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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胃蛋白酶原I/II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104號)

    發布日期:2021-12-28 閱讀量:

    附件:胃蛋白酶原I/II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104號).doc

    胃蛋白酶原I/II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第104號)(圖1)

    胃蛋白酶原I/II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胃蛋白酶原I/II檢測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對注冊申報資料的技術審評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胃蛋白酶原I/II檢測試劑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使用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審評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胃蛋白酶原I/II檢測試劑用于體外定量測定人血清或血漿樣本中胃蛋白酶原I/II(PepsinogenⅠ/Ⅱ,PGⅠ/Ⅱ)的濃度。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胃蛋白酶原I/II檢測試劑,包括以酶標記、化學發光標記等標記方法免疫分析試劑,不適用于膠體金標記或其他方法標記的半定量胃蛋白酶原I/II檢測試劑(如:試紙條等)和用125I等放射性同位素標記的各類放射免疫或免疫放射試劑。

    二、注冊審查要點

    (一)監管信息

    1.產品名稱

    試劑(盒)名稱由三部分組成:被測物名稱、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例如:胃蛋白酶原Ⅰ檢測試劑盒(化學發光法)。

    2.分類編碼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分類規則》,胃蛋白酶原I/II檢測試劑管理類別為Ⅱ類,分類編碼為6840。

    3.包裝規格

    注明可測試的樣本數或裝量,如××測試/盒、××人份/盒、××mL,除國際通用計量單位外,其余內容均應采用中文進行表述。

    4.主要組成成分

    說明產品包含試劑組分的名稱、數量、每個組成成分在反應體系中的比例或濃度、其生物學來源、活性及其他特性。

    5.方法原理

    詳細說明檢驗原理、方法,應結合產品主要組成成分、被測物和產物的關系進行描述。

    6.預期用途

    說明試劑盒用于體外定量測定人體樣本中胃蛋白酶原I/II的含量,應明確具體的樣本類型如血清、血漿等,適用的樣本類型應結合實際的臨床研究情況進行確認。

    7.產品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對試劑盒的效期穩定性、開瓶穩定性等信息做詳細介紹,包括環境溫濕度、避光條件等影響穩定性的條件。

    (二)綜述資料

    1.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產品預期用途、產品描述、有關生物安全性的說明、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以及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等內容,其中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部分應著重從方法學、檢出限、線性區間、準確度、參考區間及臨床適用范圍等方面寫明擬申報產品與目前市場上已獲批準的同類產品之間的主要區別。

    2.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應提供主要原材料如抗體、標記物、固相載體等選擇、制備、質量標準及試驗驗證研究資料;質控品(如適用)、校準品(如適用)、企業參考品(如適用)的原料選擇、制備、定值過程及試驗資料;校準品(如適用)還應提供溯源性文件,包括具體溯源鏈、試驗方法、數據及統計分析等詳細資料。

    如主要原材料為企業自己生產,應提交生產工藝的說明資料;如主要原材料為企業外購,應提供選擇原材料的依據及試驗資料,供方的質量標準、出廠檢驗報告和原材料的企業自檢報告。

    3.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應提供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企業可根據申報檢測試劑的方法學特性進行編制:

    1.1主要生產工藝介紹,可用流程圖等圖標方式表示。簡要說明主要生產工藝的描述和確定依據,對關鍵工序應表明并提供驗證資料。

    1.2產品反應原理介紹,產品的顯色/發光系統應提供描述和確定依據。

    1.3反應體系包括樣本采集及處理、樣本要求、樣本用量、試劑用量、反應條件、校準方法(如適用)、質控方法等。

    其中樣本采集及處理應說明樣本采集和處理的方式、樣本保存條件;樣本要求應說明適用的樣本類型,涉及使用不同抗凝劑的應提供不同抗凝劑對檢驗結果影響的研究資料;應提供確定樣本用量和試劑用量的研究資料,并考慮樣本是否需要稀釋、加樣方式、加樣量以及試劑添加順序、添加量對產品檢測結果的影響,通過試驗確定最佳的樣本及試劑的添加方式和添加量;反應條件應提供反應條件的確定資料,應考慮反應時間、反應溫度、洗滌次數(如適用)對產品性能的影響,并通過試驗確定最佳組合;校準方法(如適用)、質控方法應提供確定用量的研究資料。

    (三)非臨床資料

    1.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申請人應提交產品研發階段對試劑所有性能驗證的研究資料,每項研究應包括具體研究方法、試驗數據、統計方法、分析結果等資料。研究資料中還應體現分析性能評估的背景資料,包括試驗地點、選用儀器的型號/編號、試劑批號、所選用的校準品和質控品、臨床樣本來源等。

    分析性能評估所使用的產品應為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經過選擇和確定后,在有效質量管理體系下生產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性能評估時應將試劑和所配套的校準品、質控品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價,評估整個系統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分析性能評估指標及結果應滿足產品技術要求的規定,亦符合下列各指標驗證的要求。

    1.1檢出限

    申請人應參考國際或國內有關體外診斷產品性能評估的文件或指導原則建立試劑的空白限和檢出限,并進行驗證。

    1.2準確度

    對測量準確度的評價包括:使用參考物質的正確度評價、方法學比對、回收試驗等方法,申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下方法的一項或幾項進行研究。

    1.2.1將PGI(II)國家(或國際)標準品作為樣本進行檢測,每個樣本測試3次,相對偏差應在±15.0%范圍內。如果3次結果都符合規定,即判為合格;如果大于或等于2次的結果不符合,即判為不合格;如果有1次結果不符合規定,則應重新連續測試20次,分別計算相對偏差,如果大于或等于19次測試的結果符合規定,即判為合格。

    1.2.2采用申報試劑與合理的比較測量程序同時檢測臨床樣本,通過兩者的比對研究和偏倚估計,進行申報試劑的準確度評價。比較測量程序可選擇同類產品或者參考測量程序。臨床樣本的濃度水平應覆蓋申報試劑的測量區間并盡量均勻分布??蓪γ總€樣本進行重復檢測,以平均值或中位數進行比較,以減少偏差估計的不確定度。

    1.2.3計算回收率,應在85%~115%范圍內。

    1.3線性

    建立線性區間所使用的樣本基質應與臨床樣本相似,但不可采用含有對測量方法具有明確干擾作用物質的樣本。推薦使用濃度為預期線性區間上限120%~130%的臨床樣本,以及接近或位于線性區間下限的低濃度樣本。

    高濃度樣本可選擇以下來源:

    a、可獲得的天然單人份臨床樣本;

    b、可獲得的混合臨床樣本或在臨床樣本中添加分析物(加入量不超過總體積的1/10)。

    低濃度樣本可選擇以下來源:

    a、可獲得的天然單人份臨床樣本;

    b、處理過的臨床樣本。

    建立線性區間時,應在預期測定區間內選擇9—11個濃度水平,可將預期測定區間加寬至120~130%,在此區間內選擇更多的濃度水平,在觀測到“拐點”后依據試驗結果逐漸減少數據點直至表現出線性關系,可發現最寬的線性區間。

    驗證線性區間時,將接近線性區間上限的高值樣本按一定比例稀釋為至少5個濃度,其中稀釋的最低濃度樣本應接近線性區間的下限。對每一濃度的樣本至少重復測定2次,計算其平均值,將測定濃度的平均值與理論濃度或稀釋比例用最小二乘法進行直線擬合,并計算線性相關系數(r)。胃蛋白酶原I的線性區間下限不應高于3ng/mL,上限不應低于200ng/mL;胃蛋白酶原II的線性區間下限不應高于1.5ng/mL,上限不應低于100ng/mL;胃蛋白酶原I/II的線性區間相關系數(r)不應低于0.9900。

    可報告區間

    如對超出線性區間的濃度樣本可進行稀釋后檢測,應研究適用的稀釋液和聲稱的稀釋倍數,并考慮多倍稀釋對樣本基質的影響,從而確定試劑的可報告區間。

    1.4精密度

    用于評價精密度的質控品,其均勻性、穩定應能滿足要求并反映臨床實驗室實際測試樣品的特征。質控品濃度應包括測量區間內低、中、高至少3個濃度水平,應有醫學決定水平附近的測量點。

    1.4.1批內精密度

    用同一批號試劑盒,對不同濃度的質控品分別重復測定10次,計算測定結果的平均值和標準差,得出變異系數(CV),手工操作試劑盒測定結果的變異系數(CV)應不高于10.0%,全自動操作試劑盒的變異系數(CV)應不高于8.0%。

    1.4.2批間精密度

    用3個不同批號試劑盒,對不同濃度的質控品分別重復測定10次,計算測定結果的平均值和標準差,得出變異系數(CV),變異系數(CV)應不高于15.0%。

    建議精密度實驗方案包括實驗室室內精密度和室間精密度。當精密度研究涉及多天、多地點檢測時,應確保樣本的穩定性和一致性,可將樣本等分保存。

    1.5分析特異性

    1.5.1交叉反應:易產生交叉反應的其他抗原、抗體等的驗證情況,應重點評價胃蛋白酶原I/II之間的相互干擾,使用胃蛋白酶原I試劑測定濃度不低于200ng/mL的胃蛋白酶原II樣本,其測定結果應不高于1.0ng/mL;使用胃蛋白酶原II試劑測定濃度不低于100ng/mL的胃蛋白酶原I樣本,其測定結果應不高于0.5ng/mL。

    1.5.2干擾物質

    1.5.2.1內源性干擾物質

    應評價樣本中常見的干擾物質對檢測結果的影響,如甘油三酯、膽紅素、血紅蛋白、類風濕因子等干擾因子等。

    干擾物質的濃度應至少包括人體生理及病理狀態下可能出現的物質濃度,評價胃蛋白酶原I/II樣本濃度應至少包含臨近醫學決定水平。

    1.5.2.2樣本添加劑的干擾

    如果試劑適用的樣本類型包括血漿樣本,應評價試劑說明書中聲稱的抗凝劑對檢測結果的影響。應使用臨床實際使用的抗凝劑濃度進行驗證,評價所使用的胃蛋白酶原I/II樣本濃度應至少包含陰性和臨近醫學決定水平兩個濃度。

    1.5.2.3藥物干擾(如適用)

    藥物干擾的研究可根據需要由申請人選擇是否進行或選擇何種藥物及其濃度進行。

    1.6校準品及質控品(如適用)

    參照GB/T 21415《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業(工作)校準品及試劑盒配套校準品的溯源、賦值過程以及測量不確定度相關資料,提供質控品賦值及其靶值范圍確定的相關資料。同時,應對校準品、質控品的賦值結果的瓶內均勻性、瓶間均勻性以及其賦值結果的準確度進行評價。

    校準品應當提交完整的溯源性文件。

    質控品應當提交在所有適用機型上進行的定值資料。

    如校準品或質控品的基質不同于臨床常用樣本類型,還應提交基質效應的相關研究資料。

    1.7高劑量鉤狀效應(high dose hook effect)

    應提供HOOK效應的濃度上限或相關研究。

    申請人應該在說明書中對HOOK的研究進行說明。

    1.8其他需注意問題

    對于適用多個機型的產品,應提供產品說明書【適用機型】項中所列的所有型號儀器的性能評估資料,若適用儀器包含酶標儀,則需明確酶標儀的配置要求并給出相關研究資料。

    如有多個包裝規格,需要對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或驗證,如不同包裝規格產品間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采用每個包裝規格產品進行分析性能評估的資料。如不同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的詳細說明,具體說明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2.參考區間確定資料

    應當詳細說明參考區間確定的方法或依據,說明確定參考區間所采用的樣本來源,并提供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確定的詳細試驗資料及總結。應明確參考人群的篩選標準,研究各組(如性別、年齡等)例數應不少于120例。如涉及PG I/II比率,此部分也應有臨床評價結果且評價結果也應納入統計分析。

    若引用針對中國人群參考區間研究的相關標準或指南,應明確說明出處,并使用臨床樣本進行驗證。驗證樣本應考慮不同年齡、性別因素,盡可能考慮樣本來源的多樣性、代表性。

    研究結果應在說明書【參考區間】項中進行相應說明。

    3.穩定性研究資料

    穩定性研究資料主要涉及兩部分內容,申報試劑的穩定性和適用樣本的穩定性研究,應當詳細說明穩定性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及具體試驗方法、過程。

    試劑的穩定性主要包括實時穩定性研究,以及試劑開瓶穩定性(如適用)、復溶穩定性(如適用)、運輸穩定性及凍融次數限制(如適用)等研究,申請人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理的穩定性研究方案。試劑穩定性應包括至少三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實時穩定性研究資料,并應當充分考慮產品在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的不利條件,進行相應的穩定性研究。

    適用樣本的穩定性主要包括室溫保存、冷藏或冷凍條件下的有效期驗證,適用冷凍保存的樣本應對凍融次數進行評價。

    試劑穩定性和樣本穩定性兩部分內容的研究結果均應在說明書【儲存條件及有效期】和【樣本要求】兩項中進行詳細說明。

    4.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申請人應對產品壽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從預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錯誤、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已知及可預見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對患者風險的估計進行風險分析、風險評價和相應的風險控制基礎上,形成風險管理報告。風險分析活動和資料應符合YY/T 0316《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要求。

    5.產品技術要求

    申請人應當在原材料質量和生產工藝穩定的前提下,根據申請人產品研制、分析性能評估等結果,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文獻,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有關要求,編寫產品技術要求。

    胃蛋白酶原I/II檢測試劑的產品性能指標應主要包括:外觀、準確度、檢出限、線性、重復性、批間差、溯源性(如適用)等。該產品技術要求中涉及的產品適用的引用文件和主要性能指標等相關內容見參考文獻[1-3]。標準如有修訂,以最新發布版本為準。如有其他新的適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亦應參照。

    6.產品檢驗報告

    目前,胃蛋白酶原I/II檢測試劑尚無適用的國家參考品/標準品,可采用企業參考品進行注冊檢驗,但企業參考品的具體信息應明確。如有適用的國家參考品/標準品發布,則申請人應采用國家參考品/標準品進行注冊檢驗,并在產品技術要求中寫明相應內容。

    (四)臨床評價資料

    該產品列入《免于臨床試驗體外診斷試劑目錄》,申請人應按照《免于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提交臨床評價資料。如無法按要求進行臨床評價,應進行臨床試驗,臨床試驗的開展、方案的制定以及報告的撰寫等均應符合相關法規及《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

    (五)產品說明書

    說明書承載了產品預期用途、檢驗方法、檢驗結果的解釋以及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是指導實驗室工作人員正確操作、臨床醫生針對檢驗結果給出合理醫學解釋的重要依據。因此,產品說明書是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最重要的文件之一。產品說明書的格式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

    下面對胃蛋白酶原測定試劑盒說明書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說明,以指導注冊申報人員更合理地完成說明書編制。

    產品說明書內容原則上應全部用中文進行表述;如含有國際通用或行業內普遍認可的英文縮寫,可用括號在中文后標明;對于確實無適當中文表述的詞語,可使用相應英文或其縮寫。

    1.【產品名稱】

    通用名稱:產品名稱由三部分組成,即被測物名稱、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胃蛋白酶原Ⅰ檢測試劑盒(化學發光法)。

    2.【包裝規格】

    2.1應與產品技術要求中所列的包裝規格一致。

    2.2注明裝量或可測試的樣本數,如××mL、××測試/盒。

    2.3注明各包裝規格的數量,如20mL×2。

    2.4如不同包裝規格有與之特定對應的機型,應同時明確適用機型。

    3.【預期用途】應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3.1說明用于體外定量測定人血中胃蛋白酶原Ⅰ/Ⅱ的濃度。上述內容均應有相應的分析性能評估資料和臨床評價資料支持。

    3.2說明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癥及背景情況,說明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等。

    4.【檢驗原理】

    詳細說明檢驗原理、方法,必要時可采用圖示或反應方程式的方法描述。

    5.【主要組成成分】

    5.1說明試劑(盒)包含組分的名稱、數量、比例或濃度、抗體的生物學來源等信息。對于多組分試劑盒,明確說明不同批號試劑盒中各組分是否可以互換,如可互換,還需提供相應的性能驗證資料。

    5.2試劑盒內如包含校準品和/或質控品,應說明其主要組成成分及其生物學來源,校準品應注明其定值及溯源性(具有批特異性的校準品還應注明濃度范圍區間),溯源性至少應寫明溯源到的最高級別,包括標準物質編號。質控品應注明靶值范圍,如靶值范圍為批特異,可注明批特異,并附單獨的靶值單。

    5.3對于產品中不包含,但對該試驗必需的試劑組分,說明書中應列出此類試劑的名稱、純度、注冊/備案信息,提供稀釋或混合方法及其他相關信息。

    5.4對于非試劑組分,如試驗用耗材(封板膜、自封袋)、質量控制證書、賦值表(靶值單)、校準卡等,應注明相關信息。

    6.【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6.1對試劑的效期穩定性、開封穩定性、復溶穩定性(如適用)等信息作詳細介紹,包括環境溫濕度、避光條件等。

    6.2不同組分保存條件及有效期不同時,應分別說明。產品有效期以其中效期最短的為準。

    注:保存條件不應有模糊表述,如“室溫”、“常溫”,應明確貯存溫度,如2℃~8℃,有效期12個月。穩定期限應以月或日或小時為單位。

    6.3生產日期、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可見標簽)。

    7.【適用儀器】

    7.1如適用儀器為非通用的儀器則需寫明具體適用儀器的型號,不能泛指某一系列儀器,并且與分析性能評估資料一致。

    7.2如適用儀器為酶標儀則需給出對酶標儀配置的要求,并且與分析性能評估資料一致。

    8.【樣本要求】

    重點明確以下內容:

    8.1說明對采血管及抗凝劑的要求:明確樣本類型、采血管材質和抗凝劑。有關描述均應建立在相關性能評價及穩定性研究的基礎上。

    8.2樣本處理及保存:樣本處理方法、保存條件及期限、運輸條件,冷藏/冷凍樣本檢測前是否需恢復室溫及可凍融次數,對儲存樣本的添加劑要求等,以上內容應與樣本穩定性的研究結果一致。

    9.【檢驗方法】詳細說明試驗操作的各個步驟,包括:

    9.1試劑使用方法、注意事項,試劑開封后注意事項等。

    9.2試驗條件:溫度、時間、儀器波長等以及試驗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9.3待測樣本的預處理方法、步驟及注意事項。

    9.4明確樣本檢測的操作步驟。

    9.5校準:校準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校準曲線的繪制(如適用)。應注明推薦的儀器校準周期。

    9.6質量控制:質控品的使用方法、對質控結果的必要解釋以及推薦的質控周期等。

    9.7結果計算:對于手工/半自動儀器,詳細說明校準曲線擬合方式及結果計算方法。

    10.【參考區間】

    10.1應注明適用樣本類型的參考區間,若不同樣本類型或性別(年齡等)的參考區間不同,應分別列出,并與參考區間確定資料一致。

    10.2簡要說明參考區間確定的方法。

    10.3建議注明以下字樣“由于地理、人種、性別及年齡等差異,建議各實驗室建立自己的參考區間”。

    11.【檢驗結果的解釋】

    說明可能對試驗結果產生影響的因素,明確有可能存在的數值升高因素及數值降低因素,明確說明對何種條件下需要進行確認試驗,以及在確認試驗時對待測樣本可能采取的優化條件等進行詳述。

    若超過線性區間上限的高濃度樣本可稀釋后測定,則應說明樣本的最大可稀釋倍數、稀釋溶液等信息。

    12.【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說明該檢驗方法由于哪些原因會使測量結果產生偏離,或測量結果還不能完全滿足臨床需要,如HOOK效應等。應明確干擾物對測定的影響,同時列出干擾物的具體濃度,不應使用模糊的描述方式。

    13.【產品性能指標】

    產品性能指標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說明該產品主要性能指標,應至少包括:檢出限、線性區間、準確度、精密度、特異性、校準品/質控品性能(如適用)等。

    14.【注意事項】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4.1本試劑的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對患者的臨床診治應結合其癥狀/體征、病史、其他實驗室檢查及治療反應等情況綜合考慮。

    14.2使用不同生產商的試劑對同一份樣本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可能會存在差異應依據不同生產商試劑的參考區間進行解讀。

    14.3如無確切的證據證明其安全性,對所有樣本和反應廢棄物都應視為傳染源對待,提示操作者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若試劑組分中,如質控品、校準品等含有人源物質的組分,這些組分亦應該被視為傳染源對待;對于動物源性組分,應給出具有潛在感染性的警告。

    14.4試劑中含有的化學成分如接觸人體后會產生不良的影響,應明確給予提示。

    15.【標識的解釋】

    如有圖形或符號,請解釋其代表的意義。

    16.【參考文獻】

    注明引用參考文獻,其書寫應清楚、易查詢且格式規范統一。

    17.【基本信息】

    參照《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相關內容編寫。

    18.【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

    注明該產品的注冊證書編號。

    19.【說明書核準日期及修改日期】

    注明該產品說明書的核準日期。如曾進行過說明書的變更申請,還應該同時注明說明書的修改日期。

    三、參考文獻

    [1] GB/T 21415, 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 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S].

    [2] YY/T 0466.1, 醫療器械 用于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 第1部分:通用要求[S].

    [3] YY/T 1672, 胃蛋白酶原I、II測定試劑盒[S].

    四、編寫單位

    河北省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思途企業咨詢

    站點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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