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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式霧化器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104號)

    發布日期:2021-12-28 閱讀量:

    附件:網式霧化器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104號).doc

    網式霧化器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提交網式霧化器的注冊申報資料,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查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網式霧化器的一般性要求,注冊申請人應根據申報產品的特性提交注冊申報資料,判斷指導原則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不適用內容應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使用的指導性文件,不包括審評、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注冊申請人也可采用其他滿足法規要求的替代方法,但需要提供詳盡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網式霧化器,其是一種將藥液通過網孔轉化為氣霧顆粒的有源醫療器械,預期用于對液態藥物進行霧化,供患者吸入治療使用。

    如果網式霧化器是一個醫療器械系統或其他醫療器械(如呼吸機)中的一部分,本指導原則也適用于該部分。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超聲霧化器、壓縮式霧化器及采用外接氣源或其他能量輸入方式將藥物霧化的器具(如由醫院中心供氣系統或其他經過壓縮的氧氣或醫用氣體作為氣源的藥物霧化器具),也不適用于將網式霧化器液體容器部分作為獨立注冊單元申報的產品(但可以參照本指導原則進行要求)。

      二、注冊審查要點

    (一)監管信息

    1.產品名稱的要求

    產品的命名應符合《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申請人應按照《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中通用名稱組成結構及要求確定產品名稱,可參考使用的名稱有“網式霧化器”、“微網霧化器”。

    2.分類編碼

    按照《醫療器械分類目錄》,該類產品屬于08-05-07霧化設備/霧化裝置,管理類別為第二類。

    3.產品列表

    若產品具有多個型號規格及包含在注冊單元中的多種配件,應列表詳述產品型號規格與各組成部分組合的對應情況。

    4.注冊單元劃分的原則和實例

    注冊單元劃分應參照《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以產品的技術原理、結構組成、性能指標、適用范圍等作為依據進行綜合判定及劃分。

    (1)主動網式霧化器和被動網式霧化器在產品的工作原理及結構組成上存在差異,應劃分為不同注冊單元。

    (2)如果霧化裝置的產霧原件不同于上述兩種結構,例如具有兩個振動網片(一個軸向振動,一個徑向振動),也應劃為不同注冊單元。

    (3)根據產品功能的差異,具有多個霧化率的網式霧化器與固定霧化率的網式霧化器劃分為不同注冊單元。

    5.同一注冊單元內檢驗典型性產品確定原則和實例

    可以選取能夠代表本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型號產品進行檢驗。選取的型號應充分考慮產品工作原理、結構組成、適用范圍及產品其他風險等方面的典型性。

    采用相同結構霧化裝置,但霧化裝置的物理參數不同,如霧化網片材料、諧振頻率、網孔數目,網孔尺寸不同則不應只選擇其中一種參數的霧化器作為檢驗典型性產品;若霧化器產生的霧??諝鈩恿W特性不同,聲稱霧粒所能達到的部位或適應證不同,也不應只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檢驗典型性產品。

    (二)綜述資料

    1.結構及組成

    應根據產品實際情況描述產品的結構及組成,不使用“主要”、“等”字進行描述。產品結構及組成可能的情況如下:

    (1)產品由主機(含控制部分)、霧化裝置(包含壓電陶瓷、霧化網片及變幅桿(若有))、液體容器、電源適配器(若有)及吸入附件組成。產品的結構示意框圖見圖1。

    (2)吸入附件包含但不限于咬嘴、吸入面罩以及連接于液體容器和應用部分之間的延長管路(如有)、轉接件(如有)、儲霧罐(如有)等。

    (3)若產品與呼吸機或麻醉機等設備聯合使用,應對聯合使用情況進行描述,并提供研究資料。

    (4)產品結構和組成描述的示例

    如圖2所示,該網式霧化器由主機、液體容器、電源適配器及吸入附件組成。其中主機包含控制部分,液體容器內裝有霧化裝置,主機與液體容器之間通過信號傳輸線連接,吸入附件包含咬嘴及吸入面罩。

    如圖3所示,該網式霧化器由主機、液體容器、吸入附件組成。其中主機包含控制部分及內部電源,液體容器裝有霧化裝置,主機與液體容器插接,通過觸點保持電氣連接,吸入附件包含咬嘴及吸入面罩。

    網式霧化器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104號)(圖1)
    圖1

    網式霧化器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104號)(圖2)
    圖2

    網式霧化器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104號)(圖3)
    圖3

    2.工作原理

    申請人應根據產品實際情況詳細描述產品工作原理及其技術實現。

    對霧化裝置的產霧原理、物理特性及結構尺寸進行描述,如明確霧化網片的材質、網孔的數目,網孔沿軸向切面的形狀尺寸,網孔區域的面積,網片的整體尺寸,壓電陶瓷的整體尺寸,變幅桿的尺寸等。若產品具有霧化率調節功能,應描述其技術實現方法。

    網式霧化器依照工作原理,一般分為主動網式和被動網式,示例如下:

    (1)主動網式霧化器的霧化裝置中帶有網孔的霧化網片貼合有環狀的壓電陶瓷片,霧化網片可由金屬材料制成也可由金屬材料與高分子材料粘合而成。主機控制部分輸出一定頻率的電流及電壓,當頻率與霧化裝置的諧振頻率一致時,霧化網片隨著壓電陶瓷片進行簡諧振動,將位于霧化網片一側的藥液經網孔擠到另一側,形成氣霧顆粒并噴出。示意見圖4。

    (2)被動網式霧化器帶有網孔的霧化網片在產生氣霧顆粒時不主動振動,霧化裝置中的壓電陶瓷與變幅桿連接,主機控制部分輸出一定頻率的電流及電壓,當頻率與霧化裝置(壓電陶瓷與變幅桿)的諧振頻率一致時,變幅桿的端面發生簡諧振動,將位于變幅桿端面和帶有網孔的霧化網片之間的藥液經網孔擠到另一側,形成氣霧顆粒并噴出。示意見圖5。

    網式霧化器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104號)(圖4)
    圖4

    網式霧化器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104號)(圖5)
    圖5

    3.包裝描述

    應詳述產品包裝的有關信息,以及作為產品結構及組成部分的配件包裝情況。應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包裝的材質、生產廠家、型號規格及所符合的標準等信息;對于無菌提供的產品配件,應當說明與滅菌方法相適應的初包裝的信息,明確對直接接觸產品包裝的初始污染水平接受的程度;明確最小銷售單元內包含的產品數量及其中每一獨立產品或配件的包裝形式;明確產品運輸包裝的形式及包含最小銷售單元包裝的數量。

    必要時,可提供圖示及照片進行說明。

    4.產品的適用范圍/預期用途

    (1)預期用途

    用于對液態藥物進行霧化,供患者吸入治療使用。

    (2)適用人群

    適用于需要霧化吸入治療的患者。需明確霧化器終端釋放的霧化顆粒粒徑分布和中位粒徑應與其聲稱霧粒所能達到的部位或適應證相一致。

    5.禁忌證

    申請人應對產品禁忌證進行研究,明確禁忌證,并在說明書中公布。

    6.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申請人應收集同類產品的不良事件資料,以及各國監管機構發布的不良事件資料庫中相應不良事件數據??梢援a品名稱為方向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查詢,通過在已選擇的數據庫的檢索頁面輸入預期要進行查詢的醫療器械產品名稱。

    (三)非臨床資料

    1.產品的風險管理資料

    申請人應參照相關現行標準(YY/T 0316-2016 《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中的要求,識別與醫療器械有關的危險(源)/危險情況,分析與評價所識別出的風險,控制這些風險并監視控制的有效性。風險分析資料編制要點包括:

    (1)參考上述標準附錄C進行醫療器械與安全有關特征問題的識別。

    (2)參考上述標準附錄E對設備在正常狀態和單一故障狀態下產品可預見的危險(源)和危險情況進行識別及分類歸納。

    (3)參考上述標準附錄D,對識別出的危險進行半定量分析,根據規定的風險可接受準則,進行風險控制,公示安全信息與剩余風險,并對綜合剩余風險的可接受性進行評價。需要注意的是,風險控制措施是否使產品的安全性在合理可接受的程度之內,所公示的安全信息及剩余風險應在說明書中完整公示,并與說明書、標簽中的警示信息、禁忌證等警示或特別說明內容相一致。

    附件中給出了網式霧化器產品與安全有關特征問題的示例。由于不同產品的工作原理、結構組成、性能指標存在差異,所以示例中識別出的內容并不是全部,申請人還應根據產品特點識別其他風險并進行有效控制。

    2.產品技術要求

    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的實際情況,在產品技術要求中明確產品的性能指標,產品可能涉及的基本性能指標及其檢測方法如下:

    2.1 激勵頻率:網式霧化器控制部分實際激勵頻率與標稱頻率的偏差應&le;&plusmn;10%。

    2.2 標稱霧化率

    2.2.1 霧化器的霧化率應不小于標稱值。

    2.2.2 若多檔霧化率可調,每一檔的霧化率均應不小于對應檔位的標稱值。

    2.2.3 若設備具有吸入附件(面罩、咬嘴)及延長管路,應將所有附件及延長管路搭配至最長路徑,此時霧化率應不小于標稱值。

    2.2.4 應規定上述檢測時霧化的溶液成分、溫度和濕度。

    2.3 應規定工作時液體容器內藥液的溫升,并在研究資料中說明確定該溫升的理由,尤其應關注在液體容器最低裝量及以下時的藥液溫升。

    2.4 在工作位置,霧化器正常運行時的整機噪聲&le;50dB(A計權)。

    2.5 霧??諝鈩恿W特性

    2.5.1 若使用《粒度分析 激光衍射法》(GB/T 19077)規定的激光衍射法原理的設備檢測,應公布霧粒的中位粒徑,其誤差應&le;&plusmn;25%;應公布&le;5&mu;m霧粒直徑的占比。

    2.5.2 若使用《麻醉和呼吸設備 霧化系統和組件》(YY/T 1743)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20年版 四部“吸入制劑微細粒子空氣動力學特性測定法”中“吸入液體制劑”(裝置3)所述的級聯撞擊法原理的設備檢測,應公布霧粒的質量中值空氣動力學直徑(MMAD)及幾何標準差(GSD),MMAD誤差應&le;&plusmn;25%;應公布&le;5&mu;m霧粒直徑的占比。

    2.5.3 若設備具有多檔霧化率調節,則應公布每一檔霧粒的中位粒徑或MMAD,誤差應&le;&plusmn;25%;還應公布&le;5&mu;m霧粒直徑的占比。

    2.5.4 若產品結構組成中具有吸入附件(面罩、咬嘴)及延長管路,應將所有附件及延長管路搭配至最長路徑,此時的霧粒的中位粒徑或MMAD,誤差應&le;&plusmn;25%;還應公布&le;5&mu;m霧粒直徑的占比。

    2.5.5 應規定進行上述檢測時霧化的溶液成分、溫度和濕度。

    2.6 殘液量:應符合申請人的規定。

    2.7 若霧化器具有定時功能,其控制時間與標稱時間的偏差不大于10%。

    2.8 霧化器液體容器的刻度應準確,誤差應不大于申請人規定的殘液量體積。

    2.9 霧化器的連續工作時間應不小于申請人的規定時間;在規定的連續工作時間內,霧化不應中斷。

    2.10 如果霧化器具有其他功能,如低液位提示、呼吸頻率的監測等,應在性能指標中提出,并在綜述資料中對該功能的實現原理及觸發控制條件等進行說明。

    2.11 外觀與結構:霧化器外觀應整潔,色澤均勻,無傷痕、劃痕、裂紋等缺陷。面板上的文字和標志應清晰可見;霧化器塑料件應無氣泡、起泡、開裂、變形以及灌注物溢出現象;霧化器的控制和調節機構應安裝牢固、可靠,緊固部位應無松動;霧化器的液體容器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應無泄漏。

    2.12 霧化器的電氣安全性應符合《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 9706.1)的要求,在產品技術要求附錄A中列明產品主要安全特征。

    2.13 霧化器的電磁兼容性應符合《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標準:電磁兼容 要求和試驗》(YY 0505)的要求。

    2.14 若霧化器具有報警功能,則應列出報警功能、性能指標。報警功能應符合《醫用電氣設備 第1-8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通用要求 醫用電氣設備和醫用電氣系統中報警系統的測試和指南》(YY 0709)的要求。

    2.15 環境試驗:應根據產品特點,在產品技術要求中按《醫用電器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GB/T 14710)規定氣候環境和機械環境試驗的組別,明確恢復時間、試驗條件及檢測項目,檢驗項目應能反映產品的環境性能。

    2.16 無菌

    霧化器的咬嘴、吸入面罩及延長連接件等若聲稱無菌,應明確無菌性能。如果是環氧乙烷滅菌,則應明確殘留量(見以下第18條)要求。

    2.17 微生物限度

    霧化器的咬嘴、吸入面罩及延長連接件等若在出廠前進行微生物控制,則應對微生物限度作出要求。

    2.18 環氧乙烷殘留量

    若經環氧乙烷進行微生物控制,則應對環氧乙烷殘留量指標按《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7部分:環氧乙烷滅菌殘留量》(GB/T 16886.7)的要求進行規定。

    2.19 化學性能:液體容器、咬嘴、吸入面罩及延長連接件等與藥液接觸的部件應滿足以下化學性能的要求:

    2.19.1 還原物質(易氧化物):按照《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 第1部分:化學分析方法》(GB/T 14233.1)中還原物質(易氧化物)的試驗方法,還原物質應符合申請人的規定;

    2.19.2 酸堿度:按照上述標準中酸堿度的試驗方法,酸堿度應符合申請人的規定;

    2.19.3 不揮發物(蒸發殘渣):按照上述標準中蒸發殘渣的試驗方法,不揮發物應符合申請人的規定;

    2.19.4 重金屬含量:按照上述標準中部分重金屬元素的試驗方法,重金屬總含量應符合申請人的規定,鎘的含量應&le;0.1&mu;g/mL。

    2.20 應按照《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要求,明確軟件信息,應明確軟件全部臨床功能綱要。

    2.21 若申報產品具備網絡連接功能以進行電子數據交換或遠程控制功能,應按照《醫療器械網絡安全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要求應在產品技術要求性能指標中明確數據接口、用戶訪問控制的要求。

    3.產品研究資料

    3.1 性能指標研究

    應詳述產品的性能指標,即可進行客觀判定的產品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標確定的依據及臨床意義,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提供涉及的研究性資料、文獻資料和標準文本。如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有不采納的條款,應說明不采納的條款及理由。

    產品成品的性能指標見“2.產品技術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標”所述內容。

    如果產品具有可配合使用的其他配件,申請人應提出相應性能指標的要求。

    3.2 檢測方法研究

    產品的檢測方法需根據技術性能指標設定,檢測方法需優先采用公認的或已頒布的標準檢測方法,部分性能指標的檢測方法可參考本指導原則“2.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所述方法;若所用檢測方法沒有采用相關適宜標準的內容,則需提供相應的方法學依據及理論基礎,同時保證檢測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現性,并提供方法適用性的確認資料,必要時可附相應圖示進行說明。

    3.2.1 應規定進行產品技術要求中標稱霧化率、霧??諝鈩恿W特性研究所用溶液/混懸液的成分、濃度。所用溶液/混懸液成分、濃度不同,對結果均會造成影響??刹捎孟嚓P標準(YY/T 1743 《麻醉和呼吸設備 霧化系統和組件》)中氣霧顆粒輸出、噴霧速率和顆粒尺寸的測試方法所述溶液進行研究。

    3.2.2 應對產品技術要求中所載的無菌檢測方法或微生物限度及控制菌檢測方法的確定依據進行說明,如無菌檢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20年版四部1101無菌檢查法進行,微生物限度檢測按照1105微生物限度檢查法進行,控制菌按照1106控制菌檢查法進行;是否根據樣品的特點,建立并驗證樣品的微生物檢測方法,并提供驗證資料。

    3.2.3 應對產品技術要求中所載化學檢測浸提液的制備方法進行研究與驗證,是否參照相關標準(GB/T 14233.1 《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 第1部分:化學分析方法》)中檢驗液制備所述方法進行浸提液的制備;是否對環氧乙烷檢測的樣品制備及檢測方法進行研究并驗證,并提供檢測方法驗證的資料,檢測方法應采用上述標準中氣相色譜法;是否對化學指標的值進行研究,明確制定的依據及提供驗證資料。

    3.3 生物學特性研究

    應對產品直接或間接與患者接觸部件的材料進行描述,明確材料表征。參照《關于印發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和審評指南的通知》及相關標準(GB/T 16886.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的要求,根據接觸條件、接觸性質、程度、頻次和時間明確器械的類別及評價路徑,對其進行生物相容性評價。生物相容性研究原則上不用原材料代替成品,若使用原材料代替成品進行生物相容性試驗,宜對原材料使用與成品相同的生產制造工藝及微生物控制方式處理后進行生物相容性試驗。

    3.4 滅菌/消毒工藝研究

    3.4.1 對于出廠時已進行微生物控制且在初次使用前不需使用者進行微生物控制的產品組件,若其為無菌提供,則應經過一個經確認的過程使產品無菌,明確無菌保證水平(SAL)并提供滅菌過程的確認報告;若其非無菌提供,應明確微生物控制方法(工藝過程方法和控制參數),可參考相關標準(GB 15982 《醫院消毒衛生標準》)對中度危險性醫療器材的要求,確定微生物限度的性能指標,并可參照《中國藥典》2020年版四部,規定對控制菌的要求。

    3.4.2 若產品組件非一次性使用(一般包含出廠時已進行微生物控制的與未進行微生物控制的),則需要使用者在使用前或使用過程中進行消毒,若產品組件一次性使用但出廠前未進行微生物控制,則需要使用者在使用前進行消毒;應當明確推薦的消毒工藝(方法和參數),以及所推薦的消毒方法確定的依據,并提供消毒效果的驗證資料。需要由使用者進行消毒的部件一般包括與患者直接接觸的吸入裝置、延長裝置、藥杯及主機等。

    3.4.3 殘留毒性研究

    若所使用的微生物控制方法容易出現殘留,如環氧乙烷滅菌或消毒,應明確殘留物的信息及采取的處理工藝,并提供驗證資料。若采用多種處理工藝,則應分別提供驗證資料。

    3.5 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3.5.1 參照《有源醫療器械使用期限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要求進行使用期限的研究,并提供分析報告。

    3.5.2 對產品有效期的確定可以分為主機與吸入附件兩部分,分別對這兩部分進行研究,以確定產品的使用期限及貨架有效期。

    網式霧化器中霧化裝置為運動部件,屬于設備中使用強度較大的組成部分。若吸入附件經過微生物控制后出廠,應詳述其滅菌/消毒有效期,并提供驗證資料。若吸入附件及液體容器可重復使用,則需對其使用次數/期限進行驗證,并提供驗證資料,驗證過程中需要關注申請人推薦的清洗、消毒、拆卸、組裝方式對使用次數/期限的影響。

    3.5.3 包裝及包裝的完整性

    出廠前已進行微生物控制的產品組成部分的包裝,應明確與產品直接接觸的內包裝材料,以及與微生物控制手段的適應性,無菌提供的應明確內包裝初始污染菌的可接受程度??蓞⒖枷嚓P標準(YY/T 0681 《無菌醫療器械包裝試驗方法》系列標準)對包裝性能進行研究,并提供驗證資料,驗證內容至少包含包裝的密封性能、剝離強度等指標。

    對最小銷售單元包裝及運輸包裝進行跌落、堆碼、運輸等試驗,提供保持包裝完整性的證據,以驗證包裝對貯存、運輸中環境條件(例如:震動、振動、溫度和濕度的波動)的適應性。

    3.6 軟件研究

    網式霧化器所含醫用軟件一般為軟件組件,應參照《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相關要求,提交軟件描述文檔。

    如果產品具備網絡連接功能以實現電子數據交換或遠程控制功能,或采用存儲媒介(如光盤、移動硬盤和U盤等)進行電子數據交換,則應參照《醫療器械網絡安全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要求提交相應研究資料。

    如果產品采用無創“移動計算終端”實現一項或多項醫療用途,如使用藍牙與智能手機連接并由智能手機對霧化器進行控制的產品,則應參照《移動醫療器械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要求提交相應的研究資料。

    3.7 霧??諝鈩恿W特性研究

    3.7.1 應提供證明霧化器終端釋放霧粒的霧??諝鈩恿W特性與其聲稱的適應證相一致的研究資料。

    3.7.2 霧化器將被霧化溶液或混懸液中有效藥物輸出的量及輸出率這一指標在臨床使用中極為重要,目前霧化器類產品性能指標中使用減重法進行測試的標稱霧化率無法有效表征這一性能指標,宜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20年版 四部,吸入制劑項下“4.吸入液體制劑”中“遞送速率和遞送總量”或相關標準(YY/T 1743 《麻醉和呼吸設備 霧化系統和組件》)中氣霧顆粒輸出和噴霧速率的測試方法等相同原理的方法對該項指標進行研究。

    3.7.3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及相關標準(YY/T 1743 《麻醉和呼吸設備 霧化系統和組件》)認為對霧??諝鈩恿W特性的研究應采用級聯撞擊法原理的設備,因其能較好解決顆粒液體蒸發對直接測定霧粒體積的影響,測量準確度較高。

    因國內獲證上市的霧化吸入藥物品種較少,常見的有吸入性糖皮質激素(布地奈德、丙酸倍氯米松和丙酸氟替卡松)、短效 &beta;2受體激動劑(特布他林、沙丁胺醇)、短效膽堿M受體拮抗 劑(異丙托溴銨及其復方制劑)和黏液溶解劑(乙酰半胱氨酸)等,應提供對至少一種吸入性糖皮質激素、氣管擴張劑及黏液溶解劑進行上述遞送速率、遞送總量及使用級聯撞擊法原理測試霧粒質量中值空氣動力學直徑(MMAD)的研究,并提供研究資料。若申報產品適用于兒童,則研究所用的吸入性糖皮質激素應使用布地奈德進行。

    3.8 若聲稱霧化器可在多角度進行霧化,則應提供在規定向前后及左右最大傾斜角度下霧化器應能正常工作的研究資料;應提供使用可充電內部電源充滿電后可工作的最長時間或可進行霧化治療的次數的研究資料。

    3.9 申請人需對液體容器、霧化裝置與藥液的相容性作出研究,并提供研究資料。

    (四)臨床評價資料

    網式霧化器已列于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位于目錄中序號405,分類編碼為08-05-07,申報產品與目錄中產品描述相同的應按照《列入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產品對比說明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提交對比說明。

    若無法證明申報產品與免于進行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所述產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則應進行臨床評價。

    (五)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1.說明書和標簽內容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及相關標準(GB 9706.1 《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及YY 0505 《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電磁兼容 要求和試驗》等)的規定,需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產品技術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標是否已在說明書中給出完整的說明;是否公示各霧化檔位及連接狀態的霧??諝鈩恿W特性,包括所使用檢測方法及檢測時霧化的溶液成分和溫度、濕度。

    (2)推薦使用的最大和最小藥液承載量;使用時的最大傾斜角度;可以使用及限制使用的藥物。明確本產品使用的環境、使用人群

    (3)產品是否可以與呼吸機或麻醉機聯合使用,若可以聯合使用,則應有相關注意事項的提示。

    (4)若所用附件采用PVC材料制造,應說明該產品的材料及其增塑劑成分(如DEHP),并提示臨床醫護人員考慮其風險,建議臨床醫護人員對高風險人群使用替代產品;若產品中具有含天然橡膠膠乳的部件,則應進行明示。

    (5)若霧化器使用一次性電池,應警告一段時間內不可能使用設備時必須取出這些電池;若配有可充電電池,應有如何安全使用和保養的說明,并說明電池充滿電后可工作的最長時間或可進行霧化治療的次數;若可以使用特殊電源供電、為內部電池充電或直接驅動設備,應規定其使用的外部電源需符合的要求。

    (6)若與患者接觸的附件及液體容器可重復使用,應公示其清洗、消毒方式;若該附件一次性使用則應描述相關標識及用后的產品處理情況等使用注意事項。

    (7)若與患者接觸的附件及液體容器僅限同一個人使用應描述其風險及處理方法;若多人使用應描述其風險及處理方法。

    (8)明示可更換部件的更換方法,若帶有霧化裝置的液體容器可更換,應說明本機是否帶有頻率掃描功能,以使霧化裝置準確工作在其諧振頻率下。

    (9)使用時霧化器的持握方式、空間方位,使用者身體的姿勢及呼吸的方法;使用霧化器前不宜涂抹油性面膏,需清潔口腔分泌物和食物殘渣,建議的進食和使用間隔,使用后及時清洗面部等提示信息。

    (10)常見故障及排除方法,如霧化意外中斷的處理方法。

    (11)應按照《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要求在說明書中明示相關內容;《醫療器械網絡安全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若適用,應滿足其對說明書的要求。

    (12)應公布前述產品技術要求中2.5.1~2.5.4中規定的霧粒分布曲線;應對藥液接近耗盡時需調整霧化器使用角度及患者霧化姿勢進行說明,若聲稱產品可在多個角度及姿勢下進行霧化,則應對向前后及左右可以正常霧化的最大傾斜角度進行說明。

    (13)使用不同于檢測時的溶液、懸浮液或乳液的聲明,特別是懸浮液和/或高粘度溶液可以改變粒徑分布曲線,其霧粒中位粒徑或質量中值空氣動力學直徑(MMAD)、標稱霧化率等指標會不同于制造商公開的值。

    (14)與已獲證的其他醫療器械配合使用時,若其可能改變產品的霧??諝鈩恿W特性,如配合較大容量的儲霧罐使用,則應在說明書中做出提示。

    2.設備外殼上應有銘牌(標簽),銘牌內容除應符合相關標準(GB 9706.1 《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及YY 0505 《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電磁兼容 要求和試驗》)對設備外部標識的規定外,其內容至少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第十三條所述“至少應當標注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銘牌中明確“其他內容詳見說明書”。

    (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1.生產工藝過程及設備

    可采用工藝流程圖的方式明確產品生產加工工藝,對生產工藝過程進行詳細描述,提供生產工藝參數,結合產品實際生產過程細化產品生產工藝介紹,應能體現出外協加工部分(如有)、半成品加工過程,注明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并說明其過程控制點。明確生產過程中各種加工助劑(如液體容器、咬嘴、面罩及延長管等高分子材料制品所用塑化劑、脫模劑及粘合劑等)的使用情況及對雜質(如殘留單體、小分子殘留物等)的控制情況及接受標準。如果使用環氧乙烷作為微生物控制方法,要同時明確滅菌/消毒參數及解吸附工藝參數。

    明確生產設備的信息,包括微生物控制設備及環氧乙烷加速解吸附設備(如有)。

    2.生產場地

    有多個研制、生產場地,應當概述每個研制、生產場地的實際情況。應明確各道工序所在的環境。若產品組件生產過程有凈化要求的,應提供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環境檢測報告(附平面布局圖)。產品組件中無菌提供的部分,其生產環境應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 無菌醫療器械》的要求。

    3.質量控制相關的其他文件

    申請人需根據具體審評要求,提交相關研究資料的原始記錄,如有效期的研究、包裝研究等。

      三、參考文獻

    [1]GB 9706.1-2007,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S].

    [2]GB 9706.1-2020,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S].

    [3]GB/T 14233.1-2008,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 第1部分:化學分析方法[S].

    [4]GB/T 14233.1-2008,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 第1部分:化學分析方法[S].

    [5]GB/T 14710-2009,醫用電器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S].

    [6]GB/T 16886.1-201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S].

    [7]GB/T 16886.5-2017,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5部分:體外細胞毒性試驗[S].

    [8]GB/T 16886.7-2015,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7部分:環氧乙烷滅菌殘留量[S].

    [8]GB/T 16886.10-2017,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0部分:刺激與皮膚致敏試驗[S].

    [9]GB/T 16886.12-2017,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2部分:樣品制備與參照材料[S].

    [10]GB/T 19077-2016,粒度分析激光衍射法[S].

    [11]YY 0109-2013,醫用超聲霧化器[S].

    [12]YY/T 0313-2014,醫用高分子產品 包裝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S].

    [13]YY/T 0466.1-2016,醫療器械 用于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 第1部分:通用要求[S].

    [14]YY 0505-2012,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標準:電磁兼容 要求和試驗[S].

    [15]YY/T 0316-2016,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S].

    [16]YY/T 0664-2020,醫療器械軟件 軟件生存周期過程[S].

    [17]YY 0709-2009,醫用電氣設備 第1-8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標準:通用要求 醫用電氣設備和醫用電氣系統中報警系統的測試和指南[S].

    [18]YY/T 1040.1-2003,麻醉和呼吸設備 圓錐接頭 第1部分:錐頭與錐套[S].

    [18]YY/T 1437-2016,醫療器械 YY/T0316應用指南[S].

    [19]YY/T 1743-2021,麻醉和呼吸設備 霧化系統和組件[S].

    [20]YY 9706.102-2021,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電磁兼容 要求和試驗[S].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2020年版 四部[S].

    [22]醫用霧化器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修訂版)(總局關于發布磁療產品等13個醫療器械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年修訂版)的通告(2016年第22號))[Z].

    [23]Reviewer Guidance for Nebulizers, Metered Dose Inhalers, Spacers and Actuators.(OCTOBER 1993,Docket Number:FDA-2020-D-0957,Issued by:Center for Devices and Radiological Health)[Z].

    [24]中華醫學會呼吸病學分會《霧化吸入療法在呼吸疾病中的應用專家共識》制定專家組.霧化吸入療法在呼吸疾病中的應用專家共識[J].中華醫學雜志,2016.96(34):2696-2708.

    [25]申昆玲,鄧力,李云珠,等.糖皮質激素霧化吸入療法在兒科應用的專家共識(2018年修訂版)[J].臨床兒科志,2018.36(2):95-107.

    [26]中華醫學會臨床藥學分會《霧化吸入療法合理用藥專家共識》編寫組.霧化吸入療法合理用藥專家共識(2019年版)[J].醫藥導報,2019.38(2):135-146.

    [27]成人慢性氣道疾病霧化吸入治療專家組.成人慢性氣道疾病霧化吸入治療專家共識[J].中國呼吸與危重監護雜志,2012.11(2):105-110.

      四、編寫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藥品檢查中心


    附件

    網式霧化器與安全有關特征問題的識別

    標準條款現行相關標準(YY/T 0316—2016 附錄C)內容與安全有關特征問題的識別
    C.2.1醫療器械的預期用途是什么和怎樣使用醫療器械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


    — 醫療器械的作用是與下列哪一項有關:
    — 對疾病的診斷、預防、監護、治療或緩解;
    — 對損傷或殘疾的補償,或——
    — 生理結構的替代或改進,或妊娠控制。——
    — 使用的適應癥是什么(如患者群體)?適用于霧化吸入治療的患者
    — 醫療器械是否用于生命維持或生命支持?——
    — 在醫療器械失效的情況下是否需要特殊的干預?——
    C.2.2醫療器械是否預期植入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植入的位置、患者群體特征、年齡、體重、身體活動情況、植入物性能老化的影響、植入物預期的壽命和植入的可逆性——
    C.2.3醫療器械是否預期和患者或其他人員接觸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預期接觸的性質,即表面接觸、侵入式接觸或植入以及每種接觸的時間長短和頻次。霧化吸入面罩等直接與患者皮膚表面接觸,咬嘴與口腔粘膜接觸,短期、多次接觸
    C.2.4在醫療器械中利用何種材料或組分,或與醫療器械共同使用或與其接觸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


    — 和有關物質的相容性;藥液
    — 與組織或體液的相容性;與患者接觸的部件
    — 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是否已知;依據產品特性
    — 醫療器械的制造是否利用了動物源材料?——
    C.2.5是否有能量給予患者或從患者身上獲取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


    — 傳遞的能量類型;——

    — 對其的控制、質量、數量、強度和持續時間;——
    — 能量水平是否高于類似器械當前應用的能量水平。——
    C.2.6是否有物質提供給患者或從患者身上提取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


    — 物質是供給還是提??;供給藥液
    — 是單一物質還是幾種物質;依據具體臨床使用情況
    — 最大和最小傳輸速率及其控制。依據產品特性
    C.2.7醫療器械是否處理生物材料以用于隨后的再使用、輸液/血或移植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處理的方式和處理的物質(如自動輸液/血、透析、血液成分或細胞療法處理)。——
    C.2.8醫療器械是否以無菌形式提供或預期由使用者滅菌,或其他適用的微生物控制方法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


    1.                         醫療器械是預期一次性使用包裝,還是重復使用包裝;
    根據產品的附件是否由制造商進行微生物控制
    — 貯存壽命的標示;依據企業信息提供
    — 重復使用周期次數的限制;依據企業信息提供
    — 產品滅菌方法;若由制造商滅菌,應明示滅菌方法
    — 非制造商預期的其他滅菌方法的影響。依據產品公示的信息提供
    C.2.9醫療器械是否預期由用戶進行常規清潔和消毒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的類型和清潔周期次數的限制。醫療器械的設計可影響日常清潔和消毒的有效性。另外,宜考慮清潔劑或消毒劑對器械安全性和性能的影響。依據產品公示的信息提供
    C.2.10醫療器械是否預期改善患者的環境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


    — 溫度;——
    — 濕度;——
    — 大氣成分;——
    — 壓力;——
    — 光線。——
    C.2.11是否進行測量?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測量變量和測量結果的準確度和精密度。依據產品公示的信息
    C.2.12醫療器械是否進行分析處理?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醫療器械是否由輸入或獲得的數據顯示結論、所采用的計算方法和置信限。宜特別注意數據和計算方法的非預期應用。依據制產品公示的的信息,如移動醫療器械的要求是否適用
    C.2.13醫療器械是否預期和其他醫療器械、醫藥或其他醫療技術聯合使用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識別可能涉及的任何其他醫療器械、醫藥或其他醫療技術和與其相互作用有關的潛在問題,以及患者是否遵從治療。本產品與藥品聯合使用,有可能與呼吸及麻醉系統聯合使用
    C.2.14是否有不希望的能量或物質輸出

    宜考慮的與能量相關的因素包括噪聲和振動、熱、輻射(包括電離、非電離輻射和紫外/可見光/紅外輻射)、接觸溫度、漏電流和電場或磁場。可能會有漏電流、接觸溫度、電磁輻射、噪聲等

    宜考慮的與物質相關的因素包括制造、清潔或試驗中使用的物質,如果該物質殘留在產品中具有不希望的生理效應。使用環氧乙烷進行微生物控制的部件,應考慮殘留量的風險;高分子材料殘留的加工助劑帶來的風險

    宜考慮的與物質相關的其他因素包括化學物質、廢物和體液的排放。——
    C.2.15醫療器械是否易受環境影響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操作、運輸和貯存環境。這些因素包括光、溫度、濕度、振動、泄漏、對電源和制冷供應變化的敏感性和電磁干擾。使用時受電磁干擾,貯存及運輸時受到光、溫度、濕度、振動、電源變化的影響
    C.2.16醫療器械是否影響環境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


    — 對能源和致冷供應的影響;——

    — 毒性物質的散發;——
    — 電磁干擾的產生。可能
    C.2.17醫療器械是否有基本的消耗品或附件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消耗品或附件的規范以及對使用者選擇它們的任何限制。液體容器、吸入附件等
    C.2.18是否需要維護和校準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


    — 維護或校準是否由操作者或使用者或專門人員來進行?依據產品實際情況

    — 是否需要專門的物質或設備來進行適當的維護或校準?依據產品實際情況
    C.2.19醫療器械是否有軟件?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軟件是否預期要由使用者或操作者或專家進行安裝、驗證、修改或更換。有軟件組件
    C.2.20醫療器械是否有貯存壽命限制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標記或指示和到期時對醫療器械的處置。有,由制造商進行微生物控制的部件應考慮貯存有效期
    C.2.21是否有延時或長期使用效應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人機工程學和累積的效應。其示例可包括含鹽流體泵有隨著時間推移的腐蝕、機械疲勞、皮帶和附件松動、振動效應、標簽磨損或脫落、長期材料降解。有,依據產品實際情況
    C.2.22醫療器械承受何種機械力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醫療器械承受的力是否在使用者的控制之下,或者由和其他人員的相互作用來控制。——
    C.2.23什么決定醫療器械的壽命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老化和電池耗盡。設備老化、清洗、消毒對設備壽命的影響,電池老化導致的使用時間縮短
    C.2.24醫療器械是否預期一次性使用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器械使用后是否自毀?器械已使用過是否顯而易見?部分配件可能一次性使用,依據產品實際情況
    C.2.25醫療器械是否需要安全地退出運行或處置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醫療器械自身處置時產生的廢物。例如醫療器械是否含有毒性或有害材料,或材料可再循環使用。需要
    C.2.26醫療器械的安裝或使用是否要求專門的培訓或專門的技能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醫療器械的新穎性,以及醫療器械安裝人員的合適的技能和培訓。依據產品實際情況
    C.2.27如何提供安全使用信息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


    — 信息是否由制造商直接提供給最終使用者或涉及的第三方參加者,如安裝者、護理者、醫療衛生保健專家或藥劑師,他們是否需要進行培訓;依據產品實際情況
    — 試運行和向最終使用者的交付,以及是否很可能/可能由不具備必要技能的人員來安裝;依據產品實際情況
    — 基于醫療器械的預期壽命,是否要求對操作者或服務人員進行再培訓或再鑒定。依據產品實際情況
    C.2.28是否需要建立或引入新的制造過程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新技術或新的生產規模。依據產品實際情況
    C.2.29醫療器械的成功使用,是否關鍵取決于認為因素,例如用戶接口
    C.2.29.1用戶接口設計特性是否可能促成使用錯誤

    宜考慮的因素是可能促成使用錯誤的用戶接口設計特性。接口設計特性的示例包括:控制器和指示器、所使用的符號、人機工程學特性、物理設計和布局、操作層級、驅動裝置的軟件菜單、警示的可視性、報警的可聽性、色標編碼的標準化??捎眯缘母郊又改弦?IEC 60601-1-6[25],報警的附加指南見IEC 60601-1-8[26]依據產品實際情況
    C.2.29.2醫療器械是否在因分散注意力而導致使用錯誤的環境中使用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


    — 使用錯誤的后果;霧化量和霧化時間不符合臨床治療需求;使用霧化器無法兼容的藥物進行霧化;霧??諝鈩恿W特性不符合臨床治療需求
    — 分散注意力的情況是否常見;依據產品實際情況
    — 使用者是否可能受到不常見的分散注意力情況的干擾。依據產品實際情況
    C.2.29.3醫療器械是否有連接部分或附件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錯誤連接的可能性、與其他的產品連接方式的相似性、連接力、對連接完整性的反饋以及過緊和過松的連接。有,依據產品實際情況
    C.2.29.4醫療器械是否有控制接口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間隔、編碼、分組、圖形顯示、反饋模式、出錯、疏忽、控制差別、可視性、啟動或變換的方向、控制是連續的還是斷續的以及設置或動作的可逆性。依據產品實際情況
    C.2.29.5醫療器械是否顯示信息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在不同環境下的可視性、方向性、使用者的視力、視野和透視、和顯示信息的清晰度、單位、色標編碼以及關鍵信息的可達性。可能會有性能顯示部分
    依據產品實際情況
    C.2.29.6醫療器械是否由菜單控制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層次的復雜性和數量、狀態認知、位置設置、導航方法、每一動作的步驟數、順序的明確性和存儲問題,和可訪問性相關的控制功能的重要性以及偏離規定的操作程序的影響。依據產品實際情況
    C.2.29.7醫療器械是否由具有特殊需要的人使用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用戶、用戶的精神和體能、技能和培訓、人機工程學方面、使用環境、安裝要求和患者控制或影響醫療器械使用的能力。對于有特殊需求的使用者,如殘障人士、老人和兒童宜給予特別的關注。為能使用醫療器械,他們的特殊需要可能包括另一個人的幫助,醫療器械是否預期由具有各種技能和文化背景的人員使用。有可能由特殊需求的使用者
    C.2.29.8用戶界面能否用于啟動使用者動作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使用者啟動了一個已準備的動作進入一個受控的運行模式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增大了患者的風險,是否會引起使用者的注意。是,由使用者啟動
    C.2.30醫療器械是否使用報警系統


    宜考慮的因素是錯誤報警、不報警、報警系統斷開、不可靠的遠程報警系統的風險和醫務人員理解報警系統如何工作的可能性。IEC 60601-1-8[26]給出了報警系統的指南。依據產品實際情況
    C.2.31醫療器械可能以什么方式被故意地誤用

    宜考慮的因素是連接器的不正確使用、喪失安全特性或報警不能工作、忽視制造商推薦的維護。可能存在
    C.2.32醫療器械是否持有患者護理的關鍵數據

    宜考慮的因素包括數據被修改或被破壞的后果。依據產品實際情況
    C.2.33醫療器械是否預期為移動式或便攜式

    宜考慮的因素是必要的把手、手柄、輪子、制動、機械穩定性和耐久性。多為便攜式
    C.2.34醫療器械的使用是否依賴于基本性能

    宜考慮的因素例如是生命支持器械的輸出特征或報警的運行。有關醫用電氣設備和醫用電氣系統的基本性能的討論見IEC 60601-1[23]。依賴于產品的基本性能,比如霧??諝鈩恿W特性、對藥業的遞送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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