,不包括干化學和酶聯免疫檢測試劑。
依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的通知》(食藥監械管〔2013〕242號),堿性磷酸酶檢測試劑屬于酶類檢測試劑,管理類別為Ⅱ類,分類代號為6840。
(一)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產品預期用途、產品描述、方法學特征、生物安全性評價、研究結果總結以及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等內容,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和《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的相關要求。相關描述應至少包含如下內容:
1.產品預期用途:描述產品的預期用途,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癥背景情況,如臨床適應癥的發生率、易感人群等,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等。
2.產品描述:包括產品所采用的技術原理,主要原材料的來源及制備方法,主要生產工藝過程及關鍵控制點,校準品、質控品的制備方法以及校準品溯源和質控品定值情況。
3.有關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說明:由于體外診斷試劑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種動物、病原體、人源的組織和體液等生物材料經處理或添加某些物質制備而成,為保證產品在運輸、使用過程中對使用者和環境的安全,研究者應提供對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滅活等試驗方法予以說明,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4.有關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
5.其他:包括同類產品在國內外批準上市的情況。相關產品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及臨床應用情況,申請注冊產品與國內外同類產品的異同等。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的選擇、制備、質量標準確定的方法及研究資料;校準品應提供詳細的量值溯源資料,包括定值試驗資料和溯源性文件等;質控品應提供詳細的定值資料。
(三)主要生產工藝和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應包含產品的工藝流程圖和關鍵控制點、確定反應溫度、時間、緩沖體系比較等條件的研究資料、確定樣本和試劑盒組分加樣量、反應條件、校準方法、質控方法的研究資料。
ALP緩沖液通常分為三類:1.惰性型:如碳酸鹽緩沖液和巴比妥緩沖液;2.抑制型:如甘氨酸緩沖液;3.激活型:如AMP、Tris和DEA緩沖液。激活型緩沖液,緩沖物質作為酶的一種底物(磷酸?;氖荏w),參與磷酸?;囊茡Q反應,因此能促進酶促反應速率。使用最適濃度和激活型緩沖液時,所測的ALP活性要比使用惰性型緩沖液(如碳酸鹽緩沖液)時高2—6倍。DEA的激活作用比AMP的激活作用更強,因此,用不同緩沖液測定ALP活性時,其參考值不同。
ALP活性與血清在反應液中所占的體積百分數有關。當血清體積分數從1/26降低到1/51時,測出的酶活性隨之增高;但低于1/51時,酶活性沒有進一步增加。
(四)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應至少包括具體的研究方法、試驗數據、統計方法、研究結論等。性能評估時應將試劑和所選用的校準品、質控品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價,評估整個系統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性能評估應至少包括準確度、精密度、線性范圍、最低檢測限、分析特異性(抗干擾能力)、其他影響檢測的因素等。
1.準確度
可采用相對偏差和方法學比對之一測定試劑盒的準確度,優先采用相對偏差的方法。
1.1相對偏差
使用申報試劑盒檢測有證參考物質(CRM)計算相對偏差。
也可用由參考測量程序定制的參考區間上限和參考區間上限2至5倍濃度水平各一個人源樣本(可適當添加被測物,以獲得高濃度的樣本),按照上述方法對試劑盒準確度進行測試。
1.2方法學比對
采用參考方法或國內/國際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已上市同類試劑作為參比方法,與擬申報試劑同時檢測一批病人樣品(至少40例樣本),從測定結果間的差異了解擬申報試劑與參比方法間的偏倚。如偏倚很小或在允許的誤差范圍內,說明兩檢測系統對病人標本測定結果基本相符,對同一份臨床樣本的醫學解釋,擬申報試劑與參比方法相比不會產生差異結果。
在實施方法學比對前,應分別對擬申報試劑和參比試劑進行初步評估,只有在確認兩者都分別符合各自相關的質量標準后方可進行比對試驗。方法學比對時應注意質量控制、樣本類型、濃度分布范圍并對結果進行合理的統計學分析。其中,樣本濃度應在方法的線性范圍內,并覆蓋醫學決定水平。
2.精密度
測量精密度的評估建議包括兩個濃度水平的樣本進行,兩個濃度都應在試劑盒的測量范圍內且有一定的臨床意義,通常選用該檢測指標的臨界值附近樣本和異常高值樣本。
3.線性范圍
建立試劑線性范圍所用的樣本基質應盡可能與臨床實際檢測的樣本相似,理想的樣本為分析物濃度接近預期測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且應充分考慮多倍稀釋對樣本基質的影響。
超出線性范圍的樣本如需稀釋后測定,應作相關研究,明確稀釋液類型及最大可稀釋倍數,研究過程應注意基質效應影響,必要時應提供基質效應研究有關的資料。
4.最低檢測限
最低檢測限的確定常使用同批號試劑對零濃度校準品(或樣品稀釋液)進行至少20次重復檢測,平均值加2倍SD(≥95%置信區間)即試劑的最低檢測限。
5.分析特異性
應明確已知干擾因素對測定結果的影響:可采用回收實驗對不同濃度的溶血(血紅蛋白)、黃疸(膽紅素)、脂血(甘油三酯)對檢測結果的影響進行評價,干擾物濃度的分布應覆蓋人體生理及病理狀態下可能出現的物質濃度。待評價的堿性磷酸酶樣本濃度至少應為高、中、低三個水平,選取線性范圍內有臨床代表性意義的濃度。
藥物干擾的研究可根據需要由申請人選擇是否進行或選擇何種藥物及其濃度進行。
6.校準品溯源及質控品賦值
校準品應提供詳細的量值溯源資料,包括定值試驗資料和溯源性文件等;質控品應提供詳細的定值記錄。應參照GB/T 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業(工作)校準品及試劑盒配套校準品定值及不確定度計算記錄,提供質控品賦值及其靶值范圍確定的記錄。
7.其他需注意問題
不同適用機型、不同包裝規格,應分別提交分析性能評估報告;適用機型必須明確具體型號,不能寫系列;如不同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的詳細說明,具體說明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五)參考區間確定資料
應明確研究采用的樣本來源、詳細的試驗資料、統計方法等,參考值范圍可參考文獻資料,但應當進行驗證。驗證樣本數量應不低于120例。不同性別和年齡段,堿性磷酸酶參考范圍差異較大,申請人應分別進行研究,驗證樣本例數應分別達到上述要求。研究結論應與產品說明書【參考區間】的相應描述保持一致。
(六)穩定性研究資料
穩定性研究資料主要涉及兩部分內容,申報試劑的穩定性和適用樣本的穩定性研究。
試劑的穩定性包括實時穩定性、運輸穩定性、開瓶(待機)穩定性等,申請人應至少提供3個生產批次的實時穩定性、開瓶穩定性和運輸穩定性研究資料,包括研究目的、材料和方法、研究結論等,研究應涵蓋產品的主要性能指標,申請人應至少能提供穩定性末期的除裝量和批間差外的評價資料。試劑的穩定性研究應注意選取代表性包裝規格進行研究(例如:校準品穩定性應選取最易受影響的最小裝量),實時穩定性研究的時間間隔應不大于3個月。
適用樣本的穩定性主要包括室溫保存、冷藏和冷凍條件下的有效期驗證,可以在合理的溫度范圍內選擇溫度點(溫度范圍),每間隔一定時間段即對儲存樣本進行性能分析驗證,從而確認不同類型樣本的效期穩定性。適于冷凍保存的樣本還應對凍融次數進行評價。
試劑穩定性和樣本穩定性兩部分內容的研究結果均應在說明書【儲存條件及有效期】和【樣本要求】兩項中進行詳細說明。
(七)臨床試驗資料
臨床試驗資料應符合《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要求,同時研究資料的形式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和《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臨床研究資料有關的規定。下面僅對臨床試驗中的基本問題進行闡述。
1.研究方法
選擇境內已批準上市的性能不低于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的同類產品作為參比試劑,采用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以下稱待評試劑)與之進行對比試驗研究,證明本品與已上市產品等效。
2.臨床試驗機構的選擇
應選擇至少兩家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資質認可的臨床試驗機構,臨床試驗工作人員應有足夠的時間熟悉檢測系統的各環節(試劑、質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評價方案。在整個實驗中,待評試劑和參比試劑都應處于有效的質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證試驗數據的準確性及可重復性。
3.臨床試驗方案
臨床試驗實施前,研究人員應從流行病學、統計學、臨床醫學、檢驗醫學等多方面考慮,設計科學合理的臨床研究方案。各臨床試驗機構的方案設置應保持一致,且保證在整個臨床試驗過程中遵循預定的方案實施,不可隨意改動。整個試驗過程應在臨床試驗機構的實驗室內并由本實驗室的技術人員操作完成,申報單位的技術人員除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外,不得隨意干涉實驗進程,尤其是數據收集過程。
試驗方案中應確定嚴格的病例納入/排除標準,任何已經入選的病例再被排除出臨床研究都應記錄在案并明確說明原因。在試驗操作過程中和判定試驗結果時應采用盲法以保證試驗結果的客觀性。各研究單位選用的參比試劑應保持一致,以便進行合理的統計學分析。另外,待評試劑的樣本類型應不超越參比試劑的樣本類型。
臨床試驗方案必須獲得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的同意。
4.研究對象選擇
臨床試驗應選擇具有特定癥狀/體征人群作為研究對象。企業在建立病例納入標準時,應考慮到不同人群的差異,盡量覆蓋各類適用人群。在進行結果統計分析時,建議對各類人群分別進行數據統計分析??傮w樣本數不少于200例,異常值樣本數不少于80例。
如果待評試劑聲稱同時適用于多個樣本類型,應完成一個樣本類型不少于200例的臨床研究,其余樣本類型的研究可選100例樣本,異常值樣本不少于40例進行臨床研究,其中不同濃度樣本分布情況與總例數中分布情況應一致。也可以分別對同時適用的多個樣本類型按照《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中試驗樣本量一般要求規定的200例進行試驗,異常值參照上述規定。
涉及產品檢測條件優化、增加與原樣本類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樣本類型等變更事項,臨床試驗采用變更后產品與變更前產品或者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比對試驗,在至少2家(含2家)臨床試驗機構開展臨床試驗,總樣本數不少于100例,異常值樣本數不少于40例。
樣本應明確存貯條件、可否凍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樣本,血漿樣本應明確抗凝劑的要求。實驗中,盡可能使用新鮮樣本,避免貯存。如無法避免使用貯存樣品時,注明貯存條件及時間,在數據分析時應考慮其影響。
樣本中待測物濃度應覆蓋待評試劑線性范圍,且盡可能均勻分布。
5.統計學分析
對臨床試驗結果的統計應選擇合適的統計方法,如相關分析、線性回歸、絕對偏倚/偏差及相對偏倚/偏差分析等。對于對比實驗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對待評試劑和參比試劑兩組檢測結果的相關及線性回歸分析,應重點觀察相關系數(r值)或判定系數(R2)、回歸擬合方程(斜率和y軸截距)等指標。結合臨床試驗數據的正/偏態分布情況,建議統計學負責人選擇合理的統計學方法進行分析,統計分析應可以證明兩種方法的檢測結果無明顯統計學差異。在臨床研究方案中應明確統計檢驗假設,即評價待評試劑與參比試劑是否等效的標準。
6.臨床試驗總結報告撰寫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臨床試驗報告應該對試驗的整體設計及各個關鍵點給予清晰、完整的闡述,應該對整個臨床試驗實施過程、結果分析、結論等進行條理分明的描述,并應包括必要的基礎數據和統計分析方法。建議在臨床總結報告中對以下內容進行詳述。
(1)臨床試驗總體設計及方案描述
①臨床試驗的整體管理情況、臨床試驗機構選擇、臨床主要研究人員簡介等基本情況介紹。
②納入/排除標準、不同人群的預期選擇例數及標準。
③樣本類型,樣本的收集、處理及保存等。
④統計學方法、統計軟件、評價統計結果的標準。
(2)具體的臨床試驗情況
①待評試劑和參比試劑的名稱、批號、有效期及所用機型等信息;
②對各研究單位的病例數、人群分布情況進行總合,建議以列表或圖示方式給出具體例數及百分比。
③質量控制,試驗人員培訓、儀器日常維護、儀器校準、質控品運行情況,對檢測精密度、質控品回收(或測量值)、抽查結果評估。
④具體試驗過程,樣本檢測、數據收集、樣本長期保存等。
(3)統計學分析
①數據預處理、對異常值或離群值的處理、研究過程中是否涉及對方案的修改。
②定量值相關性和一致性分析
用回歸分析驗證兩種試劑結果的相關性,以y=a+bx和R2的形式給出回歸分析的擬合方程,其中:y是待評試劑結果,x是參比試劑結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軸截距,R2是判定系數(通常要求R2≥0.95)。
(4)討論和結論
對總體結果進行總結性描述并簡要分析試驗結果,對本次臨床研究有無特別說明,最后得出臨床試驗結論。
(八)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對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壽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從預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錯誤、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已知和可預見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對患者風險的估計進行風險分析、風險評價和相應的風險控制基礎上,形成風險管理報告。應當符合相關行業標準的要求。
風險分析應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方面的內容:預期用途錯誤包括:設計開始時未設定預期分析物、未作適用機型驗證、未針對特定的樣本類型驗證。性能特征失效包括:精密度失效、準確度失效、非特異性、穩定性失效、測量范圍失效、定性/定量失效、量值溯源失效、校準失效。不正確的結果包括:配方錯誤、采購的原料未能達到設計要求的性能、原材料儲存條件不正確、使用了過期的原材料、反應體系不正確、試劑與包裝材料不相容??赡艿氖褂缅e誤包括:生產者未按照生產流程操作,檢驗者未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檢驗標準操作,裝配過程組份、標簽、說明書等漏裝或誤裝,成品儲存或運輸不當,客戶未參照產品說明書設置參數或使用。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包括:有毒化學試劑的化學污染、樣本的潛在生物污染、不可回收包裝或塑料的環境污染。
(九)產品技術要求
申請人應當在原材料質量和生產工藝穩定的前提下,根據申請人產品研制、前期臨床評價等結果,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文獻,按照《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的有關要求,編寫產品技術要求,內容主要包含產品性能指標和檢驗方法。
進口產品的產品技術要求應當包括英文版和中文版,英文版應當由申請人簽章,中文版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章。
1.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1)GB/T 21415-2008 《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
(2)GB/T 26124-2011 《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盒》
(3)YY/T 0316-2008 《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4)YY/T 0638-2008 《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物中酶催化濃度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
(5)YY/T 1234-2014 《堿性磷酸酶測定試劑盒(NPP底物-AMP緩沖液法)》
2.主要性能指標:
(1)外觀:
應與申請人聲稱試劑外觀一致。這里可以包括試劑盒包裝外觀、試劑內包裝外觀、試劑的外觀。
(2)裝量(凍干品不適用):
試劑裝量應不少于標示裝量。
(3)試劑空白吸光度:
用生理鹽水作為空白加入工作試劑作為樣品測試時,試劑空白吸光度應不大于企業規定的要求。
(4)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
用生理鹽水作為空白加入工作試劑作為樣品測試時,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A/min(37℃,405nm,1cm)≤0.005。
(5)分析靈敏度
按照試劑說明書設置上機參數,用試劑盒測試(120±12)U/L的樣本,記錄在試劑盒規定參數下產生的吸光度改變,換算為120U/L的吸光度變化率(ΔA/min),應符合生產企業給定范圍。
(6)線性范圍
用達到線性范圍上限活性的樣品和達到線性范圍下限活性的樣品,混合成至少5個稀釋濃度(xi)。分別測試試劑盒,每個稀釋濃度測試3次,分別求出測定結果的均值(yi)。以稀釋濃度(xi)為自變量,以測定結果均值(yi)為因變量求出線性回歸方程。按公式(1)計算線性回歸的相關系數(r)。
稀釋濃度(xi)代入求出線性回歸方程,計算yi的估計值及yi與估計值的相對偏差或絕對偏差。
線性范圍應至少達到但不限于25U/L—750U/L(下限不得高于25U/L,上限不得低于750U/L)。
①相關系數(r)
線性相關系數︱r︱應不小于0.990。
(線性范圍下限應不低于產品的最低檢測限,不高于參考范圍下限)
②[25,100]U/L范圍內,線性絕對偏差應不超過±10U/L;[100,750] U/L范圍內,線性相對偏差應不超過±10%。
(7)測量精密度
①批內重復性
在重復性條件下,用試劑盒測試(120±12)U/L的樣本或質控樣品,重復測試至少10次(n≥10),分別計算測量值的平均值()和標準差(s)。計算變異系數(CV),應不大于5%。
②批內瓶間差(干粉或凍干試劑)
用(120±12) U/L的樣本或質控樣品測試同一批號的10個待檢試劑盒,并計算10個測量值的平均值(1)和標準差(s1)。
用(120±12) U/L的樣本或質控樣品對該批號的1個待檢試劑盒重復測試10次,計算結果的均值(2)和標準差(s2)。按公式(2)、(3)計算瓶間差的變異系數(CV)。
當s1<s2時,令CV=0
每個濃度下試劑盒批內瓶間差均應不大于5%。
③批間差
用(120±12) U/L的樣本或質控樣品分別測試3個不同批號的試劑盒,每個批號測試3次,分別計算每批3次測定的均值(i=1,2,3),按公式(4)、(5)計算相對極差(R)。
式中:
試劑盒批間差相對極差應不大于10%。
(8)準確度
①相對偏差:
試劑盒測試可用于評價常規方法的有證參考物質(CRM)3次,測試結果記為(xi),按式(6)分別計算相對偏差(Bi),3次結果相對偏差均應不超過±10%,1次不符合要求時,應重新連續測試20次,并分別按照式(6)計算相對偏差(Bi),當大于等于19次結果的相對偏差不超過±10%,視為符合要求。
式中:
xi—測試結果;
T—有證參考物質標示值,或各濃度人源樣品定值。
也可用由參考測量程序定制的參考區間上線和參考區間上限2至5倍濃度水平各一個人源樣本(可適當添加被測物,以獲得高濃度的樣本),按照上述方法對試劑盒準確度進行測試。
②比對試驗:
用待測試劑盒與申請人選定分析系統(已在國內上市)分別檢測不少于40個在檢測范圍內的人源樣品,用線性回歸方法計算兩組結果的相關系數r2≥0.95, [25,100]U/L范圍內,偏差應不超過±10U/L;(100,750] U/L范圍內,偏差不超過±10%。
(9)穩定性
檢測已到期試劑或取有效期內樣品根據生產企業聲稱的熱穩定性條件下放置,產品性能應符合試劑空白吸光度、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分析靈敏度、線性、測量精密度、準確度要求。
凍干品應同時進行復溶穩定性試驗,復溶后放置到有效期末,產品性能應符合試劑空白吸光度、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分析靈敏度、線性、測量精密度、準確度要求。
(10)校準品和質控品的性能指標(如產品中包含)
應至少包含外觀、裝量(干粉試劑可不做)、準確性、均一性、穩定性。凍干型校準品和質控品還應檢測批內瓶間差和復溶穩定性。
(十)注冊檢驗報告
具有相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和承檢范圍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注冊檢驗報告和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意見。
堿性磷酸酶產品目前尚無國家標準品、參考品,如果申報試劑今后有適用的國家標準品、參考品發布,則申請人應在產品技術要求中提出相應檢測要求。
(十一)產品說明書
說明書承載了產品預期用途、檢驗方法、對檢驗結果的解釋以及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是指導實驗室工作人員正確操作、臨床醫生針對檢驗結果給出合理醫學解釋的重要依據,因此,產品說明書是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結合《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的要求,下面對堿性磷酸酶測定試劑盒說明書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說明。
1.【產品名稱】
(1)根據《辦法》中的命名原則,產品名稱通常由被測物質的名稱、用途、方法或原理三部分組成,方法或原理部分應能體現具體反應原理,建議參考分類目錄或行業標準。例如:堿性磷酸酶測定試劑盒(NPP底物-AMP緩沖液法)。
(2)英文名稱應當正確、完整、直譯,不宜只寫縮寫。
2.【包裝規格】
包裝規格應明確單、雙或其他多試劑類型;如不同包裝規格有與之特定對應的機型,則應同時明確適用機型。如有貨號,可增加貨號信息。
如:試劑1:1×60mL,試劑2: 1×15mL 日立7170生化分析儀
3.【預期用途】應至少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3.1說明試劑盒用于體外定量檢測血清、血漿和/或其他體液中堿性磷酸酶的活性;同時應明確與目的檢測物相關的臨床適應癥背景情況。
3.2堿性磷酸酶異常情況常見于哪些疾病,其升高或降低可能有哪些醫學解釋。
如:堿性磷酸酶主要用于阻塞性黃疸、肝膽疾病、骨組織疾病等的檢查。生理性增高:兒童在生理性的骨骼發育期,堿性磷酸酶活力可比正常人高1—2倍;病理性升高:(1)骨骼疾病如佝僂病、軟骨病等;(2)肝膽疾病如肝外膽道阻塞、肝硬化、毛細膽管性肝炎等;(3)其他疾病如甲狀旁腺機能亢進。病理性降低:見于重癥慢性腎炎、兒童甲狀腺機能不全、貧血等。
作為支持性資料,申請人應提供由教科書、臨床專著、核心期刊文獻或英文SCI文獻等有關臨床適應癥背景的資料。
4.【檢驗原理】應結合產品主要成分簡要說明檢驗的原理、方法,必要時可采取圖示方法表示,檢測原理的描述應結合產品主要組成成分、被測物和產物的關系進行描述:
如:本產品以磷酸對硝基苯酚(4-NPP)為底物,2-氨基-2-甲基-1-丙醇(AMP)為磷酸?;荏w物質,增進酶反應速率,在堿性磷酸酶(ALP)催化下,4-NPP分裂出磷酸基團,生成游離的對硝基苯酚(4-NP),后者在堿性溶液中轉變成醌式結構,呈現較深的黃色。反應式如下:
由于反應中4-NP的生成速率與ALP活性呈正比,因此在37℃、405nm波長下監測吸光度上升速率,可得出ALP的活性。
5.【主要組成成分】應明確以下內容:
試劑盒提供的試劑組分的名稱、比例或濃度,各組分是否可以互換;如含有校準品或質控品,除明確組成成份及生物學來源外,還應明確其定值及溯源性,溯源性應寫明溯源的最高級別,包括標準物質或參考物的發布單位及編號,質控品應明確靶值范圍。
例如:
本試劑盒由試劑1、試劑2和校準品組成:
試劑1:AMP 1.0 mmol/L,硫酸鋅 1.5 mmol/L,醋酸鎂 2.5 mmol/L,N-羥乙基乙二胺三乙酸(HEDTA) 2.5mmol/L。
試劑2:磷酸-4-硝基苯酚 100 mmol/L,氯化鎂10.5 mmol/L。
校準品:含有堿性磷酸酶的人源血清基質,校準品具有批特異性,每批定值,定值見瓶簽標示,量值可溯源至國際參考物質JCCLS CRM001b。
6.【儲存條件及有效期】應明確未開封的試劑實際儲存條件及有效期,開封后的待機穩定期或開瓶穩定期。干粉試劑應明確復溶穩定期。
注:保存條件不應有模糊表述,如“常溫”、“室溫”。
7.【適用儀器】應明確可適用的具體品牌、型號的生化分析儀器。
8.【樣本要求】重點明確以下內容:樣本類型、處理、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短期、長期),運輸條件等。如有血漿樣本,應注明對抗凝劑的要求(如草酸鹽、檸檬酸鹽、EDTA鈉鹽對堿性磷酸酶活性造成干擾,應明確避免使用的提示)。冷藏/冷凍樣本檢測前是否須恢復室溫,可凍融次數。特殊體液標本還應詳細描述對采集條件、保存液、容器要求等可能影響檢測結果的要求。應對已知的干擾物進行說明,如:存在的干擾因素,明確黃疸、溶血、脂濁及藥物等干擾物對測定的影響,同時列出干擾物的具體濃度。
9.【檢驗方法】詳細說明試驗操作的各個步驟,包括:
9.1試劑配制方法、注意事項。
9.2試驗條件:溫度、時間、測定主/副波長、試劑用量、樣本用量、測定方法、反應類型、反應方向、反應時間等以及試驗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9.3校準程序:校準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校準曲線的繪制。
9.4質量控制程序:質控品的使用方法、對質控結果的必要解釋以及推薦的質控周期等;建議在本部分注明以下字樣:如果質控結果與預期不符,提示檢測結果不可靠,不應出具檢測報告。
9.5檢驗結果的計算或讀?。簯鞔_檢驗結果的計算方法。超出線性范圍的樣本如進行稀釋,應結合可報告范圍研究結果明確稀釋液類型和最大可稀釋比例。
10.【參考區間】應注明常用樣本類型的參考區間,并簡要說明其確定方法。建議注明“由于地理、人種、性別和年齡等差異,建議各實驗室建立自己的參考范圍”。
11.【檢驗結果的解釋】說明可能對檢驗結果產生影響的因素,在何種情況下需要進行確認試驗。檢驗結果的判定方法應在【檢驗方法】中明確。
12.【檢驗方法的局限性】說明該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13.【產品性能指標】至少應詳述以下性能指標,性能指標應不低于標準有關技術指標的要求。
13.1試劑空白吸光度及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
13.2分析靈敏度;
13.3準確度;
13.4精密度(重復性和批間差);
13.5線性范圍(線性相關系數和線性偏差)。
14.【注意事項】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4.1本試劑盒的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對患者的臨床管理應結合其癥狀/體征、病史、其他實驗室檢查及治療反應等情況綜合考慮。
14.2本試劑盒僅供體外診斷用,試劑中含有的化學成分接觸人體后是否會產生不良的影響后果。
14.3采用不同方法學的試劑檢測所得結果不應直接相互比較,以免造成錯誤的醫學解釋;建議實驗室在發給臨床醫生的檢測報告注明所用試劑特征。
14.4有關人源組分的警告,如:試劑盒內的質控品、校準品或其他人源組分,雖已經通過了HBs-Ag、HIV1/2-Ab、HCV-Ab等項目的檢測,但截至目前,沒有任何一項檢測可以確保絕對安全,故仍應將這些組分作為潛在傳染源對待。
14.5樣本:(1)采集時間要求、與用藥的先后順序或用藥后時間間隔等;(2)對所有樣本和反應廢棄物都應視為傳染源對待。
14.6其他有關堿性磷酸酶測定的注意事項。
15.【標識的解釋】如有圖形或符號,請解釋其代表的意義。
16.【參考文獻】應當注明在編制說明書時所引用的參考文獻。
17.【基本信息】
17.1境內體外診斷試劑
17.1.1注冊人與生產企業為同一企業的按以下格式標注基本信息:
注冊人/生產企業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售后服務單位名稱,聯系方式,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號。
17.1.2委托生產的按照以下格式標注基本信息:
注冊人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售后服務單位名稱,聯系方式,受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
17.2進口體外診斷試劑
按照以下格式標注基本信息:
注冊人/生產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聯系方式,售后服務單位名稱,聯系方式,代理人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
18.【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應當寫明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19.【說明書核準日期及修改日期】應注明該產品說明書的核準日期。如曾進行過說明書的變更申請,還應該同時注明說明書的修改日期。
(一)《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
(二)《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
(三)《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
(四)《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
(五)《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
(六)《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
(七)《關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醫療器械注冊有關事宜的公告》(國食藥監械〔2006〕407號)
(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九)GB/T 21415-2008 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
(十)GB/T 26124-2011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盒
(十一)YY/T 0316-2008 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十二)YY/T 0638-2008 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物中酶催化濃度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
(十三)YY/T 1227-2014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盒命名
(十四)YY/T 1234-2014堿性磷酸酶測定試劑盒(NPP底物-AMP緩沖液法)
編制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和規范注冊申請人對堿性磷酸酶測定試劑盒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工作,同時幫助審查人員理解和掌握該類產品原理、組成、性能、預期用途等內容,把握技術審評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統評價。
由于堿性磷酸酶測定試劑盒產品仍在不斷發展,審查人員仍需從風險分析的角度認真確定申報產品的預期用途與風險管理是否相當;由于我國醫療器械法規框架仍在構建中,審查人員仍需密切關注相關法規、標準及最新進展,關注審評產品實際組成、原理、預期用途等方面的個性特征,以保證產品審評符合現行法規安全、有效的要求。
本次修訂主要依據新法規和新行標,對注冊申報資料的要求和順序進行調整。同時結合產品特點,對技術審評過程中的常見問題和相關要求在修訂后的指導原則中予以明確。
(一)本指導原則根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相關要求,借鑒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發布的相關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體例進行修訂。
(二)在產品綜述資料中,全面介紹了堿性磷酸酶產品的預期用途、產品描述、方法學特征、生物安全性評價、研究結果總結以及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等內容。
(三)本指導原則不涉及產品作用機理的內容,主要描述相應的診斷方法和原理。
(四)產品應適用的相關標準中給出了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本次修訂刪除部分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保留了與產品密切相關的參考標準。
(五)產品的主要性能指標中給出了產品需要考慮的各個方面,主要提出共性要求,具體量化指標需要參照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生產商技術能力予以確定。
(六)本次修訂依據YY/T 1234-2014《堿性磷酸酶測定試劑盒(NPP底物-AMP緩沖液法)》對分析性能評估和產品技術要求中準確度“相對偏差”的試驗方法進行了修訂。
(七)考慮到已上市產品尚無金標類檢測試劑,適用范圍排除的方法學中,刪除了金標類檢測試劑。
(八)依據《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要求,將【檢驗方法】中“校準”“質量控制”的描述修訂為“校準程序”、“質量控制程序”,將【參考值(范圍)】的描述修訂為【參考區間】、增加了【標識的解釋】欄目、將【生產企業】修訂為【基本信息】、刪除了【產品標準編號】修訂為【產品技術要求編號】?!緲颖疽蟆恐忻鞔_了干擾物的種類,而干擾物對試劑盒檢測結果造成的影響及干擾物的具體濃度在【檢驗方法的局限性】中予以具體描述??紤]到申請人可能會對【檢驗方法的解釋】欄目應明確的內容造成誤解,說明書【檢驗方法的解釋】增加了提示:“檢驗結果的判定方法應在【檢驗方法】中明確”。我們曾考慮將分析性能評估的結果體現在說明書的【產品性能指標中】,供臨床檢驗實驗室做參考,為避免日常監督檢查中造成誤解,建議相關指標內容與產品技術要求保持一致。企業也可選擇將分析性能評估結果寫在該欄目中,但需注明“上述結果為產品研制中分析性能評估試驗結果,不低于產品技術要求”。
(九)產品技術要求:“擬定產品標準及編制說明”修訂為“產品技術要求”,刪除了GB/T 191-2008、WS/T 351-2011等與產品相關度不高的標準。分析靈敏度的試驗方法參照 YY/T 1234-2014堿性磷酸酶測定試劑盒(NPP底物-AMP緩沖液法)進行了修訂,明確了被測物的具體濃度??紤]到酶類產品的純品較難獲得,且回收試驗易受干擾,本指導原則中準確性研究方法未設置“回收試驗”方法作為準確度研究的方法。依據《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要求,產品技術要求刪除了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要求的描述。
(十)關于線性偏差以及準確度偏差說明:考慮到,如技術要求中線性偏差以及準確度(比對試驗)偏差均采用相對偏差進行表述,當對線性范圍中某一極低值樣本進行線性范圍以及準確度(比對試驗)試驗時,其試驗結果采用絕對偏差符合申請人的規定更為合理。因此,本指導原則建議企業可對產品線性偏差以及準確度(比對試驗)偏差進行分段要求,分別采用絕對偏差和相對偏差進行表述??紤]到線性相關系數的結果可能為負值,線性相關系數的要求r不小于0.990修訂為︱r︱應不小于0.990。
(十一)關于分析性能中最低檢測限的說明:最低檢測限的研究有助于合理確定產品線性范圍(線性低值),因此,本指導原則在分析性能評估資料中對產品最低檢測限做出要求。
(十二)注冊檢驗:考慮到檢測結果的室間一致性及該項目量值的統一性,在注冊檢驗報告要求中明確了一旦國家參考品/標準品發布,申請人應在產品技術要求中提出檢測要求。
(十三)經與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核實,堿性磷酸酶尚無國家標準品,刪除了該產品有國家標準品的描述。
(十四)關于參考區間的驗證資料中對健康個體至少120例的說明:此例數的規定,結合已發布產品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并參考WS/T 402-2012《臨床實驗室檢驗項目參考區間的制定》以及C28-A2《如何確定臨床檢驗的參考區間:批準指南(2000)》。
(十五)關于產品穩定性:產品技術要求“穩定性”部分,考慮到行標對熱穩定性的接受程度,本指導原則修訂時將熱穩定性下的穩定性指標作為產品技術要求可接受的方法。但由于該行業標準的起草早于GB/T 26124-2011,且產品穩定性是體外診斷試劑的重要性能,因此在性能指標要求上未采納行業標準要求的“試劑空白、線性、準確度”而選擇產品的全部主要性能指標進行考察。
(十六)關于臨床試驗兩家臨床試驗機構所選的參比試劑應一致的說明:考慮到臨床試驗的可操作性,不同臨床試驗機構日常使用的生化分析儀品牌型號的差異,本次修訂將兩家臨床機構使用機型一致的要求刪除。只要臨床研究所使用的儀器分別為待評試劑和參比試劑的適用機型即可。臨床試驗總結報告撰寫(3)統計學分析中斜率b的置信區間刪除了99%,保留了常用的95%。對同時適用多種樣本類型的例數參照《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中規定進行明確。
(十七)本次修訂刪除了不良事件、生產記錄及其檢驗記錄、包裝標簽、符合性聲明等內容。
(一)采納情況
1.“空白吸光度、空白吸光度變化率”已統一規范為“試劑空白吸光度、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
2.擬定產品技術要求中,試劑空白吸光度以及試劑空白吸光度變化率試驗用樣本類型,由“蒸餾水、去離子水或其他指定溶液”修訂為“生理鹽水”;線性偏差規范描述為“[25,100]U/L范圍內,偏差應不超過±10U/L;(100,750] U/L范圍內,偏差不超過±10%?!?,與行業標準保持一致。相對偏差“T-有證參考物質標示值”采納審校意見修訂為“T-有證參考物質標示值,或各濃度人源樣品定值”。
3.分析性能評估資料關于“不同包裝規格分析性能評估的要求”,已按審校意見修訂為“如不同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的詳細說明,具體說明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4.注冊檢驗報告關于“出具至少三個批次樣品的注冊檢驗報告和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意見”,已按審校意見修訂為“具有相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注冊檢驗報告和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意見”。
5.正文和參考文獻中引用的法規名稱、文號等已補充完整。正文中出現的用詞、符號和字體等問題已按審校建議修訂。
本指導原則修訂人員由浙江省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人員、行政審批人員、檢驗和臨床專家、產品專業廠家代表等共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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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廳字〔2017〕42號),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擴大醫療器械
為規范醫療器械注冊人跨區域委托生產的監督管理,推進長江三角洲區域醫療器械跨區域監管,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
附件: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4年修訂版)(2024年第19號).doc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4年修訂版)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提供參考。本指導原則是對血液透析用水處理設備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要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
為深化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加強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9號)及《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47號)、《
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關于發布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第三類)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3年修訂版)的通告(2024年第29號)發布時間:2024-10-14為進一步規范
附件:一次性使用引流管產品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4年修訂版)(2024年第21號).doc一次性使用引流管產品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4年修訂)本指導原則旨在幫助和指導注冊申請人對一次性使用引流管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醫療器械技術審評部門對注冊申報資料的技術審評提供參考。本指導原則是對一次性使用引流管注冊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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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血液透析濃縮物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3年修訂版)(2023年第15號).doc血液透析濃縮物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3年修訂版)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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