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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肌酐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14號)

    發布日期:2020-03-05 閱讀量:

    附件:肌酐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14號).doc

    肌酐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肌酐(Creatinine,Cr)測定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肌酐測定試劑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征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如申請人認為有必要增加本指導原則不包含的研究內容,可自行補充。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相關人員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肌酐測定試劑用于體外定量測定人血清、血漿或尿液中的肌酐含量。本指導原則僅適用于采用肌氨酸氧化酶法,利用全自動、半自動生化分析儀或分光光度計,在醫學實驗室進行肌酐定量測定所使用的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谄渌椒ǖ募◆麥y定試劑盒可參照本指導原則,但應根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的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應另外選擇適合自身方法學特性的研究步驟及方法。

    依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的通知》(食藥監械管〔2013〕242號),肌酐檢測試劑管理類別為Ⅱ類。

    二、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一)綜述資料

    血液中的肌酐來源包括從食物中攝取的外源性Cr(約占10%)和機體內生成的內源性Cr兩部分,血Cr幾乎全部經腎小球濾過進入原尿,并且不被腎小管重吸收;機體內Cr每日生成量幾乎保持恒定。因此,血中Cr濃度穩定,測定血Cr濃度可反映腎小球的濾過功能。尿液肌酐由血液中肌酐經腎小球濾出,不被腎小管重吸收。血、尿肌酐同時測定可用于計算內生肌酐清除率,以評價腎小球濾過功能。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產品預期用途、產品描述、生物安全性評價、研究結果的總結評價以及同類產品在國內外上市情況介紹等內容,其中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部分應著重從方法學、臨床應用情況、申報注冊產品與目前市場上已獲批準的同類產品之間的異同方面進行介紹。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和《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的相關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的選擇、制備、質量標準及試驗驗證研究資料;質控品(如包含)、校準品(如包含)的原料選擇、制備、質控品定值過程及試驗資料;校準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體溯源鏈、試驗方法、數據及統計分析等詳細資料。

    (三)主要生產工藝和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主要工藝包括:配制、分裝等描述及確定依據,應包含產品的工藝流程圖和關鍵控制點;反應體系包括樣本采集及處理、樣本要求、樣本與試劑用量、反應條件(溫度、時間等)等研究資料。不同適用機型的反應條件如果有差異應分別詳述。

    (四)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申請人應當提交產品研制或成品驗證階段對試劑盒進行的所有性能驗證的研究資料,對于每項分析性能的評價都應包括具體的研究內容、試驗設計、研究方法、可接受標準、試驗數據、統計方法、研究結論等詳細資料。性能評估時應將試劑和所選用的校準品、質控品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價,評估整個系統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有關分析性能驗證的背景信息也應在申報資料中有所體現,包括試驗時間、地點、檢驗人員、適用儀器、試劑規格和批號、所選用的校準品和質控品、臨床樣本來源等。

    性能評估應至少包括試劑空白吸光度、分析靈敏度、準確度、精密度、線性區間、分析特異性和其他影響檢測的因素。此處僅描述了性能評估的常規方法,申請人亦可采用其它合理方法,對產品性能進行研究(如檢測限等)。

    1.試劑空白吸光度

    用生理鹽水或其他指定溶液作為樣本在37℃、制造商規定的波長、1cm光徑條件下,測試試劑,測試所得吸光度即為試劑空白吸光度測定值,測定結果應符合要求。

    2.分析靈敏度

    試劑盒測試已知濃度為(100±10)μmol/L的被測物時,記錄試劑在37℃、制造商規定的波長、1cm光徑條件下的吸光度變化值。換算為100μmol/L的吸光度變化,結果應符合要求。

    3.準確度

    準確度的評價包括:相對偏差和比對試驗等方法,優先選用相對偏差的方法

    3.1相對偏差

    建議優先選用國家參考物質或國際參考物質,合理設置2—3個濃度,將其作為樣本進行檢測,每個樣本重復測定3次,測試結果記為(Xi),按公式(1)分別計算相對偏差(Bi),如果3次結果都符合要求,即判為合格。如果3次結果中有2次結果符合,1次結果不符合要求,則應重新連續測試20次,并分別按照公式(1)計算相對偏差,如果大于等于19次測試的結果符合要求,即判為合格,準確度符合要求。

    肌酐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14號)(圖1)

    式中:

    Bi—相對偏差;

    Xi—測量濃度;

    T—參考物質標示值。

    3.2比對試驗

    采用已公開發布的參考方法或國內已上市同類試劑作為參比方法,與擬申報試劑同時檢測一批待測樣本,從測定結果間的差異了解擬申報試劑與參比方法間的偏倚。如偏倚在允許的誤差范圍內,說明兩檢測系統對樣本測定結果基本相符,對同一份臨床樣本的醫學解釋,擬申報試劑與參比方法相比不會產生差異結果。

    在實施方法學比對前,應分別對擬申報試劑和對比試劑進行初步評估,只有在確認兩者都分別符合各自相關的質控要求后方可進行比對試驗。方法學比對時應注意質量控制、樣本類型、濃度分布范圍并對結果進行合理的統計學分析。

    4.精密度

    4.1重復性

    申請人應對重復性指標的評價標準做出合理要求,對可能影響重復性的主要變量加以考慮,除申報產品本身的影響外,還應對檢測儀器、操作者、地點、時間等要素進行相應的考慮。

    重復性的評估可在線性范圍內選取低濃度和高濃度的樣本進行檢測,其中一個濃度樣本應為(100±10)μmol/L。在各種重復性條件下,分別重復測定樣本10次,計算10次測定結果的平均值()和標準差(SD),根據公式(2)得出變異系數(CV),結果均應符合要求。

    肌酐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14號)(圖2)

    式中:

    CV—變異系數;

    SD—10次測量結果的標準差;

    x—10次測量結果的平均值。

    4.2批間差

    用濃度為(100±10)μmol/L的待測樣本分別測試3個不同批號的試劑,每個批號測定3次,按公式(3)、公式(4)計算均值T和相對極差(R),相對極差應符合要求。

    肌酐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14號)(圖3)

    5.線性區間

    建立試劑線性區間所用的樣本基質應盡可能與臨床實際檢測的樣本相似,理想的樣本為分析物濃度接近預期測定上限的人血清(或其他人源樣本),且應充分考慮多倍稀釋對樣本基質的影響。

    建立一種定量測定方法的線性區間時,需在預期測定范圍內選擇7—11個濃度水平。例如,將預期測定范圍加寬至130%,在此范圍內選擇更多的濃度水平,然后依據試驗結果逐漸減少數據點直至表現出線性關系,確定線性區間。

    劑量—反應曲線的線性可用接近線性區間下限的低濃度樣本稀釋接近線性區間上限的高濃度樣本,混合成多個稀釋濃度(xi),分別測試試劑盒,每個稀釋濃度測試3次,分別求出測定結果的均值(yi)。以稀釋濃度(xi)為自變量,以測定結果均值(yi)為因變量求出線性回歸方程。按公式(5)計算線性回歸的相關系數(r)。相關系數應符合要求。

    肌酐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14號)(圖4)

    稀釋濃度(xi)代入線性回歸方程,計算yi的估計值及yi與估計值的相對偏差或絕對偏差。相對偏差或絕對偏差應符合要求。

    6.分析特異性

    6.1交叉反應:驗證易產生交叉反應的其他結構類似物,應至少驗證肌酸交叉反應情況??刹捎眉兤肺镔|分別添加到健康人樣本、參考區間附近樣本中的方式進行驗證。

    6.2干擾物質:驗證樣本中常見的干擾物質對檢測結果的影響,如膽紅素、血紅蛋白、甘油三酯、抗壞血酸等。待評價肌酐樣本濃度應至少包含臨近醫學決定水平(或正常參考區間上限)。使用醫學相關水平的干擾物質濃度(建議為潛在最大濃度)分別進行添加,確定是否產生干擾。如有干擾,梯度稀釋干擾物并進一步確定可接受的干擾物質的最高濃度水平,或產生干擾的濃度水平。應使用多份臨床樣本,每個樣本重復檢測不少于3次。申請人應描述干擾物質的種類,說明樣本的制備方法及待測物的水平,以及不產生干擾的驗收標準。

    藥物干擾的研究可根據需要由申請人選擇何種藥物及其濃度進行,已有文獻報道羥苯磺酸鈣和酚磺乙胺對肌酐的測定有明顯的負干擾作用,申請人應提供這兩種藥物對檢測結果影響的研究資料。建議將研究結果在說明書中進行說明。

    7.校準品的量值溯源和質控品的賦值(如產品中包含)

    校準品的研究應參照GB/T 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提供詳細的量值溯源性文件,內容應包括量值溯源的方法和可接受標準,以及各個層次的量值傳遞和確認過程,并充分考慮不確定度的影響,校準品應首選與臨床樣本相同或相似的基質,如存在差異,需要進行基質效應評估。質控品應提交在所有適用機型上進行的定值資料。

    8.其他需注意問題

    應當對多批產品進行性能評估,對結果進行統計分析。不同適用機型,應分別提交分析性能評估資料。如注冊申請中包含不同的包裝規格,需要對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或驗證。如不同的包裝規格產品間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每個包裝規格產品進行上述項目評估的試驗資料及總結。如不同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的詳細說明,具體說明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試劑盒的樣本類型如包括血清和血漿樣本,則應對二者進行相關性研究以確認二者檢測結果的一致性。對于血漿樣本,申請人應對不同的抗凝劑進行研究以確認最適的抗凝條件以及抗凝劑是否會干擾檢測結果。不同樣本類型如血清和尿液應分別進行分析性能評估。

    (五)參考區間確定資料

    提供參考區間確定所采用的樣本來源、確定方法及詳細的試驗資料。如不同性別或不同年齡段的參考區間不同,應保證建立單個參考區間的樣本數量符合統計學要求,不同類型的樣本如血清和尿液的參考區間應分別制定。若引用針對中國人群參考區間研究的相關權威指南,應明確說明出處,提交文獻資料并說明引用依據,應采用一定數量的臨床樣本對該參考區間進行驗證。說明書【參考區間】的相應描述應與參考區間研究結論保持一致。

    (六)穩定性研究資料

    穩定性研究資料主要涉及兩部分內容,申報試劑的穩定性和適用樣本的穩定性研究。

    試劑的穩定性可參考YY/T 1579-201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穩定性評價》要求進行研究,包括實時穩定性、運輸穩定性和使用穩定性(包含在機穩定性、復溶和開瓶穩定性)等,申請人應至少提供3批試劑、多個時間點的實時穩定性研究資料,包括研究目的、材料和方法、研究結論等,研究應涵蓋產品的主要性能指標,申請人應至少能提供在實際儲存條件下超過聲稱有效期的評價資料。試劑的穩定性研究應注意選取代表性包裝規格進行研究(例如:校準品穩定性應選取最易受影響的最小裝量)。凍干劑型應提供復溶穩定性研究資料。

    適用樣本的穩定性研究應包括說明書推薦的所有樣本儲存條件下的有效期驗證,可以在合理溫度范圍內選擇溫度點(溫度范圍),每間隔一定的時間段即對儲存樣本進行分析驗證,從而確認不同類型樣本的效期穩定性。適于冷凍保存的樣本還應對凍融次數進行評價。樣本在不同儲存條件下的穩定性期限若有相關文獻中已明確說明,亦可作為依據。

    試劑穩定性和樣本穩定性兩部分內容的研究結果應在說明書【儲存條件及有效期】和【樣本要求】兩項中進行詳細說明。

    (七)臨床評價資料

    根據《關于公布新修訂免于進行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號),肌酐檢測試劑可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申請人可依照《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資料基本要求(試行)》開展評價。申請人如無法或不適于按照上述要求對產品進行臨床評價,則應按照《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開展臨床試驗。

    下面僅對臨床試驗中的基本問題進行闡述。

    1.研究方法

    選擇境內已批準上市的同類產品作為對比試劑,對比試劑在預期用途、適用人群、樣本類型、檢測性能等方面應與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以下稱考核試劑)具有較好的可比性,與之進行對比試驗研究,證明考核試劑與已上市產品等效。

    2.臨床試驗機構的選擇

    應在至少兩家于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備案管理系統中備案的臨床試驗機構開展臨床試驗。臨床試驗機構試驗操作人員應有足夠的時間熟悉檢測系統的各環節(試劑、質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評價方案。在整個試驗中,考核試劑和對比試劑都應處于有效的質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證試驗數據的準確性及可重復性。

    3.臨床試驗方案

    臨床試驗實施前,研究人員應從流行病學、統計學、臨床醫學、檢驗醫學等多方面考慮,設計科學合理的臨床試驗方案。建議臨床前開展預試驗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試驗誤差。各臨床試驗機構的方案設置應保持一致,且保證在整個臨床試驗過程中遵循預定的方案實施,不可隨意改動。整個試驗過程應在臨床試驗機構的實驗室內并由本實驗室承擔本試驗的技術人員操作完成,申報單位的技術人員除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外,不得隨意干涉試驗進程,尤其是數據收集過程。

    試驗方案中應確定嚴格的病例納入/排除標準,任何已經入選的病例再被排除出臨床試驗都應記錄在案并明確說明原因。在試驗操作過程中和判定試驗結果時應采用盲法以保證試驗結果的客觀性。各臨床試驗機構選用的對比試劑應保持一致,以便進行合理的統計學分析。另外,考核試劑的樣本類型應不超越對比試劑的樣本類型。

    臨床試驗方案必須獲得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的同意。

    4.受試者選擇

    臨床試驗受試者應來自產品預期用途所聲稱的適用人群。樣本中待測物濃度應覆蓋考核試劑線性區間,且盡可能均勻分布??傮w樣本數不少于200例,異常值樣本比例應不低于試驗總量的30%,同時符合統計學要求。應明確樣本儲存條件、可否凍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樣本,血漿應明確抗凝劑的要求。試驗中,盡可能使用新鮮樣本,避免貯存。如無法避免使用貯存樣本時,注明貯存條件及時間,在數據分析時應考慮其影響。

    如果考核試劑同時適用于多個樣本類型,具有可比性樣本如血清、血漿,可進行同源性比對。不同樣本類型如血清、尿液樣本,建議分別進行臨床試驗。

    5.統計學分析

    對臨床試驗結果的統計應選擇合適的統計方法,結合臨床試驗數據的正/偏態分布等情況,建議統計學負責人選擇合理的統計學方法進行分析,統計分析應可以證明兩種方法的檢測結果無明顯統計學差異。如相關分析、線性回歸、絕對偏倚/偏差及相對偏倚/偏差分析、配對t檢驗等??己嗽噭┖蛯Ρ仍噭﹥山M檢測結果的相關及線性回歸分析,應重點觀察相關系數(r值)或判定系數(R2)、回歸擬合方程(斜率和y軸截距)等指標。在臨床試驗方案中應明確統計檢驗假設,即評價考核試劑與對比試劑是否等效的標準。

    6.臨床試驗總結報告撰寫

    臨床試驗總結報告應對試驗的整體設計及各個關鍵點給予清晰、完整的闡述,對整個臨床試驗實施過程、結果分析、結論等進行條理分明的描述,并包括必要的基礎數據和統計分析方法。具體撰寫內容應符合《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的要求。

    (八)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對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壽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從產品設計開發、原材料的采購控制、生產、預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錯誤、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已知和可預見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對患者風險的估計進行風險分析、風險評價和相應的風險控制基礎上,形成風險管理報告。應當符合相關行業標準的要求。

    風險分析應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方面的內容:

    預期用途錯誤包括:設計開始時未設定預期分析物、未作適用機型驗證、未針對特定的樣本類型驗證。性能特征失效包括:精密度失效、準確度失效、特異性失效、穩定性失效、測量范圍失效、定性/定量失效、量值溯源失效、校準失效。不正確的結果包括:配方錯誤、采購的原料未能達到設計要求的性能、原材料儲存條件不正確、使用了過期的原材料、反應體系不正確、試劑與包裝材料不相容??赡艿氖褂缅e誤包括:生產者未按照生產流程操作,檢驗者未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檢驗標準操作,裝配過程組分、標簽、說明書等漏裝或誤裝,成品儲存或運輸不當,客戶未參照產品說明書設置參數或使用。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包括:有毒化學試劑的化學污染、樣本的潛在生物污染、不可回收包裝或塑料的環境污染。

    (九)產品技術要求

    申請人應當在原材料質量和生產工藝穩定的前提下,根據注冊申請人產品研制、前期臨床評價等結果,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文獻,按照《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的有關要求,編寫產品技術要求,內容主要包含產品性能指標和檢驗方法。

    下面就產品技術要求中涉及的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和主要性能指標等相關內容作簡要敘述。

    1.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GB/T 21415—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

    GB/T 29791.1—2013《體外診斷醫療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標示第1部分:術語定義和通用要求》

    GB/T 29791.2—2013《體外診斷醫療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標示第2部分:專業用體外診斷試劑》

    GB/T 26124—2011《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盒)》

    YY/T 1227—2014 《臨床化學體外診斷試劑(盒)命名》

    YY/T 0638—2008《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物中酶催化濃度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

    YY/T 1231—2014《肌酐測定試劑(盒)(肌氨酸氧化酶法)》

    YY/T 1579—2018 《體外診斷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穩定性評價》

    YY/T 0466.1—2016《醫療器械用于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第1部分:通用要求》

    YY/T 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2.性能指標

    產品性能指標應至少包括外觀、裝量、空白吸光度、分析靈敏度、線性區間、重復性、批間差、準確度、穩定性等,以上指標應至少符合YY/T 1231—2014《肌酐測定試劑(盒)(肌氨酸氧化酶法)》的要求。

    校準品和質控品的性能指標(如產品中包含)應至少包含外觀、裝量(干粉試劑可不做)、準確性、重復性、批內瓶間差和穩定性。凍干型校準品和質控品還應包括含水量和復溶穩定性。

    (十)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申請人應提交具有相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和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意見。若有適用的國家標準品、參考品,應當使用國家標準品、參考品進行注冊檢驗,并符合相關要求。

    (十一)產品說明書和標簽

    1.說明書

    說明書承載了產品預期用途、檢驗原理、檢測結果解釋以及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是指導實驗室工作人員正確操作、臨床醫生針對檢驗結果給出合理醫學解釋的重要依據,因此,產品說明書是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結合《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的要求,下面對肌酐測定試劑盒說明書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說明。

    1.1【產品名稱】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中的命名原則,產品名稱通常由被測物質的名稱、用途、方法或原理三部分組成,方法或原理部分應能體現具體反應原理,建議參考分類目錄或行業標準。例如:肌酐測定試劑盒(肌氨酸氧化酶法)。

    1.2【包裝規格】

    注明可測試的樣本數或裝量,如××測試/盒、××人份/盒、××mL,除國際通用計量單位外,其余內容均應采用中文進行表述。

    1.3【預期用途】

    應至少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3.1說明試劑盒用于體外定量測定血清、血漿或尿液中肌酐的含量。

    1.3.2肌酐異常情況常見于哪些疾病,同時應明確與目的檢測物相關的臨床適應癥背景情況,其升高或降低可能有哪些醫學解釋,說明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等。

    1.4【檢驗原理】

    應結合產品主要成分簡要說明檢驗的原理、方法,必要時可采取圖示方法表示,檢測原理的描述應結合產品主要組成成分、被測物和產物的關系進行描述:

    如:樣本中的Cr在肌酐酶的催化下水解生成肌酸。在肌酸酶的催化下肌酸水解生成肌氨酸和尿素。肌氨酸在肌氨酸氧化酶的催化下氧化成甘氨酸、甲醛和H2O2,最后偶聯Trinder反應,比色法測定,反應形成的色素與肌酐的濃度成正比。反應式如下:

    第一反應:消除內源性物質干擾反應

    肌酐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0年第14號)(圖5)

    1.5【主要組成成分】

    應明確以下內容:

    試劑盒提供的試劑組分的名稱、數量、每個組成成分在反應體系中的比例或濃度。明確說明不同批號試劑盒中各組分是否可以互換。

    如產品中包含校準品和質控品,應注明校準品的定值及其溯源性。應注明質控品的靶值范圍。如靶值范圍為批特異,可注明批特異,并附單獨的靶值單。

    1.6【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應明確未開封的試劑生產日期、實際儲存條件及有效期,開封后的在機穩定性或開瓶穩定性。凍干粉試劑應明確復溶穩定性。并應明確環境溫濕度、避光條件等。注:保存條件不應有模糊表述,如“常溫”、“室溫”。

    1.7【適用儀器】

    應明確可適用的具體品牌、型號的生化分析儀器。

    1.8【樣本要求】

    重點明確以下內容:樣本類型、處理、保存條件及保存期限,如有血漿樣本,應注明對抗凝劑的要求(如:草酸鹽、檸檬酸鹽、EDTA鈉鹽對肌酐含量造成干擾,應避免使用)。如有尿液樣本,各廠家應對樣本測定給出具體方法,比如是否稀釋、稀釋方法等。應明確冷藏/冷凍樣本檢測前是否需恢復室溫,可凍融次數。

    當待測樣本存在脂濁、嚴重黃疸、溶血時,對本方法有干擾,應盡量避免此類樣本。

    1.9【檢驗方法】

    詳細說明試驗操作的各個步驟,包括:

    1.9.1試劑配制方法、注意事項;

    1.9.2試驗條件:溫度、時間、測定主/副波長、比色杯光徑、試劑用量、樣本用量、測定方法、反應類型、反應方向、反應時間等以及試驗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9.3校準:校準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校準曲線的繪制;

    1.9.4質量控制:質控品的使用方法、對質控結果的必要解釋以及推薦的質控周期等;

    1.9.5檢驗結果的計算:應明確檢驗結果的計算方法,若申請人聲稱超出線性區間的樣本可進行稀釋后測定,則應提供樣本的最大可稀釋倍數研究資料,說明稀釋液類型。

    1.10【參考區間】

    應注明所有適用樣本類型的正常參考區間,并說明參考區間確定方法。建議注明“由于地理、人種、性別和年齡等差異,建議各實驗室建立自己的參考區間”。

    1.11【檢驗結果的解釋】

    說明可能對檢驗結果產生影響的因素,在何種情況下需要進行確認試驗。

    1.12【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1.12.1說明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不能單獨作為確診或排除病例的依據。

    1.12.2說明該檢驗方法由于哪些原因會使測量結果產生偏離,或測量結果還不能完全滿足臨床需要。如:存在的干擾因素,明確膽紅素、血紅蛋白、甘油三酯、抗壞血酸及藥物等內、外源性干擾物對測定的影響,同時列出干擾物的具體濃度。

    1.13【產品性能指標】

    至少應詳述以下性能指標:

    1.13.1試劑空白吸光度;

    1.13.2分析靈敏度;

    1.13.3準確度;

    1.13.4精密度(重復性和批間差);

    1.13.5線性區間(線性相關系數和線性偏差);

    1.13.6校準品、質控品性能。(如包含)

    1.14【注意事項】

    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14.1本試劑盒的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對患者的臨床診治應結合其癥狀/體征、病史、其他實驗室檢查及治療反應等情況綜合考慮。

    1.14.2本試劑盒僅供體外檢測使用,試劑中含有的化學成分應說明接觸人體后產生不良的影響后果及應急處理措施。

    1.14.3采用不同方法學的試劑檢測所得結果不應直接相互比較,以免造成錯誤的醫學解釋,建議實驗室在發給臨床醫生的檢測報告中注明所用試劑特征(如參考區間或方法學)。

    1.14.4有關人源組分的警告,如:試劑盒內的質控品、校準品或其他人源組分,雖已經通過了HBs-Ag、HIV1/2-Ab、HCV-Ab等項目的檢測。但截至目前,沒有任何一項檢測可以確保絕對安全,故仍應將這些組分作為潛在傳染源對待。

    1.14.5樣本:對所有樣本和反應廢棄物都應視為傳染源對待。

    1.14.6其他有關肌酐測定的注意事項。

    1.15【標識的解釋】

    如有圖形或符號,請解釋其代表的意義。

    1.16【參考文獻】

    注明引用參考文獻,其書寫應清楚、易查詢且格式規范統一。

    1.17【基本信息】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相關要求編寫。

    1.18【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1.19【說明書核準日期及修改日期】

    2.標簽

    標簽中的內容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標簽中應至少載明:

    2.1產品名稱和包裝規格;

    2.2注冊人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進口醫療器械還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名稱、住所及聯系方式;

    2.3醫療器械注冊證號;

    2.4產品批號;

    2.5生產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2.6特殊儲存、操作條件或者說明;

    2.7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項。

    除以上內容外,應在標簽中明確“其他內容詳見說明書”,標簽中的內容不得多于說明書中的內容,并應當與說明書中的內容相符合。

    三、審查關注點

    (一)產品技術要求中性能指標的設定及檢驗方法是否符合相關行業標準的要求;技術要求的格式是否符合《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的相關規定。

    (二)產品說明書的編寫內容及格式是否符合《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的要求,相關內容是否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中對說明書的要求。

    (三)分析性能評估指標及結果是否支持產品技術要求的確定;是否滿足本指導原則中各指標驗證的要求。

    (四)參考區間確定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數據統計是否符合統計學的相關要求,結論是否和說明書聲稱一致。

    (五)試劑的穩定性研究方法是否合理,穩定性結論是否和說明書聲稱一致。

    (六)產品風險分析資料的撰寫是否符合YY/T 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要求。

    四、編寫單位

    重慶市醫療器械技術審評認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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