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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B病毒核酸檢測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16號)

    發布日期:2020-03-10 閱讀量:

    附件:EB病毒核酸檢測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16號).doc

    EB病毒核酸檢測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EB病毒核酸檢測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對注冊申報資料的技術審評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針對EB病毒核酸檢測試劑技術審查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對申請人和審查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詳細闡明理由,并對其科學合理性進行驗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相關人員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EB病毒(Epstein-Barr virus,EBV)為皰疹病毒科,皰疹病毒IV型,是一種嗜人類淋巴細胞的皰疹病毒。EBV是雙鏈DNA病毒,基因組長約172kb,在病毒顆粒中呈線性分子,進入受感染細胞后,其DNA發生環化并能自我復制。淋巴細胞中潛伏感染的EBV可表達2種不翻譯成蛋白質的RNA(即EBV-encoded RNAs,EBERs),包括EBER1和EBER2,6種核抗原(EBNA1、EBNA2、EBNA3A、EBNA3B、EBNA3C和LP),2種潛伏期膜蛋白(潛伏膜蛋白,latent membrane protein,LMP),包括LMP1、LMP2A/B。

    EBV在人群中感染非常普遍。除原發性EBV感染可致傳染性單核細胞增多癥外,EBV還引起慢性活動性EBV感染和EBV相關噬血細胞性淋巴組織細胞增生癥等非腫瘤性重癥EBV相關疾病。EBV還與許多腫瘤的診療相關。針對不同的EBV感染相關疾病,選擇適當的臨床標本和實驗室檢測方法,對于EBV感染相關疾病的診斷和治療十分重要。

    本指導原則所述EB病毒核酸檢測試劑指基于分子生物學相關方法的核酸檢測技術,以EB病毒核酸序列為檢測靶標,對來自人體樣本(如全血、血漿、血清等)中的EB病毒進行體外定量檢測的試劑。結合臨床表現和其他實驗室指標,本類產品可用于EB病毒感染實驗室診斷及臨床應用。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基于實時熒光PCR(Real-time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qPCR)等核酸檢測方法的EB病毒核酸檢測試劑。對于EB病毒定性檢測或其他方法,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適用或本文所述內容不夠全面,申請人可以根據產品特性對適用部分進行評價或補充其他的評價資料進行相應性能的驗證,但需闡述不適用的理由,并說明替代方法的科學合理性。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進行產品注冊和相關許可事項變更的產品。

    二、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一)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產品預期用途、產品描述、有關生物安全性的說明、研究結果的總結評價以及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等內容,其中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部分應著重從方法學及病原體檢出能力等方面寫明擬申報產品與目前市場上已獲批準的同類產品之間的主要區別。對于本類申報產品,應著重從樣本類型、樣本采集與制備方式、目標基因片段的選擇、方法學特征等方面描述。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

    此類產品的主要原材料應包括EB病毒檢測試劑的所有主要組成成分,如引物、探針、酶、提取成分等。如為申請人自行研制的主要原材料,申請人應對EB病毒目的基因序列確定、引物和探針選擇、酶的選擇和驗證等實驗過程予以詳述;并提供對各主要原材料的性能研究資料,如:外觀、純度、蛋白濃度、功能性研究等。制備完成的原料成品應進行質量檢驗以確認其符合標準要求,整個生產工藝應穩定可控。如為申請人外購主要原材料,應詳述每一原材料外購方來源,提交外購方出具的原材料性能指標及質量控制資料,并詳述申請人對外購主要原材料的各指標質量要求以及確定該原材料作為本產品主要原材料的詳細依據。

    1.核酸分離/純化組分(如有)的主要組成、原理介紹及相關的驗證資料。

    2.PCR組分的主要原料(包括引物、探針、各種酶及其他主要原料)的選擇、制備、質量標準及實驗研究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2.1脫氧三磷酸核苷(dNTP)

    核酸的組成成分,包括:dATP、dUTP、dGTP、dCTP和dTTP;應提交對其純度、濃度、保存穩定性等的驗證資料。

    2.2引物

    由一定數量的dNTP構成的特定序列,通常采用DNA合成儀人工合成,合成后經聚丙烯酰胺凝膠電泳或其他適宜方法純化,并對序列準確性、純度、穩定性、功能性實驗等的驗證。如為外購,應提供合成機構出具的合成產物的質檢證明,如聚丙烯酰胺凝膠電泳法(PAGE)結果或高效液相色譜法(HPLC)分析圖譜。

    2.3探針

    特定的帶有示蹤物(標記物)的已知核酸片段(寡聚核苷酸片段),能與互補核酸序列退火雜交,用于特定核酸序列的探測。合成后經PAGE或其他適宜方法純化,在5'-端(和/或3'-端)進行標記,并經HPLC或其他適宜方法純化,純度應達到HPLC純。應提供合成機構出具的合成產物質檢證明,如HPLC分析圖譜,應對探針的分子量、純度及標記的熒光基團進行核實,并進行功能性試驗驗證。

    2.4酶

    DNA聚合酶,應具有DNA聚合酶活性,無核酸內切酶活性,具熱穩定性,如:94℃保溫1小時后仍保持50%活性。尿嘧啶DNA糖基化酶(UDG/UNG),具有水解尿嘧啶糖苷鍵的活性,無核酸外切酶及核酸內切酶活性。逆轉錄酶,具逆轉錄酶活性,無核酸內切酶活性。應對酶活性進行合理驗證。

    3.核酸類檢測試劑的包裝材料和耗材應無脫氧核糖核酸酶(DNase)和核糖核酸酶(RNase)污染。

    4.企業內部參考品:

    企業內部參考品是保證產品性能穩定性以及檢測值可溯源的重要構成之一。參考品研究應包括原料選擇、制備過程、定值研究、評價指標、統計學分析等。建議采用滅活病毒的臨床樣本或細胞培養后的病毒株建立參考品,并溯源至國際參考物質/國家參考品(如有),不宜使用質粒。內標設置應合理,陰/陽性質控品宜采用混合臨床樣本或病毒株或假病毒制備。試劑盒中包含的定量標準品可采用臨床樣本或病毒株、假病毒或質粒等制備。

    內對照(內標)以對管內抑制可能造成的假陰性結果進行質控。申請人應對內標的引物、探針和模板的濃度做精確驗證,保證內標熒光通道呈明顯的陽性曲線,不應對目的基因的檢測造成競爭性抑制而導致假陰性,對內標的Ct應有明確的范圍要求。

    陰/陽性質控品應參與樣本核酸的平行提取,以對整個PCR反應過程、試劑/設備、交叉污染等環節進行合理質量控制。企業應對各種質控品的Ct做出明確的范圍要求。

    企業應提交詳細的溯源性研究資料。企業制備的企業內部參考品、商品化校準品均應能夠溯源至國際參考物質/國家參考品(如有)。

    (三)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

    基本生產工藝主要包括:配制工作液、半成品檢定、分裝和包裝。配制工作液的各種原材料及其配比應符合要求,原材料應混合均勻,配制過程應對pH等關鍵參數進行有效控制。

    生產工藝研究的資料應能對反應體系涉及到的基本內容,如樣本類型、樣本用量、試劑用量、反應條件、校準方法、質控方法、穩定性和有效期,提供確切的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主要生產工藝介紹,可以圖表方式表示。

    2.DNA提取純化方法優化,建議包含純化步驟,內標、質控品均應全程參與提取純化。

    3.確定最佳PCR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包括酶濃度、引物/探針濃度、dNTP濃度、陽離子濃度、樣本量、加樣量及反應體積等。

    4.確定PCR各階段溫度、時間及循環數的研究資料。

    5.對于基線閾值(threshold)和閾值循環數(Ct)確定的研究資料。

    6.不同適用機型的反應條件的對比分析,如果有差異應分別詳述。

    (四)分析性能研究資料

    申請人應提交生產者在產品研制或成品驗證階段對試劑盒進行的所有性能驗證的研究資料,對于每項分析性能的評價都應包括具體研究目的、實驗設計、研究方法、可接受標準、實驗數據、統計方法等詳細資料。有關分析性能驗證的背景信息也應在申報資料中有所體現,包括實驗地點(實驗室)、適用儀器、試劑規格、批號、臨床樣本來源等。分析性能評價的實驗方法可以參考相關的美國臨床實驗室標準化協會批準指南(CLSI-EP)文件或國內有關體外診斷產品性能評估的指導原則進行,建議著重對以下分析性能進行研究。

    1.EB DNA提取

    病毒DNA提取主要有以下目的:富集目的基因濃度、保證目的基因序列的完整性、增加PCR模板溶液均一性、去除PCR抑制物,是決定PCR成敗的關鍵環節。因此,無論申報產品是否含有DNA分離/純化的組分,企業都應對核酸提取的環節做詳細的驗證。臨床標本中可能含有各式各樣的PCR抑制物,因此,對于DNA提取試劑的選擇,除最大量分離出目的DNA外,還應有純化步驟,盡可能去除PCR抑制物。目前常見的DNA分離純化方法和改良方法各有優勢和不足,申請人應結合申報產品的特性,合理選擇DNA分離/純化試劑,并提供詳細的驗證資料(提取效率、與后續試驗的配合等)。

    2.最低檢出限與定量限(分析靈敏度)

    (1)最低檢出限與定量限的確定

    建議使用國際參考物質/國家參考品(如有)進行梯度稀釋并多次檢測,并建議采用95%(n≥20)的陽性檢出率作為最低檢測限確定的標準。

    定量限應高于或等于檢出限,將多次(至少20次)測量的結果符合試劑準確度要求的最低病毒水平作為定量限。

    (2)最低檢出限和定量限的驗證

    申報試劑應在最低檢出限或接近最低檢出限、定量限的病毒濃度進行驗證。

    企業應能夠提供用于最低檢出限/定量限驗證的病毒株的來源、及濃度確認試驗等信息。不同樣本類型(如涉及),應分別評價最低檢出限及定量限。

    3.線性范圍

    線性范圍確定的研究應使用高值臨床樣本或病毒株按一定濃度加入血液基質中(由可溯源至國際參考物質/國家參考品(如有)的方法定量)進行梯度稀釋,稀釋液應使用經確認為陰性的混合人血液樣本,應包含不少于9個濃度(應包含接近最低檢測限的臨界值濃度),使用至少3個批次的試劑進行試驗。通過評價一定范圍內的線性關系及各水平的準確度確定該產品的線性范圍。不同樣本類型(如涉及),應分別評價線性范圍。

    4.準確度

    應使用國際參考物質/國家參考品(如有)或企業內部參考品和臨床樣本進行陽性/陰性符合率或者方法學比對研究。

    5.精密度

    應對可能影響檢測精密度的主要變量進行驗證,評估重復性和重現性,包括運行內的變異和運行間、日內、日間、批次間、操作者間、儀器間和地點間的變異。

    建議設定合理的精密度評價周期,例如為期12天的檢測,每天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檢測,注意應包括核酸分離/純化步驟??刹捎门R床樣本進行試驗,至少包含3個濃度水平:陰性樣本、略高于最低檢測限的弱陽性樣本、中等陽性樣本。

    6.特異性

    (1)交叉反應

    ①用于EB DNA檢測試劑交叉反應驗證的病原體種類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可能性:核酸序列具有同源性、易引起相同或相似的臨床癥狀(推薦種類見表1)。

    ②建議在病毒和細菌感染的醫學相關水平進行交叉反應的驗證。通常,細菌感染的水平為106 cfu/mL或更高,病毒為105 pfu/mL或更高。

    ③申請人應提供所有用于交叉反應驗證的病毒和細菌的來源、種屬/型別和濃度確認等試驗資料。有關交叉反應驗證的信息應以列表的方式在產品說明書的【產品性能指標】項中有所體現。

    EB病毒核酸檢測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16號)(圖1)

    *為可選驗證的交叉反應病原體。

    (2)干擾物質

    應針對不同樣本類型,分別評價可能存在的干擾情況。建議在每種干擾物質的潛在最大濃度(“最差條件”)進行評價,并在待測物的醫學決定水平進行檢測。潛在的干擾物質包括內源性、外源性和其他已報道的干擾物質。

    樣本應至少選取全血(或血紅蛋白和白細胞)、人白蛋白、膽紅素、甘油三酯、自身抗體等進行驗證,并注明對被測物不產生干擾的最高限值。

    7.其他需注意問題

    對于適用多個機型的產品,應提供如產品說明書【適用機型】項中所列的所有型號儀器的性能評估資料。如適用于不同樣本類型,應提交對不同樣本類型一致性的驗證,包括不同抗凝劑、采血管(如涉及)的驗證。

    (五)陽性判斷值研究資料

    申請人應考慮不同地理區域流行病學背景以及人口統計學特征(包括性別、地域、種族等因素)的差異,選擇具有代表性的樣本建立陽性判斷值,注意應納入一定數量的弱陽性樣本。如采用其他研究方法,應說明其合理性。

    對于熒光實時PCR方法即為用于結果判讀的Ct值和/或核酸濃度的確定資料,包括確定基線閾值(threshold)、閾值循環數(Ct)、核酸濃度(如適用)的研究資料等。

    另外,建議申請人考慮建立陽性判斷值時使用的受試者樣本對于目標人群的代表性,通過臨床評價進一步驗證和確認陽性判斷值的準確性。

    (六)穩定性研究資料

    穩定性研究資料主要涉及兩部分內容,申報試劑的穩定性和適用樣本的穩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實時穩定性(有效期)、運輸穩定性、開瓶穩定性及凍融次數限制等研究,申請人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理的穩定性研究方案。穩定性研究資料應包括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具體的實施方案、詳細的研究數據以及結論。對于實時穩定性研究,應提供至少三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資料。

    應對樣本穩定性進行研究,主要包括冷藏和冷凍等條件下的有效期驗證,可以在合理的溫度范圍內選擇溫度點(溫度范圍),每間隔一定的時間段即對儲存樣本進行主要性能的分析驗證,從而確認不同類型樣本的效期穩定性。適于冷凍保存的樣本還應對凍融次數進行評價。

    試劑穩定性和樣本穩定性兩部分內容的研究結果均應在說明書【儲存條件及有效期】和【樣本要求】兩項中進行詳細說明。

    (七)臨床評價資料

    臨床試驗的開展、方案的制定以及報告的撰寫等均應符合相關法規及《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6號)的要求。

    1.試驗方法

    對于EB病毒核酸檢測試劑而言,臨床試驗可采用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與臨床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比較研究試驗,證明兩者具有等效性,從而間接證明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臨床性能能夠滿足預期用途的要求。對比試劑在預期用途、適用人群、樣本類型、檢測性能等方面應與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具有較好的可比性。

    對于比較研究試驗中測定結果不符的樣本,應采用臨床檢驗實驗室已建立的參考方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如第三方試劑、核酸序列測定方法等)進行復核。

    2.試驗機構

    應考慮擬申報產品的特點和預期用途,結合流行病學背景,選擇具有一定地域代表性的試驗機構和受試者。原則上應具有分子生物學方法檢測以及相關學科的優勢,實驗操作人員有足夠的時間熟悉檢測系統的各環節,熟悉評價方案。

    3.試驗方案

    臨床試驗實施前,研究人員應設計科學合理的臨床研究方案。各臨床研究機構的方案設置應基本一致,且保證在整個臨床試驗過程中遵循預定的方案實施,不可隨意改動。

    受試人群應盡可能全面地代表預期適用人群。體外診斷試劑的比較研究試驗中應對受試者樣本設盲,并使檢測順序隨機,以避免因操作者和檢測結果的評價者知曉受試者的疾病診斷或對比試劑檢測結果等信息而引入偏倚。

    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檢測應與對比試劑的檢測同步進行,以避免因疾病進程不同或樣本采集時間不同而造成臨床試驗結論偏離真值。不同臨床試驗機構在臨床試驗中應盡可能統一試驗操作和判讀標準等。

    應明確統計檢驗假設,如評價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與對比試劑是否等效的標準,并提出適合的數據統計分析方法。建議根據預實驗的結果,對檢測樣本的類型和數量提出要求。

    4.受試者

    EB病毒核酸檢測應與臨床癥狀、體征及其他診斷方法相結合,用于EB病毒感染的輔助診斷、治療監測等。臨床試驗受試者應包括各種可能接受EB病毒核酸感染檢查的人群,如原發性EB病毒感染相關疾?。▊魅拘詥魏思毎龆喟Y等)、慢性活動性EB病毒感染、EB病毒感染相關的惡性腫瘤(鼻咽癌等)、免疫功能低下(器官移植患者等)或者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等人群。另外,建議根據流行病學證據納入不同地區的患者/人群,以驗證本產品的臨床檢出能力。

    5.樣本分布

    建議至少原發性EB病毒感染、慢性EB病毒感染、EB病毒感染相關的惡性腫瘤、免疫功能低下或者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等人群中均應檢測出具有EB病毒陽性的臨床結果。

    其中陽性樣本應包含一定數量的弱陽性樣本或灰區樣本,并在檢測范圍內的不同水平均有分布。在病例選擇時可考慮具有不同臨床癥狀、體征的患者等。陰性樣本主要考慮可能存在的交叉反應情況,應選擇其他類皰疹病毒感染患者,以從臨床角度考察其特異性。

    臨床試驗中所涉及的樣本類型應為實際臨床檢測中常用的樣本類型。對于同時能夠檢測血清和血漿樣本的試劑,應對同一EB病毒感染患者分別采集的血清和血漿樣本進行比對試驗研究,陽性樣本應包括強、中、弱陽性及部分陰性樣本。臨床研究應以前瞻性樣本為主,如采用回顧性樣本應另行說明 。

    6.樣本量

    適當的樣本量是保證體外診斷試劑臨床性能得到準確評價的必要條件。臨床試驗樣本量應滿足統計學要求,可采用適當的統計學方法進行估算。根據不同的預期用途,設計相應臨床試驗,以輔助診斷用途為例,臨床試驗可依據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相對于對比試劑的陰陽性符合率分別估算最低陰陽性樣本例數。

    臨床樣本量的估算建議采用如下樣本量公式計算,

    EB病毒核酸檢測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16號)(圖2)

    公式中,n為樣本量;Z1-α、Z1-β為顯著性水平和把握度的標準正態分布的分數位,P0為評價指標的臨床可接受標準,PT為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評價指標預期值。

    其中,陰陽性符合率的臨床可接受標準(P0)建議不低于95%。獲得臨床試驗數據后,證明產品相對于對比方法的陰陽性符合率(置信區間下限)不低于預設的臨床可接受標準(P0)。當評價指標P接近100%時,上述樣本量估算方法可能不適用,應考慮選擇更加適宜的方法進行樣本量估算和統計學分析,如精確概率法等。

    7.統計學分析

    對臨床試驗結果的統計應選擇合適的統計方法,對于本類產品對比實驗的等效性研究,常用相關性、線性回歸、相關系數(r)等對檢測結果進行統計分析,考察兩組數據之間是否存在相關性,統計分析應可以證明兩種方法的檢測結果無明顯統計學差異。在臨床研究方案中應明確統計檢驗假設,即評價考核試劑與對比試劑是否等效的標準。選擇交叉四格表的形式總結兩種試劑的定性檢測結果,對檢驗結果進行符合率分析,計算陽性符合率、陰性符合率、總符合率和Kappa值等指標及其可信區間。

    8.結果不符的樣本

    在數據收集過程中,對于兩種試劑的檢測結果不一致的樣本,應進行第三方復核,并結合受試者的臨床診斷信息對差異原因進行分析,但第三方復核結果不應納入統計分析。如無需復核,應詳細說明理由。

    (八)產品技術要求

    申請人應當在原材料質量和生產工藝穩定的前提下,根據申請人產品研制、前期臨床評價等結果,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相關文獻,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的有關要求,編寫產品技術要求。

    如果申報試劑已有適用的國家標準品、參考品發布,則申請人應在產品技術要求中提出檢驗要求。

    按照《辦法》的規定,此類產品為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申請人應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規定,以附錄形式明確主要原材料、生產工藝及半成品要求。附錄的編制應符合相關編寫規范的要求,主要原材料部分建議包括目標物的基因位點區域,引物/探針的設計及來源(包括目標物和內對照),各種酶的來源、技術指標和驗收標準,內對照和質控品的設置和驗證情況等內容。

    (九)產品檢驗報告

    應依據產品技術要求,在符合《辦法》要求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進行連續3個生產批次樣品的檢驗,提供檢驗合格報告。

    (十)產品說明書

    說明書承載了產品預期用途、標本采集及處理、檢驗方法、檢驗結果解釋以及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是指導實驗室工作人員正確操作、臨床醫生針對檢驗結果給出合理醫學解釋的重要依據。產品說明書的格式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的要求,進口體外診斷試劑的中文說明書除格式要求外,其內容應盡量保持與原文說明書的一致性,翻譯力求準確且符合中文表達習慣。產品說明書中相關技術內容均應與申請人提交的注冊申報資料中的相關研究結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內容引用自參考文獻,則應以規范格式對此內容進行標注,并單獨列明文獻的相關信息。

    下面對EB病毒核酸檢測試劑說明書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說明。

    1.【預期用途】

    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1試劑盒用于定量檢測人體樣本(如全血、血漿、血清等)中的EB DNA,適用樣本類型應依據申報產品的分析性能評估和臨床研究情況進行確認。

    1.2目標物的特征:簡要描述病原體生物學特征及致病性,感染后臨床表現,相關的實驗室診斷方法等。

    1.3目標人群:各種可能接受EB病毒核酸感染檢查的人群。例如原發性EB病毒感染、慢性EB病毒感染、EB病毒感染相關的惡性腫瘤、免疫功能低下或者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等人群。注:未對上述目標人群進行相關臨床研究的產品應在此項下聲明:由于未做相關驗證,本產品不能用于相關臨床預期人群。

    1.4產品功能:結合目標人群的臨床表現和其他診斷指標,可用于EB病毒感染的輔助診斷、治療監測等。

    2.【檢驗原理】

    2.1 描述試劑盒檢測能夠覆蓋的目標基因序列特征,引物及探針的設計,反應體系(管)組合形式,內對照和質控品的設置及熒光信號標記等。

    2.2 描述核酸提取純化的方法、原理等。

    2.3 描述試劑盒的技術原理,可結合圖示進行說明。如反應體系中添加了相關的防止擴增產物污染組分(如尿嘧啶DNA糖基化酶),也應介紹其作用機理。

    3.【主要組成成分】

    3.1詳細說明試劑盒內各組分的名稱、數量、成分、濃度等信息,如含有生物源性物質,應說明其生物學來源、活性及其他特性;說明不同批號試劑盒中各組分是否可以互換。

    3.2 如果試劑盒中不包含用于核酸分離/純化的試劑組分,應在此明確經驗證后推薦配合使用的核酸分離/純化試劑盒的生產企業、產品名稱、注冊證號(如有)以及配合使用的儀器等信息。

    3.3試劑盒中不包含但對該項檢測必需的組分,應列出相關試劑的生產企業、產品名稱以及備案憑證號或注冊證號(如有)等信息。

    4.【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說明試劑盒的效期穩定性、開封穩定性、復溶穩定性、運輸穩定性、凍融次數要求等,應標明具體的儲存條件及效期。

    5.【適用機型】

    注明所有適用的儀器型號,并提供與儀器有關的重要信息以指導用戶操作。

    6.【樣本要求】

    6.1樣本收集要求:結合臨床公認推薦的采樣要求。

    6.2血液樣本應當說明對采血管及抗凝劑的要求:明確樣本類型、采血管和抗凝劑,其他樣本應說明樣本采集、處理及保存方式。

    6.3樣本處理、運送及保存:對血液樣本離心條件的要求,核酸提取前的預處理、運送條件、保存條件及期限(短期、長期)等。冷藏/冷凍樣本檢測前是否需恢復至室溫,凍融次數的要求。如有需要應對高于檢測范圍的樣本稀釋方法進行規定。

    7.【檢驗方法】

    描述自動分析的工作流程或者詳細說明試驗操作的各個步驟,例如:

    7.1試劑準備及配制方法、注意事項。

    7.2詳細描述待測樣本、質控品的核酸提取/純化方法,包括條件、步驟及注意事項。

    7.3擴增反應前準備:加樣體積、順序等。

    7.4 PCR各階段的溫度、時間設置、循環設置及注意事項。

    7.5儀器設置:特殊參數、結合探針的熒光素標記情況設置目標基因及內標的熒光通道。

    7.6基線、循環閾值(Ct值)的選擇方法。

    7.7質量控制方法:試劑盒內陰/陽性質控品、內標的Ct值范圍要求。

    8.【檢驗結果的解釋】

    結合陽性對照、陰性對照、內對照(內標)以及目標基因的檢測結果,以列表形式詳細描述所有可能出現的結果組合及相應的解釋,可用Ct值表示。如存在灰區,應同時說明對灰區結果的處理方式,包括在何種情況下需要進行重復檢測,重復檢測的方法,對樣本可能采取的優化條件(如采集要求或采集方法)等。如適用,也可結合擴增結果的S形曲線對灰區結果進行判定。

    9.【檢驗方法局限性】

    9.1本試劑盒的檢測結果應結合患者的癥狀/體征、病史、其他實驗室診斷結果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以及解釋,不得作為患者臨床診治或管理的唯一依據。

    9.2導致假陰性/假陽性結果的可能性分析:

    9.2.1不合理的樣本采集、處理、運輸及保存條件,樣本中目標物滴度過低。

    9.2.2EB病毒核酸目標基因序列的變異或其他原因導致的序列改變。

    9.2.3同一患者不同時間、不同部位或者多次采集樣本會降低假陰性結果的可能性。

    9.2.4未經驗證的其他干擾,如內源性或外源引入樣本的物質。

    9.2.5樣本間的交叉污染。

    9.2.6未經驗證的其他交叉反應物質。

    10.【產品性能指標】詳述以下性能指標:

    10.1最低檢出限及定量限:說明試劑不同樣本類型的最低檢出濃度和最低定量濃度,簡單介紹最低檢出限/定量限的確定及驗證方法。

    10.2線性范圍:確定線性范圍的方法、濃度范圍、相關系數等信息。

    10.3精密度:說明不同類型樣本的重復性和重現性評價結果。

    10.4分析特異性:包括交叉反應和干擾物質

    10.4.1可能產生交叉反應的其他病原體的驗證情況,建議以列表的方式描述病原體名稱、型別、濃度等信息。

    10.4.2樣本中常見干擾物質對檢測結果的影響,應注明可接受的最高限值。

    10.5臨床試驗:簡要介紹試驗方法、受試者及樣本、試驗結果和結論等。

    11.【注意事項】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人源組分(如有)的警告,如:試劑盒內校準品、質控品或其他可能含有人源物質的組分,雖已通過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抗-HIV1/2)、丙型肝炎抗體(抗-HCV)等項目的檢測為陰性,但截至目前,沒有任何一項檢測可以確保絕對安全,故仍應將這些組分作為潛在傳染源對待。

    (2)臨床實驗室應嚴格按照《臨床基因擴增實驗室工作規范》配備設備及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說明書要求進行操作。

    三、參考文獻

    1.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局令第5號),2014年7月.

    2.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2014年9月.

    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2014年9月.

    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2014年9月.

    5.全國兒童EB病毒感染協作組.EB病毒感染實驗室診斷及臨床應用專家共識. 中華實驗和臨床病毒學雜志,2018.2(32):2-8.

    6.中國抗癌協會腫瘤標志專業委員會鼻咽癌標志物專家委員會.鼻咽癌標志物臨床應用專家共識.中國癌癥防治雜志,2011.6(11) :183-193.

    四、起草單位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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